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聯合放貸規則缺失 立規後對誰衝擊最大
編者按:本文來自ofollow,noindex">“經濟觀察網” ,記者:老盈盈,36氪經授權轉載。
一份流傳出來的《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在網際網路銀行、地方商業銀行間掀起了不小的波瀾。
其中,意見稿提出的屬地原則以及聯合貸款規範對相關業務產生影響頗大。有城商行人士認為,聯合放款業務裡,屬地監管機構很難測算實際信貸投放量,直接影響國家貨幣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如果不加限制,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很難落實到底是哪方需要承擔責任。
不過,該《辦法》還是在徵集意見當中,後續能否落地及如何落地還有待觀察。如果《辦法》實施,對地方性銀行可能會造成較大影響,例如城商行、農商行旗下的直銷銀行,而網際網路民營銀行如果只限於屬地,加上它們的資金更多來源於同業,影響則必然更大。
規則缺失
2017年,一家四川當地的城商行開始嘗試做一些網際網路聯合貸款,當時他們和幾家銀行機構都在談合作,也做了相應的方案,後來因為利率、合作方式、風險分擔、科技系統支撐等很多方面的原因沒有談成。“於是我們開始自己單獨做,當時找了一些有持牌的消費金融公司合作,做了大概幾千萬萬,而且單筆額度低,在幾萬左右。”這位城商行的行長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說道,從今年開始,在銀行內部自查時風控部門提出缺乏政策依據,按審慎的態度應該待政策明確後再展業,所以現階段也不準備向外擴延,等下一步監管出臺相關的政策,網際網路貸款可以在異地落地,那我們也可以考慮相應的方案。
事實上,對於網際網路貸款的監管的確一直缺失。2017年,一份《民營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曾經在市場間流傳,當時該份檔案針對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各環節制定了詳細規定,但是後來並無下文。近期,一份關於《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非官宣版本曝光,有若干項條款引發業內外關注。其一是屬地化管理,包括地方商業銀行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主要服務當地客戶,向外省客戶發放的網際網路貸款餘額不得超過網際網路貸款總餘額的20%;其二是關於聯合放貸額度限制。其中“聯合貸款合作”條款規定,聯合貸款各方商業銀行應分別獨立對貸款進行審批,商業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提供貸款資金,不得與無放貸業務資質的合作機構共同出資發放貸款。
這裡“聯合貸款合作”規定,早在2017年12月1日,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關於規範整頓“現金貸”業務的通知》已經規範持牌金融機構合作行為,宣告助貸兜底模式不可繼續。
事實上,有銀行也在“質疑”網際網路跨省放貸的合規性。“我們即便有線上的業務也是服務當地的實體經濟客戶,凡是線上的客戶都是在當地有機構的地方。”一位浙江城商行的行長告訴經濟觀察報記者。他總覺得通過網際網路平臺跨省放貸這事不太合規,因為在他看來,跨省放貸目前監管是不支援的,銀行還是要合規經營,風險可控。
一位和民營銀行有聯合放貸業務的西部地區城商行人士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監管之所以起草該《辦法》》可能有以下幾方面的原因。首先無論是網際網路銀行還是地方商業銀行,本來初衷是普惠金融,但實際上由於網際網路業務的特殊性,此類業務淪為一種逐利的業務產品,尤其是聯合放貸模式,雙方為了追求更高利潤,利率已遠高於平常的貸款利率。其次從央行貨幣政策管控的角度,如果不限制,屬地監管機構很難測算實際信貸投放量,直接影響國家貨幣政策執行的準確性。“在聯合放貸模式中,民營銀行推薦白名單客戶,聯合放貸方提供絕大部分資金,實際上客戶真實情況資金提供方並不掌握,監管機構同樣很難掌握客戶資訊。”上述西部地區城商行人士表示,從銀保監會的角度,目前沒有關於此類業務的監管辦法,如果不加限制,一旦發生信用風險,很難落實到底是哪方需要承擔責任。
誰在玩聯合放貸
“商業銀行網際網路貸款監管規定現在只是在內部討論。”中國人民大學重陽金融研究院高階研究員董希淼表示,從現在市場傳出的訊息看,屬地化和聯合貸款影響比較大。比如聯合放貸業務,有的銀行只提供資金,風控、管理流程都不參與,這樣很容易放大風險。如上述監管落地,將在很大程度上遏制這種只提供資金獲利、不承擔放貸風險的行為,防止網際網路貸款業務野蠻擴張,讓網際網路貸款健康發展。
上述西部地區城商行人士認為,如果《辦法》實施,對地方性銀行會造成較大影響,一方面城商行、農商行旗下的直銷銀行肯定會受到衝擊,二是網際網路民營銀行如果只限於屬地,影響則必然更大,加上它們的資金更多來源於同業,對這類銀行來說《辦法》一旦實施,必將是致命的。“但如何界定省外客戶這個目前還是有一定操作難度的。現在總不能拿身份證號去說哪個人是外省的,哪個人是省內的,這個都不現實。”他說。一位西南地區民營銀行的高管也向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對網際網路貸款來說,本身沒有本地和外省客戶的差別,差別很難區分。
聯合貸款無疑是這次《辦法》關注的焦點。這個興起於微眾銀行的業務模式,曾經被多家民營銀行仿效,微眾銀行高管也曾在公開場合表示,在貸款模式上“微粒貸”與傳統銀行貸款模式不同,採用的是與同業合作的聯合貸款模式,共建聯合貸款平臺。平臺發放貸款中,80%貸款資金由合作金融機構提供。例如使用者借1萬元,其中80%由上海銀行放出,剩下的20%由微眾銀行發放。聯合平臺應該是微粒貸資金的主要提供者。
經濟觀察報記者從與多家城商行農商行合作過的消費金融人士處瞭解到,除了城商行外,農商行也有參與到聯合貸款中來,但是實際業務量佔全部放貸業務量來說很小,除了放款量較大的銀行之外,影響應該不大。
聯合貸款的條款中,有一條格外引人注意的,那即是要求單筆聯合貸款中,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接受推薦客戶的銀行出資比例不得高於70%。作為客戶推薦方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餘額不得超過網際網路貸款餘額的50%;接受客戶推薦的商業銀行全部聯合貸款不得超過全部網際網路貸款餘額的30%。
“這意思是聯合貸款不能全部都聯合做,推薦客戶方自己要做一部分,根據上述的條款推薦客戶方自己可以做一半貸款,另外一半可以跟別人合作,然後自己出三成,讓合作方出資七成,其實這就變相降低了槓桿率。”上述消費金融人士表示。
不過,該《辦法》還是在徵集意見當中,後續能否落地和如何落地還有待進一步觀察。上述西部地區城商行人士認為這個政策肯定有調整空間,因為政策對地方商業銀行的衝擊比較大,與國家鼓勵民營銀行和網際網路金融的初衷有悖。
董希淼認為,對網際網路貸款的監管要適應網際網路的方式,如果簡單按照線下貸款的屬地化方式去要求網際網路貸款就有點“畫地為牢”了,呼籲在這一點上進行適當的調整。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銀行研究室主任曾剛則指出,未來,監管對於這種基於網際網路貸款的業務模式創新,不僅要著眼於產品、額度、資質等傳統維度,更要注重“生態”層面的把控,要進一步對各類持牌機構之間的合作模式、各機構開展網際網路貸款業務可以進行的業務創新制定明確的政策框架,出臺正面清單和負面清單,通過頂層設計協調理順網際網路貸款的業務模式創新。還有就是應建立、完善網際網路金融基礎設施——徵信體系,完善的徵信體系能夠給網際網路貸款機構提供重要的客戶信用資訊,降低獲客成本;在網路方面,資訊通訊技術和數字化都是亟待完善的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