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受了工傷,保險公司已賠付,老闆還要賠償?
世界經理人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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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0 月份,溫州某企業工人在操作機械時不慎被擊傷,造成 7 級傷殘,也正是因為該企業投保了僱主責任險, 保險 公司在核實後,共賠付 21 萬元,有效分擔了企業承擔的賠償壓力,同時也為受害者減輕了因傷殘造成的經濟負擔。
無獨有偶, 2018 年 7 月,一化工企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該企業多名員工傷亡,由於該企業為員工投保了僱主責任險,報案後人保財險工作人員及時到達事故現場進行調查並立案處理,最終核實為該企業賠付 134 萬元,為企業分擔了賠償責任,保障了受害家屬的合法權益。
然而在另一個相似的案例中,老闆陳某卻仍然需要支付賠償,這是為什麼呢?
2018 年 3 月,陳某為公司的物流工人集體購買了團體意外險。 2018 年 7 月,員工小李在送貨的過程中,不幸被飛來之物砸中導致死亡。不久,保險公司便把意外險身故保險金賠付給了小李的家人。但此後小李家人又找到老闆陳某,要求賠付死亡補償費用等。陳某覺得:保險公司已經賠付了小李的家人,他們無權再要求賠償了。
陳老闆的理解正確嗎?
按照法律解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失,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條款的規定是不論僱員是否存在過錯,僱主對僱員的損失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這個案例中, 僱主為僱員買的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不是僱主責任險。 在保險公司賠付了人身意外險給小李親屬後,也不能免除陳某應該依法承擔的僱主賠償責任,小李親屬要求陳某承擔僱員受害賠償責任的請求是 合理合法 的。
此時老闆陳某才發現, 團體人身意外險和僱主責任險並不是一回事。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老闆購買的不是僱主責任險,而是團體意外險,因為同樣的保額,團體意外險的價格會便宜一半左右,員工發生了意外事故,保險公司也能賠償。
實際上,對企業來說, 僱主責任險才是企業的守護神!
一張表對比了僱主責任險、團體意外險的差異,讓大家看得清楚明白:
總結一下兩個最大的區別:
01 賠付物件
僱主責任險:直接賠付給僱主,然後僱主轉給員工。
團體意外險:直接賠付給員工。
02 法律後果
僱主責任險:僱主依法履行經濟賠償責任,不再承擔法律責任。
團體意外險:不能免除僱主責任,員工及家屬獲得保險賠償後,還可以要求僱主賠償,法律是支援的。
總的來說,員工發生工傷後,除了《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職工依法可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外,企業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比如: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基金等,而僱主責任險便保障了僱主這一塊的法律賠償責任,員工向僱主提出賠償,相應的僱主可向保險公司提出賠償,以此對員工進行賠償。
所以, 僱主責任險能夠最大限度轉移僱主的用工風險,將企業損失降到最低,雖然它的費率高於團體意外險,但可以免去企業承擔高額訴訟費、罰款、誤工費等風險,彌補工傷保險的補償缺口 ;而團體意外險則更多是一種員工保障,培養企業文化以及員工歸屬感的一項福利;工傷保險作為員工的基礎保障,是一定要投保的。
眾所周知,在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中,各類風險無處不在,特別是高危生產企業,員工在日常工作期間發生各類工傷事故往往不可避免,嚴重的甚至威脅到員工的生命安全。那麼,企業該通過何種途徑,才能有效轉移這類風險呢?在做好必要的生產安全措施的基礎上,藉助工傷保險、人身意外保險等保險產品,可起到未雨綢繆的作用。除此之外,投保僱主責任險,更能進一步減少用工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壓力。
目前,我國製造行業正處於“用工荒”的局面,針對解決“用工荒”問題,企業僱主可購買僱主責任保險,作為一項額外的員工福利來吸引應聘者,增加員工的保險保障,這樣既能吸引員工,又能通過小額的保費支出,轉移企業面臨的不可預測的用工成本。
企業僱員一旦出險,僱主責任保險作為商業保險,其賠付獨立於工傷保險,對處在生產第一線的員工是一種很好的保障。該險種既保障了僱主的穩健經營,也保障了其僱傭員工的利益。隨著《侵權責任法》的實施、企業保險意識的提高以及僱員自我保護意識的增強,僱主責任保險將會在各行業、特別是高危行業發揮更大的作用,為社會穩定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大的風險保障。
在如今的高節奏、高壓力的生活環境下,如果一個企業主在僱主責任險和團體意外險從中進行選擇的話,作為一個理性的老闆,一定要選擇僱主責任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