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位元專欄 | 從引渡案例、反洗錢規定角度看數字資產平臺的合規之路
由於數字資產所具有的匿名性、跨國流動、高效兌換等特徵,其自誕生以來便被多數人作為資產的儲存和轉換方式之一,加之數字資產存在廣泛的場內和場外交易市場,不少違法犯罪分子將其作為“洗白”犯罪所得的工具。因此,對於數字資產交易平臺而言,KYC、AML和CTF合規是其天然要求,對於場外交易而言更是如此。
自去年起,已經有多家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創始人被美國引渡,理由包括欺詐、幫助犯罪團伙洗錢等多項罪名。反觀我國,銀保監會剛剛釋出了新規——《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9年第1號,2019.01.29)。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相關義務一直是主管部門的監督重點,而面對數字資產,主管部門也同樣投以高度關注。植德律師事務所區塊鏈團隊在梳理交易平臺反洗錢風險及現狀的基礎上,特以本文提出合規建議,希望與業界同仁分享。
1 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創始 人被引渡案件回顧
1.12017年7月下旬, BTC-e的負責人Alexander Vinnik在希臘被捕,他被認為是“Mt.Gox(門頭溝)盜竊案”的頭號嫌疑人,並將偷來的BTC通過BTC-e平臺洗錢,他還被指控在 BTC-e交易平臺為涉及黑客攻擊、稅務欺詐和毒品販運的犯罪分子洗錢,總計超過40億美元。在Vinnik被捕之後, BTC-e交易平臺已被查封,俄羅斯、美國和法國政府都試圖對其進行引渡。
1.2 數字貨幣交易平臺RGCoins所有者Rosen Yosifov將被引渡到美國。Rosen Yosifov被美國肯塔基州檢察長指控參加了有組織的犯罪,理由是有犯罪團伙在網上拍賣平臺釋出虛假廣告欺騙美國公民,團伙中的一人通過RGCoins交易平臺實施了洗錢行為。
1.3 羅馬尼亞最大的加密貨幣交易平臺Coinflux的執行長兼創始人Nistor Vlad Călin被美國指控涉嫌參與一系列犯罪,包含欺詐、有組織犯罪和通過其數字資產交易平臺幫助詐騙團伙洗錢,該詐騙團伙的詐騙物件中包含美國公民。羅馬尼亞司法機關已經批准了美國對他的引渡請求。
植德觀點:
而美國與香港、日本、馬耳他等熱門數字資產交易平臺設立地均簽署了引渡條約,這些條約的簽署無疑為美國的“全球執法”提供了極大便利。我們建議,交易平臺負責人需提高警惕,最大限度的滿足KYC、AML、CTF的要求,以免被動或無意識的成為特定司法區域主管機關的執法目標。
2 我國對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反洗錢要求
2.1《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髮[2013]289號,2013.12.03,下稱“289號文”)
四、防範比特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當密切關注比特幣及其他類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徵的虛擬商品的動向及態勢,認真研判洗錢風險,研究制定有針對性的防範措施。各分支機構應當將在轄區內依法設立並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機構納入反洗錢監管,督促其加強反洗錢監測。
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應切實履行反洗錢義務,對使用者身份進行識別,要求使用者使用實名註冊,登記姓名、身份證號碼等資訊。各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以及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等服務的網際網路站如發現與比特幣及其他虛擬商品相關的可疑交易,應當立即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發現使用比特幣進行詐騙、賭博、洗錢等犯罪活動線索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植德觀點:
我國主管機關早在2013年就在289號文中要求交易平臺履行KYC義務,並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的反洗錢調查活動,對於可疑交易要及時報告。以央行為首的我國區塊鏈行業主管機關最為關注的風險之一即為交易平臺的KYC/AML/CTF風險。在《某某交易平臺侵權責任糾紛一案》(【2016】黑民終274號)中,法院也參照了289號文認定xx公司的xx交易平臺為犯罪嫌疑人實施洗錢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
3 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全球合規要求
縱觀目前各國針對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立法現狀,KYC/AML/CTF風險是主管機關的重要關注點之一。不僅如此,對於從事數字資產業務的其他金融類機構,也要負擔類似義務,如美國懷俄明州的HB74號法案中,對於從事數字資產業務的特殊目的存款銀行就提出了KYC和AML要求。對於數字資產交易平臺的AML義務,我們有如下建議:
3.1 內部控制
交易平臺應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職責劃分,設立專門的合規/風險控制部門,對大額交易或可疑交易採取實名認證、中止交易、凍結賬戶等措施,在與使用者的業務關係存續期間,持續的實施KYC措施,對於異常情況及時向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報告,不斷提高技術水平,以應對全球性的反洗錢要求。如交易平臺存在外包服務,對於外包機構,應在服務協議中對其施加同樣的合規要求。
3.2 外部監督
交易平臺還應積極聘請具備律師、安全審計機構對平臺本身的合規風險進行評估或盡職調查,並及時配合整改,以持續的滿足合規標準。交易平臺還可以主動向特定司法區域的主管機關提交進入“監管沙盒”的申請,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由於政策變動或空白而帶來的合規風險。
3.3 交易平臺出海並非一勞永逸,須遵循更多合規義務
很多交易平臺在九四之後選擇了出海,但是出海是否可以一勞永逸呢?無論是業務出海還是人員出海,均須考慮如下問題:
(1)交易平臺出海後如果仍然面對中國使用者交易,則事實上仍須面對中國的嚴格監管。
(2)交易平臺出海後須考慮當地對於區塊鏈監管的相關要求。區塊鏈行業發展迅猛,各司法區域的監管也都與時俱進,交易平臺的合規政策亦應當隨時更新。
(3)很多司法區域與美國有引渡條約。出海的熱點地區,譬如香港、新加坡、日本以及馬耳他均與美國有引渡條約。如果沒有系統的合規政策並真正執行,在觸犯美國法律的情況下,相關人員有可能會被美國引渡。
總之,交易平臺出海之後仍然面對全球市場,根據業務的不同須考慮中國、當地、美國甚至更多司法區域的監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