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評議制度後,自媒體洗稿時代結束?
舉一反三
評議小組彌補了法律在洗稿方面無能為力、也無法過於嚴苛的情況,但用該制度來抑制洗稿行為,也應保持謙抑。
前兩天,突然在微信上收到一個“洗稿投訴合議小組”的邀請,上網一查才知道,12月3日,陸續有微信公眾號作者收到了平臺發出的“洗稿投訴合議小組”內測加入邀請。接受邀請後,會不定期收到微信發出的關於某篇“洗稿”內容的合議邀請。
在對微信公眾號內容進行投訴的選項中,也增加了“內容未經授權/濫用原創”的選項。如果使用者認為自己的稿子被“洗稿”,可發起投訴。使用者經平臺稽核,在判定上有可能的“洗稿”爭議的投訴,經投訴方、被投訴方確認迴應後,平臺將邀請“陪審團”們做出客觀評定。
基本上,這意味著大號洗稿的時代結束了。
評議制度彌補法律對洗稿規定的模糊性
今年1月的時候,自媒體大號六神磊磊怒懟另一個自媒體大號周衝,質疑其將自己的原創文章洗稿後打上原創標籤發出。兩個大號脣槍舌劍,引發輿論對洗稿的討論。
今年8月,國家版權局、網際網路資訊內容管理部門、工信部、公安部四個部門聯合啟動的“劍網 2018”的專項行動中,專門提及了新媒體的“洗稿”問題,表示要對微信、微博、搜尋引擎、瀏覽器等網路平臺的轉載行為進行規範,並整治通過“洗稿”方式抄襲剽竊、篡改刪減原創作品的侵權行為。
洗稿是一個極其微妙、複雜的問題。這是因為智慧財產權的保護本來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洗稿正是從表達上加以改變,從而避開著作權法,不構成抄襲。這就導致洗稿大致上只需要兩個初中生,5分鐘,20塊錢。但相關法律維權行動成本高,風險大,甚至無法維權。從更深層次看,出於對創新的保護,法律也不可能規定得太嚴苛。
所以,我在當時寫的幾篇文章中,提出用所謂“貝葉斯後驗”的思路去判斷。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一隻鳥多次看起來像鴨子,多次聽起來像鴨子,那麼它就是鴨子。一個公號有一次、兩次與其他作者相似,甚至八次、九次相似都可以,但一個公號,一年40次“接觸後相似”,就可以判定為洗稿的自媒體。這個相似,就用專家+讀者的“陪審團”去判斷。
現在這個思路投入了實際實施,當然是一件好事。不過,需要指出的是,評議組要面對的洗稿,是法律認定抄襲之外的模仿,在實踐中也會面臨一些問題。
如果認定為“洗稿”,那麼洗稿內容將會被替換為原創作者的內容。對被認為洗稿的作者而言,他可能是自己創作的,只是因為巧合而相似,被評議小組認定為洗稿之後,這是一個眾人的客觀判斷,是一件事實。但是,如果被替換,他的言論權利就會受到傷害。
但如果有的不構成抄襲卻被刪除,這就有法律風險。雖然這可以在平臺的使用者協議範圍內解決,但在法律範圍內給言論留足空間總是好的。
模糊的事情不可能一次判定,那麼,就不求一次決勝負,留個緩衝的時間,不斷積累足夠多的訊號,從量變到質變,這個時候就有充足的理由去反推一個自媒體的總體原創性是否真實。所以,這種方法是繞過高昂法律認定成本的一個操作性較強的措施。如果僅僅以一篇文章來判斷,並刪除、處罰,可能有些過猶不及。
評議制度足夠打擊洗稿者商業利益
實際上,評議制度能夠打擊洗稿者的商業利益就已經足夠。
在美國專利局的大門上,刻著這樣一句話:專利是給天才之火澆上利益之油。據說,這句話是林肯說的。反過來理解,專利是一種為了保護創新者權益的利益機制。這種政府特許的權利,根本目的在於利益,而不是實現正義——當然,保護正當的利益本身也是正義的。但是,這與制止倚強凌弱、暴力犯罪不同,本質上仍然是利益的。
所以,從這個角度看,展示評議組的結論,對涉嫌洗稿文章的標識,對公號原創程度的標識,就足以影響讀者,影響廣告商。打擊洗稿者的商業利益,從而就足以抑制洗稿行為了。
評議小組本身是為了彌補法律在洗稿方面,無能為力、也無法過於嚴苛的情況。從這個角度來講,用評議制度來抑制洗稿行為,也應該保持謙抑。一方面這是為了避免法律風險;另一方面,也是在法律範圍內給言論留足更多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