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薅”平臺BUG的“羊毛” 法律上行不行
3月8日晚9點左右,國航APP出現機票價格BUG,其中,國內部分機票9元至200元不等,此次異常降價促銷並非常規促銷。
BUG持續了將近一個小時,9點40分左右平臺逐漸修復該BUG,不過在此期間也有不少微博網友表示“薅羊毛”成功。
針對此次異常事件,國航方面並沒有作出迴應。然而在前不久,拼多多平臺也曾發生類似事件。
1月20日凌晨,拼多多平臺出現重大BUG。使用者可以無節制地領取100元無門檻優惠券,根據拼多多網站頁面告知,特殊商品除外,該優惠券全場通用。
“可以只花不到五毛錢充值100元話費”的訊息迅速在網上傳播,一夜之間有大批使用者開始“薅羊毛”,利用無門檻優惠券來充值話費、遊戲幣。
當日中午,拼多多方面表示,凌晨有黑灰產團伙通過一個過期的優惠券漏洞盜取數千萬元平臺優惠券,進行不正當牟利。
此次拼多多事件,並不是電商平臺第一次因出現BUG被“薅羊毛”。2018年11月17日凌晨,東方航空因系統維護時出現BUG,全國各地往返的頭等艙、商務艙和經濟艙均出現1折以下的超低票價,就在事件發生後,東航釋出通報稱,在系統維護時售出的所有機票(支付成功並已出票)全部有效,旅客可正常使用。
對於類似情況下,大量使用者利用平臺“薅羊毛”的行為在法律上應當如何定性和處理,是值得討論的話題。1月22日,“有問雲上”論壇在線上聯合多位法律界人士對此問題進行了探討。
話題一:消費者利用網站漏洞獲得的優惠券,用於實際消費和交易中的行為是否正當?網站拒絕此類交易,是否合理?
洪濤(北京工商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在網站新的規則沒有出臺前,平臺商家應該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不能夠拒絕這類交易。但是,漏洞出現後,經過相應的規則、程式,確認其出現了“漏洞”,可以進行彌補。在證券、期貨行業,曾經出現過對違反交易規則的交易行為,採取終止的方式,維護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事情。如1995年上海證交所出現國債“3·27事件”,以及新加坡金屬交易所出現的“巴利銀行事件”,即採取了相應的“終止”和“作廢”的交易。當然這是一種特例的情況。
陳一天(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如果明知有漏洞,則自然不正當。但即便是不知道漏洞的存在,商家也可以要求返還不當得利。如果網站能夠證實對方的明知,則可以依照民法關於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要求確認交易無效。
歐陽愛輝(南華大學經濟與法學學院法學系主任):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一般來說網站可以要求消費者或惡意購買者返還,但若完全是企業自身過錯,而不是消費者造成,消費者本身無任何欺詐等心態,返還會給消費者造成較大損害,明顯限制了消費者權利,加重了消費者負擔減輕商家責任,則不能隨便拒絕此類交易。
高豔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副教授):利用網站漏洞獲取優惠券,屬於實施違法或者犯罪行為,行為本身不合法。將利用網站漏洞得來的優惠券,用於實際消費和交易中,是使用違法、犯罪所得的行為,也是不正當的。違法、犯罪所得應當被沒收,返還受害人。
網站拒絕此類交易是合理的。網站作為受害方,有權採取拒絕使用者使用利用網站漏洞獲得的優惠券進行消費等方式維護自身的權益。網站可以“重大誤解”為由,撤銷與使用者之間的領取優惠券合同,由此不再履行合同義務。
話題二:發現漏洞後,消費使用者註冊多個賬號反覆領取優惠券,是否觸犯法律?
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部分網友多次註冊賬號反覆領券消費,應該沒有觸犯法律。只要沒有限制用本人真實資訊只能註冊一個賬號,多次註冊賬號就是合法的。但是,利用平臺漏洞,多次註冊賬號反覆領券消費,在道德上是站不住腳的。
平臺存在漏洞,說明平臺存在過錯,理應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應讓所有合法領券的消費者承擔責任。
朱巍(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多次註冊或者明顯惡意套取優惠券,本身就是盜竊行為。這類人不是消費者,談不上消費者權益保護。普通消費者是為了生活目的消費,不會一次性充值數萬元的話費、Q幣,多次刷單屬於惡意套現。正如,淘寶上標錯了價格,有人巨量下單,後被認定無效一樣。因為不是消費行為,超過了消費目的。
歐陽愛輝:如果不是專門黑灰產團伙,僅是普通消費者,也不是消費者自身造成,消費者自身無任何欺詐等心態,完全系企業自身過錯,則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倘若消費者權益因此嚴重受損,則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要商家繼續履行合同。
話題三:消費使用者利用網站漏洞薅了若干次羊毛,是否能以“法不責眾”之說免責?
洪濤: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薅羊毛者”在網站經營活動中,已經由普通的消費者變為網路經營者範疇,其中“誠信”具有重要的意義,如果使用者(這裡成為網路經營者)不遵守相應的規則,或者利用網站漏洞薅了若干次羊毛,甚至惡意進行操作,都應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不能夠例外。
劉權:普通使用者通過合法方式,從官方網站獲取的優惠券,產生了可期待利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官方網站存在漏洞,使用者無限制獲取了大量優惠券,如果全部有效,則可能顯失公平,可以嘗試明確宣佈,普通使用者一定時間段內合法獲取的或者一定數量的優惠券有效,超出這些數量限制的可以作廢。
但如果是專門的黑灰產團伙,而不是普通的消費者,利用平臺漏洞,多次註冊賬號反覆領券,就構成違法犯罪,因為其領券目的不正當,不是為了日常普通消費,而是為了牟取暴利。
歐陽愛輝:不能簡單地說“法不責眾”。根據現行民法總則不當得利的規定,網友領券消費是因為平臺漏洞造成,故符合該法條規定的不當利益界定,理當予以返還。
陳一天:理論上來說,不能免責。如果普通使用者用同一賬號重複領取優惠券的行為,與商家優惠券領取及使用規則不符,違反了商家規則,且能夠證明商家技術漏洞的存在,則應當承擔返還或者補齊違規使用優惠券的差價。但實際上,返還與補齊差價,都存在一個消費者是否同意配合的問題:如果消費者已經領用且使用完畢,但交易尚未完成,則其消費行為經核實後可以撤銷;但是如果所購買商品已經發出且無法收回,交易已經完成,這個追索成本可能就會很高。
高豔東:不能以“法不責眾”之說免責。首先,使用者既然薅了若干次羊毛,就肯定已經明知網站存在漏洞,並且想通過此漏洞獲取網際網路公司的財物,具有非法佔有網際網路公司財物的目的,可以肯定使用者主觀上存在不法。其次,參加網際網路公司的營銷活動的行為本身不違法,若使用者只是根據公司的規則,獲得正常的價格優惠等利益,則是正當的民事行為。但當用戶利用網站漏洞獲取本不該獲得的利益時,行為性質就發生了變化,變成了非法的,使用者客觀上也存在不法。
朱巍:少量刷優惠券的人,一般不構成犯罪,所得屬於不當得利,應及時予以返還。不過,若是在事實公佈後刷的,這就構成盜竊罪。不過,此次事件中,很多是愛佔小便宜的網民,對待他們不宜擴大刑事責任追責範圍,還是應以教育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