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衛健委官方解讀: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檔案
9月14日,在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2號樓,在國家衛健委新聞發言人、宣傳司副司長宋樹立的主持下,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常務副院長黃勇、浙江大學醫學院附屬邵逸夫醫院院長蔡秀軍發表了對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檔案解讀。
以下是解讀概要: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網際網路+醫療健康”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推進“網際網路+教育”、“網際網路+醫療”等,讓百姓少跑腿、資料多跑路,不斷提升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李克強總理強調,要加快醫聯體建設,發展“網際網路+醫療”,讓群眾在家門口能享受優質醫療服務。
4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醫療健康”發展的意見》正式印發,提出鼓勵醫療機構應用網際網路等資訊科技拓展醫療服務空間和內容,允許依託醫療機構發展網際網路醫院,並對發展遠端醫療提出明確要求。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檔案有關要求,國家衛生健康委在總結地方經驗,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和《遠端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
一、主要思路
一是根據使用的人員和服務方式將“網際網路+醫療服務”分為三類。
第一類為遠端醫療,由醫療機構之間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網際網路等資訊科技開展遠端會診和遠端診斷。
第二類為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由醫療機構使用本機構註冊的醫務人員,利用網際網路技術直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
第三類為網際網路醫院,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網際網路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定的網際網路醫院。
網際網路醫院可以使用在本機構和其他醫療機構註冊的醫師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網際網路醫院可以為患者提供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家庭醫生簽約服務。此外,當患者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時,由接診的醫師通過網際網路醫院邀請其他醫師進行會診時,會診醫師可以出具診斷意見並開具處方。其中,第二類和第三類均屬於醫療機構通過網際網路直接為患者提供服務。
二是明確網際網路醫院和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准入程式。網際網路醫院作為一類醫療機構,可以按照醫療機構設定程式申請設定,也可以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的第二名稱,由實體醫療機構申請設定並按規定進行執業登記;已經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擬建立網際網路醫院,由其發證機關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
三是明確網際網路醫院的法律責任關係。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網際網路醫院,是法律責任主體。網際網路醫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協議書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二、主要內容
(一)《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
明確網際網路診療是指醫療機構利用在本機構註冊的醫師,通過網際網路等資訊科技開展部分常見病、慢性病複診和“網際網路+”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國家對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實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准入。明確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對新申請設定的醫療機構和已執業的醫療機構擬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分別規定了准入程式。第三部分執業規則。對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技術要求、人員要求、診療要求、電子病歷、線上處方、資訊保安和患者隱私保護等內容進行了規範,同時,提出醫療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應當符合分級診療相關規定,與其功能定位相適應。第四部分監督管理。對醫療機構自我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則。對已經開展網際網路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留出重新申請執業登記的時間。
(二)《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總則。明確網際網路醫院概念,包括作為實體醫療機構第二名稱的網際網路醫院,以及依託實體醫療機構獨立設定的網際網路醫院。國家對網際網路醫院實行准入管理。第二部分網際網路醫院准入。明確了申請設定網際網路醫院和實體醫療機構擬將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准入程式。第三部分執業規則。從科室設定、人員要求、技術要求、診療行為、電子病歷、線上處方、資訊保安和患者隱私保護等方面,對網際網路醫院的執業活動進行了規定。第四部分監督管理。網際網路醫院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加強內部各項管理。同時,對衛生健康行政部門開展行業監管作出要求。第五部分附則。對已經批准設定的網際網路醫院,留出重新申請設定和執業登記的時間。
同時,制定了《網際網路醫院基本標準(試行)》,從診療科目、科室設定、人員、房屋和裝置設定、規章制度等方面,對網際網路醫院提出基本要求。
(三)《遠端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共分五個部分:第一部分管理範圍。明確遠端醫療服務的兩種情形,以及與網際網路醫院之間的管理。第二部分開展遠端醫療服務的基本條件。對醫療機構、人員、裝置設施的基本條件作出了規定。
第三部分遠端醫療服務流程及有關要求。重點明確了合作協議的主要內容,對知情同意、資料儲存進行了明確,並規定了遠端會診和遠端診斷的界限和服務流程。第四部分管理要求。從參與遠端醫療的機構、人員和醫療質量三個方面提出管理要求。第五部分加強監管。明確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監管責任,遠端醫療服務發生醫療爭議時責任劃分。
下一步,國家衛生健康委將與各地共同推動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等3個檔案的落實,加強網際網路醫療服務新業態的准入和監管,營造有利於網際網路醫療服務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保障人民群眾健康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