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數字普惠金融才是監管的最愛?
P2P暴雷潮後,大文於7月中旬撰文呼籲P2P重新迴歸數字普惠金融的價值定位,引起了部分業界和媒體人士的呼應。然而,數字普惠金融究竟是什麼東東,是否貼上數字普惠金融標籤的P2P就應當被髮放準生證並鼓勵做大?這些問題尚未得到任何系統性的探討。
在今天的文章中,我跟大家做的分享,想傳遞的意思是:真正能為監管所愛的數字普惠金融應當是以數字化手段推動普惠金融社會價值更好實現的金融,而實踐主體迫切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平衡社會價值實現和商業可持續的難題。
今年9月份,銀保監會發布的《中國普惠金融發展情況報告》(以下簡稱“白皮書”),對於數字普惠金融著筆甚多,明確“數字普惠金融引領”是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出路”,圍繞這一定位的解讀,卻缺乏有深度的聲音。在白皮書中,銀保監會給出了發揮數字普惠金融引領作用、應對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面臨的挑戰的著力點:構建執行高效、互助共享、線上線下同步發展的普惠金融產品服務體系,實現目標客戶的精準識別、精細管理、精確服務,運用技術創新緩解普惠金融領域突出存在的信用、資訊和動力問題。我們的數字普惠金融引領者們是否應該對照著看看呢,自己哪些做對了、做好了,哪些地方發力錯了,或者說是用了很大力氣還沒有形成有效突破。
做“不唯利”的數字普惠金融在馬克思的《資本論》中,對於資本的逐利性有細緻的描述:如果有10%的利潤,它就得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它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它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它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它就敢犯任何罪行。只要給與遠超市場平均的利潤激勵,向弱勢群體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這件事情本身並不難推動,2017年現金貸在國內市場的井噴已經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困難在於向弱勢群體提供金融產品和服務這件事情如何產生真正的社會價值,貸款機構如何在行為準則上新增一些社會價值結果導向的內涵。
當下的劫症在於普惠金融的市場化實踐普遍缺乏社會價值導向。“普惠金融”的概念由聯合國於2005年首次提出,2015年國務院制定的《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中對於其的定義是: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機會平等要求和商業可持續原則,以可負擔的成本為有金融服務需求的社會各階層和群體提供適當、有效的金融服務;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是當前我國普惠金融重點服務物件。然而“可負擔的成本”在差異化普惠金融客群中進行有效量化,實踐主體們更多把普惠金融落腳為向“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弱勢群體”提供服務上面。服務物件目標群體的針對性得到了重視,被服務物件承擔的成本是否“可負擔”沒有得到有效評估;至於獲得貸款後,服務物件的狀態是更好了還是更差了,更是沒人關注。
我們的網貸從業機構們一直在強調自己是在服務小微,服務弱勢群體,乾的是普惠金融。但有意或者無意忽視了對如下問題的審視:所服務的這個群體是否能夠承受起這麼高的利率,他們又是從哪來的錢還款,在債務負擔下他們的生活是更好了還是更壞了呢。正是這種選擇性的忽視,導致了2016年3月份河南一名大學生的跳樓,導致借貸寶這樣的平臺肆無忌憚推出裸貸這樣的模式,校園貸和各種現金貸才受到政府和監管的整頓。
正是因為沒有可負擔成本的衡量,沒有社會價值的有效評估,當自詡的“數字普惠金融”被包括監管在內的很多人嗤之以鼻為“這不就是線上版的高利貸嗎?”,一時間,網貸機構們百口莫辯。
在沒有社會價值評估約束下,國內普惠金融行業遭遇的問題可能並非是資本介入過少的問題,而是資本介入過度的問題。沒有商業利益主體廣泛進入普惠金融實踐,單靠政府政策推動,普惠金融服務的廣度和深度必然不足;商業利益主體過度介入普惠金融實踐,資本的逐利性驅動下又帶來普惠金融的亂象,造成一系列金融風險以及社會風險。
2010年印度小額信貸危機的爆發,已經證明了這一點:本身帶有一定公益性的小額貸款公司獲得風險投資、掛牌證券交易所後,在資本市場的激勵下強化了逐利性特徵,在商業銀行、私募機構給與的資金支援助推下,忽視風險把控拼命追逐借款客群獲客以及放貸規模的增長,最終導致了借款人無力還款、借款人自殺逃債、地方政府介入鼓勵借款人逃廢債,引發了整個印度的小額信貸危機。教訓不可不謂深刻。
而在現在,中國的網貸行業也面臨如此的尷尬: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資本密集殺入後,發現網貸的社會價值並未得到政府和監管的充分認可。當備案落空後,對於部分純粹追逐商業利益的平臺而言,一時陷入尷尬境地:所期許的準生證遲遲沒有下發,借款人不願意還錢,新進投資人銳減,資金壓力陡增。這裡從業機構需要感謝監管機構的包容,現在出臺的一些檔案和舉措打擊網路借款人惡意逃廢債,情況還沒有到最糟糕的時候。
監管期許什麼樣的數字普惠金融普惠金融的服務客群天生具有指向性,但若不解決服務過程中的多方面問題,否普惠金融的實踐難以具備可持續性。從監管的期許看,推進數字普惠金融的關鍵在於如何以創新的手段解決普惠金融推進過程中存在的各種問題,實現普惠金融可持續發展。從海內外實踐來看,具有價值的數字普惠金融應當在如下幾個方面有所突破:
一是照顧弱勢。推出價格合理的新型金融產品或服務,讓弱勢群體用得起、用得放心、用得更頻繁。部分網貸機構推出的普惠金融服務之所以受到社會質疑,突出的一點就是放貸利率高,弱勢群體用不起或者用上後容易陷入負債陷阱。創新需要圍繞如何持續降低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價格,一方面解決了被排除和服務不足客戶的需求問題,另一方面確保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推廣,能夠真正給弱勢群體帶來好處而不是災難。
二是增加觸點。解決營銷渠道和最後一公里問題,覆蓋人口稀少的偏遠和農村地區。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選址一般都選擇商業繁華、人流量密集的地段,從成本和效益衡量的商業角度來看,這無可厚非。就如何低成本提升普惠金融的觸點,使得其在商業考量上具有可行性,肯亞的M-Pesa、國內的支付寶和微信支付都做出了看得見的成績。我們的P2P網貸大軍中有部分瞄準農村群體客群的,也是第一次讓許多農民朋友獲得了貸款融資。
三是提升效率。提升金融機構的運營效率,為客戶提供利薄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天弘基金在聯姻阿里系之前一直是排名最靠後的基金公司,連續虧損多年,而在聯姻阿里系之後推出餘額寶產品,一躍成為中國規模最大、世界規模第二的貨幣基金,實現扭虧為盈。而自2013年下半年開始井噴的P2P行業貸款餘額很快超越具備可比性的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根本一點還是在於其效率更高。
四是平衡矛盾。平衡在推進普惠金融過程中創新、合規以及風險防範方面的矛盾,促進相關主體在業務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開展普惠金融服務。傳統的線下民間借貸雖然長期服務弱勢群體,但其業務開展過程中卻存在放貸利率突破法律紅線、暴力催收屢禁不絕等問題,民間借貸集中地區每隔幾年就會爆發民間借貸危機,威脅區域金融穩定。P2P等新型數字普惠金融創新業態在自身整改規範發展後,可能成為規範民間借貸市場的監管抓手,有利於提前防範風險。
數字普惠金融實踐中的“義”和“利”今年6月份,普惠金融教父尤努斯教授的《普惠金融改變世界》在大陸正式發行,我是中文版的譯者。在尤努斯教授的新書中,主要著眼於談他的“義利觀”:呼籲商業可持續的“不唯利”的社會企業;這些社會企業旨在解決社會問題、增進公眾福利,而非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企業。
以普惠金融為使命的從業機構由於其切入的市場的敏感性,從定位之初就不應當是以自身利潤最大化為導向。偏離利潤最大化目標、增進社會福利的企業自身面臨的挑戰是如何保持商業可持續性。“數字普惠金融”絕對不簡單是在“普惠金融”加上諸如作為修飾詞的“數字”二字,而更多應當是基於“數字”技術實現普惠金融在商業可持續性和社會價值導向實現兩者間的更為有效的平衡。
網貸給自己貼上了數字普惠金融的標籤,這一模式能否在國內獲得監管的最終認同以及是否能夠在中國的土壤上發展壯大取決於兩點:一是這一創新是否能夠帶來足夠的社會價值;二是這一創新是否具備商業可持續性。缺乏社會價值導向的創新將會導致市場上大量出現的逐利性創新,只會催生以普惠金融之名進行的各種監管套利,產生各種金融亂象,亂象傷害的是弱勢群體,產生各類社會問題;沒有商業可持續的創新將會導致市場上出現大量的“偽創新”,當資本熱潮退卻,創新故事無法維繫下去時,留下的也將是滿地雞毛。沒有明確的社會價值導向、商業可持續性,最終產生的金融風險還是會由監管擦屁股,全社會來買單。
自2018年九月份以來,我牽頭成立的百舸新金融智庫組織了來自監管機構體系以及高校科研機構的專家學者,開展了對於頭部平臺的系列走訪體檢活動,其中就有對於社會價值評估以及商業可持續評估。我們在調研走訪中發現,基於持續的科技研發投入以及運營成本降低,P2P相比較傳統民間借貸而言,真正在平衡社會價值和商業利益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我們後續將醞釀推出站在整個金融市場視角下針對P2P的社會價值評估報告,素材來源不僅來自平臺自證,也來自包括銀行、資料服務商以及合作資產端在內的多元化合作機構,以及出借人、借款人在內的相關利益主體。
我們認為理想的P2P網貸機構一定要定位為社會企業的角色,為了確保這一定位不偏離,需要一場公司治理層面上的深刻變革。我們驚喜的看到部分網貸機構的高管已經有這種為社會謀利、而不簡單謀求商業利益的覺悟,他們也認同我們的建議:把出借人委員會、借款人委員會搞起來,與平臺高管進行對話;讓出借人、借款人能夠真正參與到平臺董事會的決策、監事會的監督中來。
數字普惠金融的落地模式並非P2P一種,P2P在這些諸多模式中如果不具備顯著優勢,其存在沒有牢固的理論支撐。P2P的核心優勢在哪?在於開放、透明。這種開放、透明需要靠多方面利益主體的參與才能確保;也唯有此,早期資本推動下誕生的P2P其社會價值導向定位才不會發生大的偏離。如果網貸行業在證明其給社會創造價值的同時解決自身的商業可持續問題,我想監管一定會發自內心熱愛這一新興金融業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