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醫院新規試行,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回答記者問
億歐大健康9月14日訊息,今日,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召開專題新聞釋出會,國家衛健委醫政醫管局副局長焦雅輝對《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試行)》《網際網路醫院管理辦法(試行)》《遠端醫療服務管理規範(試行)》和《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的有關情況進行了介紹,並就記者的疑惑進行了解答。
記者:網際網路醫院兩種形式的區別在哪?兩者在監管上有什麼不同?
焦雅輝: 網際網路醫院分兩種:一種是實體的醫療機構, 比如說邵逸夫醫院、華西醫院。醫院目前人才不夠,除用本醫院的醫生來通過網際網路提供服務以外,還想利用上海、北京的醫生來提供服務,那麼可以自己搭建網際網路醫院的平臺,也可以跟網際網路企業來合作搭建平臺,北京和上海的醫生都可以通過這個平臺為邵逸夫醫院、華西醫院就診的患者提供服務。在這種情況下,實體醫院就要申請網際網路醫院作為第二名稱,比如說邵逸夫網際網路醫院,或者是華西網際網路醫院,北京和上海的這些醫院的醫生可以直接在這個網際網路醫院上執業,不需要再重新辦理多點執業或者執業變更的手續,這樣來激發醫務人員的活力,解放生產力,最大限度的發揮優質醫療資源的作用,這是第一類的網際網路醫院。
另一種是網際網路醫院,是第三方來申請舉辦網際網路醫院,必須要跟一家實體醫療機構來建立緊密的合作,不能是線上、雲端的這種純虛擬網際網路醫院,這樣沒有辦法去監管,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也沒有辦法來受理和處理。實體醫院跟舉辦網際網路醫院的第三方來簽定協議,協議生效的時候,網際網路醫院可以生效,如果協議發生變更廢止了,要重新申請網際網路醫院。比如說邵逸夫醫院或者華西醫院不跟第三方合作,網際網路醫院已經沒有設定時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了,那麼這個網際網路醫院也就取消了。
舉辦網際網路醫院的第三方與實體醫療機構是獨立的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發生醫療糾紛的時候,要向實體醫院執業登記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提出醫療糾紛的申請。 這兩類的基本標準和監管都是一樣的,都要符合網際網路醫院的基本標準,並且都要接受省級的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監管,納入到當地的質控體系。 同時,第三方申請舉辦的網際網路醫院和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之間形成一種責任共同體,實體醫院和第三方合作舉辦網際網路醫院,首先要承擔相應的監督責任,這有利於我們對網際網路醫院進行線上和線下的一體化監管,網際網路醫院診療的行為也要納入對實體醫療機構的績效考核和醫院等級評審等工作。
記者:未來網際網路醫療的網上行為與醫保將如何銜接?
焦雅輝:國務院辦公廳的檔案中提出來, 對於一些符合規定的網際網路診療行為要制定相應的醫保和價格政策,不管是屬於基本醫療的範疇,還是屬於市場定價的範疇。 首先得有收費專案,如果屬於基本醫療服務的範疇,醫保要給予報銷,不屬於基本醫療服務的範疇,那麼由患者負擔。因為不是所有的網際網路診療行為都屬於基本醫療的範疇,所以也不一定都要納入醫保報銷的範圍。關於價格和醫保報銷的政策,現在都已經劃歸國家醫保局來管理,我們將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謝謝。
記者:根據網際網路診療管理辦法第16條的規定,是否允許疾病進行線上諮詢?如何界定是諮詢還是問診?如何界定初診還是複診?
線上疾病諮詢和線上疾病診療,這兩個之間確實有一些交叉,疾病線上的諮詢不屬於網際網路診療的範圍。網際網路診療是醫生對疾病下診斷的結論,並且要提出治療方案,按照檔案來進行管理。那麼只是提供一些疾病諮詢,比如說你這個要少吃鹽,或者要注意多運動,提這些方面的一些建議,沒有明確診斷和治療,這些是屬於諮詢。 如果明確診斷某個疾病,然後告訴患者要吃什麼藥,或者要到醫院做某種治療,就屬於診療的範疇, 要按照網際網路診療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怎麼確定是初診還是複診的病人, 這個就是現在正在建立的區域衛生資訊平臺,以及電子病歷的資料庫,把電子病歷和居民的電子健康檔案連線起來。 線上開展複診並且開具處方的時候,醫師一定要掌握患者相應的一些病歷資料,明確患者在實體醫療機構已經就一種病或者幾種病有過明確的診斷了,那麼可以針對已經明確診斷的疾病提供複診的服務。如果是一個初診的病人,查詢不到任何病例資料的話,那麼就只能建議他到實體醫療機構就診,建立了電子就診記錄以後,下一次如果是屬於診斷明確的同樣疾病線上複診,那麼醫生可以給他提供響應的線上服務。
記者:此次釋出的三個檔案在政策的創新點上有哪些?
焦雅輝:這三個檔案都是創新。從網際網路+醫療健康來講它就是一個創新。近幾年醫療服務領域新業態不斷在湧現,其中最活躍的就是“網際網路+”這個業態,我們通過網際網路技術來提供一些相應的醫療服務。總結概括起來,我們這次主要創新點有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對“網際網路+醫療”進行了分類的管理,那麼大家可以注意到我們這一次是三個配套的檔案。 在起草這三個檔案之前對全國現在“網際網路+醫療”整體進行了一個梳理,大致分為兩大類: 一是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開展診斷和治療的核心業務,第二類是圍繞著診斷治療以外的內容,像預約掛號,診間結算,移動支付,資訊推送等等,這些是在診斷和治療以外的這部分,這三個配套檔案主要是針對第一大類的,也就是圍繞著診斷和治療的這個核心業務來進一步的再給它梳理和劃分。 那麼圍繞著診療服務我們劃分成了遠端醫療服務 ,這是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之間的,或者是醫療機構通過第三方平臺跟其他的醫療機構開展的這種服務叫遠端醫療服務。
第二種網際網路診療服務。就是醫療機構利用網際網路技術把它的服務的空間來進一步的拓展和延伸,像我們今天來參加釋出會的兩家醫院,華西和邵逸夫醫院都開展了相應的網際網路的診療服務,還有第三類就是網際網路醫院,是大家最關注,也是熱議最多的,並且也是爭議最大的一個領域,所以 分類管理是我們一個創新點。
第二個是創新監管方式。這些醫療服務的新業態對於我們來講也是挑戰,尤其是對網際網路上的行為監管,不僅是“網際網路+醫療”在監管方面存在著一些挑戰和困難,在各個行業,各個領域涉及到了“網際網路+”的,在監管方面其實都存在著同樣的挑戰。 所以我們這一次提出來要對網際網路醫院進行准入審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級的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的監管平臺, 也就是說建立這個監管平臺是審批網際網路醫院一個重要的前提,如果省裡邊沒有建立起網際網路醫療服務監管平臺的話,就不能審批網際網路醫院,這個監管的平臺要對所有的不僅僅是網際網路醫院,包括網際網路診療,包括遠端醫療服務,要對所有通過網際網路的線上醫療服務進行監管,包括醫務人員資質的監管,包括診療行為的監管包括處方流轉的監管,包括資訊保安的監管等等,只要通過網際網路開展醫療服務的,必須都要接入到網際網路的醫療行為監管的平臺。
同時,遠端醫療和網際網路診療的主體都是實體醫療機構,所以這個是線上線下一致的監管,這個是毫無疑問的。對於網際網路醫院,其中有一種形式是第三方來申請設定網際網路醫院,但是它提供服務必須落地在實體醫療機構,這個是實現線上線下監管的一個很重要的前提,那麼也就是說把實體醫療機構和網際網路醫院變成一個責任共同體,雙方共同的來承擔相應的這個法律責任,這樣的話更加有利於我們實施線上線下統一的監管,這是第二個創新點。
第三個創新點就是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這個也是前期我們在徵求意見的過程當中大家最為關注的,一旦在網際網路上的診療行為發生了損害,或者發生了糾紛以後,患者去找誰投訴,誰來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那麼這個也是我們的一個創新點。
在三個檔案當中都分別明確了法律責任的主體,網際網路診療責任主體就是提供網際網路診療服務的實體醫療機構。網際網路醫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來提出訴求,由這個落地的實體醫療機構和網際網路醫院共同來承擔責任,那麼他們兩者之間的法律責任的分擔根據協議承擔各自相應的責任。
遠端醫療服務分為兩類,一種叫 遠端會診 ,一種叫 遠端診斷 ,遠端會診現在用的比較多,會診的受邀請方只是提供診療的意見,最後診斷和治療的決策權依然在邀請方, 所以相應的法律責任承擔由邀請方來承擔, 那麼遠端診斷,現在我們很多大醫院都在建立醫聯體,在醫聯體內我們利用遠端的方式,採取一種措施解決基層人才能力不足的問題,就是“基層檢查,上級診斷”, 這種情況下由邀請方和受邀方兩者共同來承擔法律責任。 所以我們在三個檔案當中分別針對不同的診療的形式,明確了承擔法律責任的主體,這也是我們的第三個創新點。在這個探索的過程當中,我們也會加以總結和完善,謝謝。
編輯:郭銘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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