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使之橙在深圳涉違法被罰120萬 在上海卻不予立案?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每經記者 陳祺欣 每經編輯 陳俊傑
今年1月,橙汁自動販賣機品牌“天使之橙”被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罰沒約120萬元,原因是鮮榨橙汁機內部的鋁合金上下爪部件沒有鍍膜,直接接觸酸性食品,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但在上海,事件出現了不一樣的結論,“天使之橙”釋出宣告稱,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經過現場檢查,認為上下爪並不會接觸橙汁等酸性食品,對此不予立案。
針對同一件事,為何兩地監管部門作出相異的判斷,天使之橙的橙汁又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就此,《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了相關業內人士予以分析。
兩地監管部門判定結果相異
據深圳市市場稽查局官網資訊,“天使之橙”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中多個與食品接觸的部件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涉嫌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用於在深圳經營活動的“天使之橙”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為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生產,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統一負責採購橙子等原料,統一收取消費者貨款。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負責深圳市自動販售機裝置的日常維護、經營場地的開發等經營活動。
經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現場驗證及鑑定,“天使之橙”現榨橙汁機內部壓榨橙子的“上下爪”部件已接觸橙汁,而橙汁屬於酸性食品,該裝置內部上下爪部件材質為鋁合金,未覆有有機塗層。
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GB4806.9-2016)的規定:金屬材料和製品(鍍錫薄板容器除外)中,食品接觸面未覆有機塗層的鋁和鋁合金、銅和銅合金,以及金屬鍍層不得接觸酸性食品。
不過,事件在上海出現了不一樣的結論。近日,“天使之橙”官方 微博 釋出宣告,經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檢驗,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天使之橙?全智慧現榨橙汁自助販售終端”的鋁件上爪、鋁件下爪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用金屬材料及製品》(GB4806.9-2016)要求,經現場驗證,上述鋁件上爪、鋁件下爪未接觸橙汁等酸性食品,因此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不成立,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不予立案。
據上觀新聞報道,2月18日,上海市松江區市場監管局對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進行了現場檢查。技術人員取出上下爪,用墨水塗抹其鋁合金部分,再放回橙汁機內榨汁,反覆三次實驗,未發現有墨水進入最終售賣給消費者的橙汁中。監管部門相關人士認為,實驗把塗抹在鋁合金上的墨水視為鋁合金,如果鋁合金部件直接與橙汁接觸,那麼橙汁就會帶入墨水。三次實驗證明,上下爪的鋁合金部分未與橙子內部有直接接觸。
制定鋁遷移標準意義更大
對於兩地不同的判定結果,以哪一方為準?上海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曹竹平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深圳監管部門的處罰決定撤銷之前,決定仍然是有效的。但企業如果對此結果存在異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
曹竹平表示,該事件爭議的焦點在於鋁合金部分是否接觸到橙汁,而深圳與上海兩地監管部門對於鋁合金部件和酸性食品的接觸認定可能存在差異,即上海市場監管部門認為上下爪的聚丙烯部件是塑料材質,不屬於鋁合金部件的一部分,而深圳市場監管部門認為其是一個整體,另一方面,深圳市場監管部門可能認為接觸了橙子表皮就屬於接觸到了酸性食品,上海市場監管部門則認為接觸橙子果肉和果汁才屬於接觸酸性食品。不過,相關監管部門或許可以考慮直接對橙汁產品進行抽樣,制定食物中的鋁遷入限制性標準。
記者注意到,不少專家對此持相同觀點。中國農業大學食品學院副教授朱毅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監管的終極目標都是為了捍衛食品安全,除了糾結上下爪的這個抓頭是否接觸果汁之外,更應該注意的是對最終的果汁進行抽檢,看其中是否有汙染元素,即便合金裝置上有塗層,也沒法完全阻止金屬析出,因為汙染元素不一定只來自於抓頭。
上海市質檢院高階工程師羅嬋也表示,橙汁中有多少的鋁遷移量,多少的量算合格,多少的量才會對人體健康構成風險?儘快修訂相關標準,以此來判斷橙汁的鋁含量是否超標,這比爭論一個部件有沒有接觸到橙汁更有意義。
公司已提出複議
此外,《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除了“天使之橙”機器內部鋁合金材質上下爪部件未覆有有機塗層外,深圳市市場稽查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還提到,“當事人通過現榨橙汁自動販售機銷售現榨橙汁的經營行為,申領《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經營專案應當為‘自制飲品的銷售’。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深圳市申領的《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專案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當事人的上述經營行為,違反了《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屬於未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的行為。”
綜上,深圳市市場監管部門對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巨昂投資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19.9萬元的處罰決定。
這是否意味著,即便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行為不成立,其未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的行為也構成行政處罰?
上海行政法學研究會理事、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高階合夥人曹竹平向記者表示,上述未按照許可範圍依法生產經營的行為也構成處罰理由,但是與“自動販售機中多個與食品接觸的部件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是兩個不同的處罰理由,要分開看待。
2月1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表示負責人不在,截至發稿記者未能與其取得聯絡。上海巨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祺近日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對於深圳市場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司已提出複議。
此外,記者注意到,“天使之橙”在前身“五個橙子”時期,曾因黴變橙子被上海食藥監部門勒令整改,去年6月也被媒體曝出橙汁裡存在黑點。業內人士認為,當下無人零售業正值發展的風口,“天使之橙”運營主體或應在食品安全方面更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