馬蜂窩“造假”風波背後,UGC內容版權到底屬於誰?
一篇《估值175億的馬蜂窩,竟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徹底讓馬蜂窩刷爆了朋友圈,這次的指責掀開了馬蜂窩的遮羞布,也徹底引發了我們對UGC內容版權歸屬的熱議。
“拿來主義”的網際網路原罪
作為一家主打使用者生產內容的旅遊網站,馬蜂窩的流量基礎來自於內容,其所提供的核心價值也是內容服務。換句話來說,馬蜂窩涉嫌抄襲的2100萬條“真實點評”接近於核心資產。如今馬蜂窩正處給在融資的關鍵時期,這次的“造假”風波對其造成的困擾可想而知。
我們縱觀中國網際網路的內容平臺,巨頭也好,創業公司也罷,稍微扒一扒,或多或少都能發現各種關於版權的黑歷史,這種“拿來主義”存在於網際網路已久,很多內容平臺發展之初,由於沒有足夠的內容資料,往往都會通過抓取競爭對手內容的方式來解決冷啟動問題。
這其中最為人熟知的就是今日頭條,雖然當下從圖文到短視訊領域的原創內容扶持都能看見這家公司的聲影,但在早期的發展過程中,從內涵段子到今日頭條App,甚至細化到微頭條和悟空問答這樣功能性的產品,今日頭條卻更多是秉持“拿來主義”。
今日頭條也因此頻繁遭遇各種內容版權危機,自2014年至今,今日頭條僅侵權遭遇的起訴就已超過10起,起訴方不僅有南方日報、新京報這樣的傳統媒體,也有騰訊、搜狐、鳳凰新聞等網際網路企業,甚至連其昔日股東微博,也在去年8月釋出公告控訴頭條未經ofollow,noindex">許可 抓取微博內容的不正當競爭。
最近今日頭條則再次因侵權搜狐視訊熱播的網路劇被搜狐起訴,而在違規轉載現代快報文章被起訴後,這場歷時3年的官司,最終以今日頭條敗訴,並賠償現代快報10萬元損失告終。在這之後,國家版權局在京約談了抖音和西瓜視訊,並要求相關短視訊平臺企業要進一步提高版權保護意識,切實加強版權制度建設,全面履行企業主體責任。
如今涉及侵權的馬蜂窩正計劃未來2~3年赴美IPO,而今日頭條也逐漸成為巨頭騰訊最可怕的潛在挑戰者,“拿來主義”成為這兩大平臺內容積累過程中不可抹去的一筆。中國網際網路企業習慣了先犯錯,再改錯,版權所帶來的危機問題,在拿來主義”所獲得的利益面前,仍然足以讓平臺選擇忽視。
網際網路平臺為何明知故犯?
其實馬蜂窩也好,今日頭條也罷,更或者是其他內容平臺,它們之所以肆無忌憚的抓取內容,很大程度上還是因為中國網際網路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管,被侵權的平臺維權成本很高,再加上企業自身出於成本和流量的考慮,也往往會刻意為之。
相信很多人應該都還記得王欣 “技術無罪”的那聲吶喊,這曾博得了無數人的同情。在早期因版權被質疑違規時,張一鳴也同樣用技術中立來解釋這種抓取行為,“今日頭條是一個資訊分發渠道,不進行內容的生產加工,只做內容分發,演算法自動挖掘使用者的興趣,將使用者感興趣的資訊推薦到使用者眼前。”
網際網路技術確實一定程度上是中立的,但如何使用技術、傳播何種內容則體現了技術使用者的價值觀,馬蜂窩的水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今日頭條在內容傳播上的“投其所好”,其實都是濫用技術或是放任技術危害他人的案例。
長期來看,“拿來主義”對平臺的發展也並非是一件好事。去年8月,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今日頭條直接從微博抓取了大量自媒體賬號的內容,依靠演算法驅動的微頭條,藉助這些微博抓取過來的內容,短時間內也取得了相當不俗的成績,但最近鬧出的一則笑話卻開始讓行業開始反思起來。
最近微頭條中的羅永浩和雷軍 都發布了同樣的一個表情,有網友就著這個話題偽造了“羅永浩和雷軍互相表白,小米即將要投資錘子”的假訊息,而令人大跌的真相是羅永浩和雷軍只是分別轉發了一條微博,結果微頭條卻沒有抓取到轉發的內容。
今日頭條發力微頭條,其實很大程度上是希望能夠建立社交關係,但抓取過來的內容生態,並非是使用者自發產生,這也意味著使用者之間沒辦法形成有效連線,所謂社交關係就成了一句空談。
內容平臺真正應該注意什麼?
回到馬蜂窩事件,這件事之所以會刷屏,很大程度上來源於一箇中國網際網路存在已久的爭論,那就是“使用者在平臺釋出的UGC內容,版權到底屬於誰?”
如今,絕大部分UGC平臺在使用者註冊的時候都會簽訂版權協議,這種版權協議很多時候涉及兩部分,一部分是明確平臺上的內容,不允許其他主體非法獲取,另一部分則是使用者在平臺上所釋出的UGC內容,版權歸本平臺所有。
不過根據《著作權法》第11條明確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所以嚴格意義上來說,UGC內容的所有權屬於使用者,原發平臺的版權協議在法律上也是無效的。
不久前,脈脈由於未經授權抓取微博資訊被判不正當競爭,以及賠償新浪微博經濟損失200萬元的判罰是一個值得參考的案例。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對此認為,
“網際網路絡中,使用者資訊已經成為今後資料經濟中提升效率、支撐創新最重要的基本元素之一,因此,資料的獲取和使用,不僅能成為企業競爭優勢的來源,更能為企業創造更多的經濟效益,是經營者重要的競爭優勢與商業資源。因此,網路平臺提供方可以就他人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經過使用者同意收集並使用的使用者資料資訊主張權 利。”
該法院同時指出,明確第三方應用通過開放平臺例如Open API模式獲取使用者資訊時應堅持“使用者授權”+“平臺授權”+“使用者授權”的三重授權原則。資料提供方不僅應將使用者資料資訊作為競爭優勢來加以保護,還應將保護使用者資料資訊作為企業的社會責任,採取相應的技術措施提升Open API合作模式中相應許可權的控制,通過Open API介面呼叫的檢測以及儲存呼叫過程的控制,不斷完善Open API合作模式。
這意味著UGC內容的建立者是誰並不重要,搭建平臺網站投入運營、技術和人力成本,擁有對資料的使用權和分發權,也就是說,雖然第三方網站抓取的UGC內容版權本身屬於使用者,但在未和內容釋出平臺達成合作協議之前,第三方實際上並沒有搬運和轉載的權利。
在現實情況中,由於大多數使用者對著作權並沒有明確的意識,在資訊不對等的前提下,平臺往往就成了這些UGC內容版權的代理者,這其中既包括代理使用者向第三方提出維權主張,也包括授權給第三方平臺等等,也就是說,第三方平臺想要抓取使用者的UGC內容,不僅要獲得“使用者授權”,“平臺授權”其實也同等重要。
對於任何一 家以內容為核心的平臺,在抓取第三方內容之前,恐怕應該最先要做的事情仍然是獲得授權,不僅僅是獲得使用者授權,更重要的還有獲得為這些內容提供場景的平臺授權。脈脈和微博的官司,其實也給眾多平臺提了一個醒,網際網路並不是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