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批准網際網路版權新規 被指代價高昂
歐洲議會26日以348票支援、274票反對、36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新的網際網路版權法規,讓原創內容提供者和新聞出版商與網際網路巨頭談判時底氣更足。
新法規規定,網際網路平臺必須與從事音樂、表演、文學和新聞等內容創作的人士事先簽署特許協議,方能使用他們的作品。
【合理索報酬】
歐洲議會官方網站當天在新聞公報中說,新法規旨在確保歐洲聯盟長期以來施行的版權保護法規同樣應用於網際網路領域。
谷歌、臉書等網際網路巨頭所受影響最大,因為新法規規定,網際網路平臺須為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承擔責任,因而需要安裝內容過濾器,避免使用者上傳受版權保護的內容。
不過,新法規對初創企業的要求不如對網際網路巨頭那般嚴格。
音樂、表演和劇本等原創內容提供者可依據新法規向網際網路平臺索要更高報酬。新聞出版商則自動受權代表新聞記者與新聞聚合平臺磋商利潤分享協議。
負責制訂新法規的歐洲議會議員阿克塞爾·福斯說,新法規是“朝糾正現狀邁出的重要一步”,目前“少數企業賺取鉅額利潤,卻沒有恰當地向他們依賴的數以千計原創者和記者支付報酬”。新法規有助於網際網路成為“人人受益的空間”。
【保護表情包】
新法規同時對分享新聞超連結、表情包和動圖給予一定豁免。
如果網際網路平臺只是複製、貼上新聞文章的超連結並附以“個別詞句或非常簡短的摘要”,使用者仍可免費調閱這些新聞“片段”。與之類似,使用者可上傳並分享表情包和動圖。向網路百科和開源軟體平臺提供內容不受新法規影響。
此外,歐洲研究者今後可通過文字和資料搜尋免費使用已受版權保護的內容,純粹用於教學的內容不受版權限制。
如果新法規今後數週內經歐盟各成員國立法機構審議並批准,最終版本將發表在歐洲議會官方刊物上。歐盟成員國隨後須在兩年內施行新法規。
路透社報道,谷歌等網際網路企業和一些歐洲消費者組織認為,新法規代價高昂、“遮蔽”內容過多,可能不利於歐洲創新和數字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