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溯金融”警方不予立案,代表怎樣的風向?
昨天,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區分局釋出《關於國鼎文化科技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予立案的情況通報》,2018年7月17日,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國鼎文化科技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即:可溯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7月19日受理審查,經公安機關調查,國鼎文化科技產業有限公司開展點對點模式開展網路資訊中介服務,未發現公司有設立資金池產生資金沉澱和大額資金非常規進入個人賬戶情況。9月17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
1、不是所有的P2P爆雷,都是犯罪行為從出借人(金融消費者)的意識到大眾媒體的傾向,似乎共識就是:P2P爆雷就意味著有人要進局子,否則難以安撫出借人情緒。地方上的監管機關和辦案機關,迫於巨大的輿論壓力,結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廣泛應用,P2P爆雷後被按照刑事案件處理的佔比很高。
在颯姐辦理的案件中,曾有檢方當庭詢問第二被告人:你是否知悉自己並非在銀行工作?答:是。問:你公司是不是沒有銀行牌照?答:是。檢方轉向法官:明知公司沒有銀行牌照,自己也不是銀行員工,繼續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颯姐代理第一被告人而非第二被告人,不方便當庭指出其邏輯錯誤,庭下我們與法官溝通時專門提出,如若按照檢方邏輯,幾乎中國所有的P2P平臺的員工都可能構成犯罪,這樣刑法的“打擊圈”就會被大大擴大,這並不是各方希望看到的結果。
可溯金融案件,警方力排眾議,準確給出:不予立案的結果。個人認為此舉屬於司法實踐的“現實進步”,獨立做出判斷,而非迫於輿論和出借人“鬧事”壓力,任意廣義解釋,擴大網貸行業入刑案例。
2、本案要點:無資金池、無資金入個人戶在杭州警方的關於“可溯金融”的情況通報中,我們發現公安機關據以“不立案決定”的要點至少包括:未發現公司有設立資金池產生資金沉澱、大額資金非常規進入個人賬戶情況。
根據相關公開資料,我們發現該平臺為點對點模式開展網路借貸中介業務,在這個基礎上,如果沒有“資金池”“沒有大額資金非常規進入個人賬戶”,基本可以判斷為一個相對單純的P2P網路借貸資訊中介平臺。
雖然我國監管機構尚未給P2P網貸平臺正式的“合規備案”,但是根據推進互金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等,我們認為,我國法律容忍點對點的P2P網路借貸平臺存在,而並非全部取締,因此,必須給該行業留出一定的生存空間。
此案一出,受到網際網路金融行業從業人員的廣泛關注,從目前情況來看,把握住如上兩個要點,刑法風險將大大減少。
但我們確有擔心,在實際發案後,辦案機關是否有衝動對“資金池”進行廣義解釋,例如由於存管銀行、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系統原因,資金募集在平臺所開的“大賬戶”下的虛擬戶或者放款指令由出借人委託平臺代為發出,那麼,是否會被理解為廣義的“資金池”,有待實踐考證。
同時,對於大額資金非常規進入個人賬戶,我們也要分析,如果員工將個人卡借給平臺用於“企業公用”,個人並不實際使用該卡,而平臺財務也是專款轉戶(網貸行業初期,此類情況很常見),是否有必要追溯到行業設立之初的“土辦法”就一定構成犯罪,我們認為值得商榷。
3、如何將個案轉化成“長效機制”?目前,本案為少有的P2P平臺爆雷,出借人舉報,而公安決定“不予立案”的案例。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代表了執法機關實事求是的態度,也有利於有效化解網貸爆雷潮的不良影響。
是否可以轉化為“長效機制”?我們認為:可以,但需要官方或半官方組織參與。
我們設想,如果地方自律組織(地方互金協會)可以在平臺經營困難時,與當地金融監管部門或受其委託出面,與平臺前期溝通,規劃“良性退出方案”。
良性推出方案一經做出,協會或監管部門,協調本地警方對案件基本事實進行事先溝通,如果資產情況良好,並無明顯違法犯罪行為,可以給與一定時間進行“資產處理”。同時,平臺方暫時解除了刑事風險的恐懼,核心高管可以努力協助廣大出借人進行資產變現,將已經判決但沒有執行的民間借貸糾紛持續推進,給廣大出借人一個交代。
實踐中,也有大資本想要佈局P2P行業或者看重網貸平臺的客戶資源,如果有資本方可以收購P2P平臺或者願意入股P2P平臺,監管機構或自律組織可以協調,讓辦案人員暫時不要立案,防止股權凍結,防止與監管政策與刑事訴訟法相牴觸。也就是說,如果有第三方願意“兜底兌付”,各方無需設定障礙,積極提供條件,化解潛在風險,善莫大焉。
4、寫在最後我們認為,以本案為契機,各地辦案機關和監管機構(含自律組織)可以向外界傳遞明確訊號:不宜妖魔化P2P,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是P2P網貸平臺的原罪。
對於相對合規的網貸平臺,逐步引導其進入“良性退出”的緩車道,“以時間換安定”,於各方都有益。其實,出借人(金融消費者)從理性出發,一旦平臺全部高管被“網上追逃”甚至“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出借人的財產權往往風險增加。逃廢債情況在P2P行業比較普遍,一旦平臺核心人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大概率被羈押在事發地看守所,這將大大影響資產處置的“力度”和“速度”。
我們建議,各方協調一致,讓企業安心,讓出借人放心,設立長效機制,逐步引導不合規企業退出行業,走向健康發展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