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蜂窩被“捅”,使用者評論到底屬於誰?
觀察家
非法抓取他人內容,這對於以UGC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新經濟形態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最近,以使用者UGC(原創內容)為核心競爭力的線上旅遊平臺馬蜂窩涉嫌爬蟲抄襲事件刷屏。昨日馬蜂窩釋出宣告稱,點評內容在馬蜂窩整體資料量中僅佔比2.91%,涉嫌虛假點評的賬號數量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已經進行清理。
但目前相關質疑並未消解,在我看來,與其陷於行業道德的口水戰中,不如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定分止爭。畢竟,不論事情到底如何,司法訴訟免不了成為各方的終結之選。
實踐中,絕大部分的UGC平臺在網民協議中,都有關於版權的宣告,一般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明確本平臺產生的內容,其他主體不得非法獲取;二是使用者在平臺釋出的自創內容,版權歸本平臺所有。
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版權宣告中的第二部分內容是無效的,因為使用者自己完成的作品,版權當然歸屬使用者,網民協議是格式合同,平臺不能掠人之美。因此,非法抓取他人內容,這對於以UGC為核心競爭力的新經濟形態是非常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後果可能會有三個:其一,侵權者不勞而獲地通過爬蟲剽竊內容,損害了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其二,爬蟲抓取,造成公眾認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場信賴度。其三,抓取行為降低了被侵權人的市場份額,稀釋了使用者黏性。所以,此類情況,一般按照《競爭法》第二條,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來判定。
不過,並非所有內容都不能抓取。首先,使用者自己在多平臺釋出的資訊,這屬於使用者自由,首發平臺沒有權力進行限制。其次,對於一些生活類、廣告類的資訊釋出,使用者自身就希望資訊擴散,這類資訊的抓取應推定符合使用者意願。最後,按照國際通用的robots協議(爬蟲協議),平臺是可以決定哪些可以抓取,哪些不能抓取,符合規則的行為不僅不侵權,而且還有利於資訊的傳播。
爆料文章如果爆料不屬實,馬蜂窩自然應該反擊,提起名譽權訴訟。法人也是有名譽權的,只不過,法人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法人可以主張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只要能夠舉證證明侵權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對待此類案件,法院還是需要大比分判決的。
如果原告無法證明損害,也不能證明被告獲利,那麼按照《侵權法》司法解釋,法院可以適用5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當然,還不包括律師費、公證費等其他維權費用。就目前看,該事件是否系競爭對手下“黑手”仍需觀察。
不管怎樣,這個事件都給以UGC為主的平臺提了醒,要做到合法合規至少要保證三點。第一,非廣告類的使用者資訊,平臺不能隨便抓取。第二,對於一些質量很好的非本平臺資訊,若想獲取一定要徵求釋出者的同意,至於原發平臺所謂的網民協議約束,在法律上是無效的。第三,爬蟲抓取的資訊,不要欲蓋彌彰地修改內容,去掉水印或者創造出假網民釋出。這種行為會導致性質變化,真的上升到訴訟可能無法以技術中立性抗辯。
就此事而言,馬蜂窩和撰寫、釋出爆料文章雙方到底將承受什麼樣的懲罰,自然還需要真相的進一步挖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