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代償,如何化解已預見風險?
所謂“信用卡代償”是指:信用卡持有人在償還銀行賬單時,向第三方機構申請貸款,由平臺先行墊付使用者信用卡欠款,一次性結清信用卡賬單,隨後持卡人再分期向第三方機構償還貸款的模式。
近期信用卡代償業務火爆,一些以此為業的境內公司紛紛申請赴美上市,根據東南亞其他國家和地區的信用卡危機教訓,我們必須重視信用卡代償所帶來的重大風險。
風險一:個人債務增加,無個人破產製度2018年5月,國家互金專委會發布《網際網路金融新業態風險巡查公告》指出,“信用卡代還”和網際網路金融相結合的業務模式,涉及“信用卡違規套現...”。
信用卡的功能是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消費類等資金支援,如果需要套取現金,需要其他金融路徑。採用信用卡代償,實際上就是把錢從金融機構套出來,進入到其他領域。
當然,我們關注的是這些代償公司的行為將帶來怎樣的社會效果?原本借了銀行的錢迫切需要償還,防止自己成為“信用卡詐騙罪”的嫌疑人,很多人都努力工作,現在有了代償公司,那麼,債務的timing被拉長,“人性”會拖延“痛苦”,也許更多借銀行錢的年輕人會繼續借A代償公司的錢,再借B代償公司的錢還A,迴圈往復,個人債務泡沫越來越多。
是泡沫就會破滅!
在個人破產製度尚未建立的法律環境下,一旦個人債臺高築,就意味著其終身揹負鉅額債務,不要忘了還有“罰息”“罰金”等,足以摧毀一個人的精神。
解決方案: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設立“信用卡代償業務剛性扣減制度”,在總體上設定上限,控制個人負債的“量”,例如:甲在某銀行消費30萬,其在信用卡代償公司A、B、C借貸的總額,合計不超過30萬元。(此處感謝董希淼先生提供思路)
我們建議,服務費加罰息、罰金等債務總和,不得超過甲的年收入的五倍。否則,甲擁有選擇權,將合同效力待定認可為有效;或否定合同效力。讓“苦主”具有法律上的選擇權。
風險二: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颯姐在代理某案件時,嫌疑人拿出合同指著一條“平臺有權對使用者資料庫進行商業上的利用”,您看,他們授權我用資料啊,憑啥說我侵犯公民資訊?!
真實情形下,我們發現多數金融科技公司在取得客戶授權的資料,按照用途使用後,並沒有依照法律法規進行“銷燬”反而“沉澱資料”,交換給兄弟公司或售賣給外部公司使用。
更有甚者,悄悄通過技術手段,侵入客戶手機,搜尋APP的安裝和消費偏好等。雖然沒有用於傷害客戶利益,但已屬違法犯罪行為。
我們遇到一個案子,是取得借款人的手機聯絡人列表,交給自己的合作催收公司,催收公司打電話給手機聯絡人引發刑事風險。
解決方案:金融行業很容易沉澱客戶資料,按照我國法律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保護是不區分“人身性”和“財產性”而進行全方位保護的。
及時銷燬資料,不僅是金融企業的良心問題,也是金融類企業的義務。交給合作公司或轉賣構成刑法第253條之一侵犯公民資訊罪,這是紅線。一些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類徵信機構已經面臨刑事指控,遂,必須設立資料脫敏、處理的轉崗,不宜粗線條處理“外包他人”。
寫在最後誠然,我們承認信用卡代償業務的合理性,畢竟消費金融需要多層次服務。
借銀行信用卡的錢不還,高概率構成信用卡詐騙;借金融科技公司或P2P的錢,則不構成信用卡詐騙。某些人,可能起初只是拖延還款時間,後來起心動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則有可能引發其他案件,也可能導致不良社會事件。
咱們在看到前景廣闊的時候,必須預見風險,及時緩解風險,減少影響社會安定的因素。消費,我們支援;但我們絕對不能放縱過度消費甚至“作死”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