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曉娟:科創板真的來了!一文細數哪些創新助益區塊鏈企業
引言
近日,中國資本市場最萬眾矚目的話題就是科創板。2019年1月29日,中國證監會2019年的第2號公告發布《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2號公告”)。2019年1月30日,作為落實和配套,中國證監會就《科創板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和《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科創板發行辦法”)徵求意見;同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就《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交易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科創板特別規定” )等六項規則徵求意見。2019年2月13日, 中國證監會召開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徵求意見座談會。緊鑼密鼓的安排預示科創板規則很快落地。科創板真的來了!
科創板的來臨,是否意味區塊鏈企業登陸資本市場有望?科創板會如何助益區塊鏈企業借力資本運作呢?我們認為主要應關注以下幾個亮點。
一、 科創板定位
2號公告在科創板定位部分指出科創板“重點支援新一代資訊科技、高階裝備、新材料、節能環保以及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推動網際網路、大資料、雲端計算、人工智慧和製造業深度融合”。其中,新一代資訊科技首當其衝。
我們理解,區塊鏈技術是毫無疑問的新一代資訊科技,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與網際網路、大資料、雲端計算、人工智慧等密不可分。所以區塊鏈企業是很有希望符合科創板定位的。
市場上對科創板定位的眾說紛紜。有觀點預期“各方普遍以傾向於硬科技,以是否含有科技含量作為篩選標準。例如晶片設計、半導體制造、新材料、高階裝備、雲端計算、大資料、生物製藥等,暫時排除商業模式創新、網路遊戲、區塊鏈、網路直播等行業。”我們的看法是,一方面,這並非官方說法,不能以此作為區塊鏈企業是否符合科創板定位的依據;另一方面,中國從中央到地方都十分支援區塊鏈技術發展,也出臺大量鼓勵政策。如果只是打著區塊鏈旗號,只有噱頭沒有實質的企業自然不會受到科創板歡迎;而如果是科技創新能力突出、擁有關鍵核心技術、實打實地依靠核心技術開展生產經營的區塊鏈企業,相信是屬於科創板歡迎的物件。
二、 允許未盈利企業發行
中國的主機板和創業板的發行條件中,對於企業實現並持續盈利有硬性指標要求。
2號公告把科創板上市條件放寬至“允許符合科創板定位、尚未盈利或者存在累計為彌補虧損的企業在科創板上市”。在科創板發行辦法的徵求意見中,發行條件部分也沒有盈利要求。
區塊鏈企業的技術研發需要耗費大量時間並投入大量資本,區塊鏈企業尤其是區塊鏈技術企業中,真正實現盈利的情況尚不多。發行條件放寬至未盈利企業對於區塊鏈企業無疑是重大利好。
三、 交易制度更靈活
靈活的交易制度有利於擴大交易量,增強股票流動性。同時,交易制度的設計也要兼顧交易安全和市場穩定。科創板交易制度徵求意見稿中有兩大亮點值得一提。
(一) 單筆申報數量
根據科創板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通過市價申報買賣的,單筆數量200股起,可按1股為單位進行遞增。雖然還比不上美國納斯達克的交易數量無限制,但較滬市主機板100股或其整數倍的申報數量已是重大突破。
(二) 融資融券
根據科創板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科創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為融資融券標的。這點相較於滬市主機板對於融資融券問題的嚴格規定也是重大突破。
區塊鏈企業,一般都屬於創新行業,交易風險目前尚不清晰。在交易數量和融資融券上具有較大靈活性,對於區塊鏈企業股票在科創板上呈現活躍的交易表現和提高市值均有益處。
四、 合規投資者
2號公告明確了科創板的投資者需要滿足一定的適當性要求。科創板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中針對個人投資者的適當性條件為:①申請許可權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賬戶及資金賬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不包括該投資者通過融資融券融入的資金和證券);②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
目前國內A股對投資者適當性並無要求;境外公開資本市場大多也無此要求。但眾所知周,以美國為例,股市投資者主要為成熟投資者,機構居多;而中國境內股市以散戶居多。科創板的定位為科技創新企業,投資風險不同於主機板上市企業。因此,針對投資者的門檻限制實際上是對投資者的一道保護。同時,有了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後,科創板內的交易較A股市場將更為理性,市場表現更為客觀,有利於區塊鏈企業等科技創新企業的價值能得到市場的理性判斷,便於企業確定本身的市場地位。
結語
科創板的出臺,填補了中國資本市場現有制度中未能涵蓋到的部分空白,體現了國家對硬核科技產業的戰略支援態度。對於立足技術研發和應用的區塊鏈企業,可以考慮試著藉助科創板的東風,成為資本市場弄潮兒中的一員,為企業的發展謀求更大的平臺和更廣的機會。
宣告:本文旨在法規之一般性分析研究或資訊分享,不構成對具體法律的分析研究和判斷的任何成果,亦不作為對讀者提供的任何建議或提供建議的任何基礎。作者在此明確宣告不對任何依據本文采取的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