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的遊戲:無解的“大資料殺熟”
企業運營者的天職是將企業利益最大化,如何從使用者口袋掏出更多現金是他們思考的重點話題,“殺熟”成為最常用也是最好用的技巧。
“殺熟”並不是一個新名詞,自古就有,百科解釋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經濟理性對熟人關係的侵蝕,社會上出現一些專門拿熟人下手謀取利益的行為,即為“殺熟”。面帶笑容,在親切搭訕、唏噓問候中,溫柔地宰你一刀。
擁有了大資料後,網際網路式“殺熟”讓使用者更為被動,大資料把使用者消費行為分析得清清楚楚,使用者對大資料所提供的價格基本屬於無知狀態,這種資訊落差下讓大資料天生就有了“殺熟”的權利。
社會學家孟德斯鳩曾說,權利本身就具有強烈的腐蝕性,天生就有被濫用的危險,因此,想要防止權利濫用,就必須以權利約束權利。
無解大資料
2018年10月8日上午訊息,知名作家ofollow,noindex">王小 山在微博炮轟飛豬旅行App利用大資料殺熟,王小山稱,飛豬平臺殺熟太狠,同一張機票,在別家訂的時候僅1300元,返回飛豬卻變成了2322元。
隨後飛豬官方在微博迴應“飛豬從來沒有,也永遠不會利用大資料損害消費者利益。”
同樣的事件並不是第一次出現,2018年3月,多家媒體報道稱,滴滴使用者在同一地點、同一時間、選擇同一起止點,使用不同手機終端,顯示的約車價格差別很大,從幾元到十幾元不等,直指滴滴疑用大資料“殺熟”。
3月23日,滴滴出行CTO張博在滴滴內網發表了題為《滴滴從未有過“大資料殺熟”,以前沒有,以後也不會有》的帖子,對這一事件進行了迴應。
張博強調,滴滴從未有過任何‘大資料殺熟’的行為,以前沒有,以後也永遠不會有。
此前涉嫌使用“大資料殺熟”的企業也均矢口否定,並將差價歸咎於日期、支付方式、供應商、裝置等不同原因。
據2018年電子商務研究中心釋出的報告中不完全統計,滴滴、攜程、飛豬旅行以及淘票票在內的多家電商平臺均被曝疑似存在“殺熟”的情況,涵蓋了線上差旅、線上票務、網路購物、交通出行等多個領域,特別是OTA線上差旅平臺較為突出。
中國網際網路行業被稱為美國網際網路行業的追隨者,“大資料殺熟”事件的出現也步了美國網際網路企業的後塵。
2000年,美國電商網站亞馬遜被消費者發現,其根據潛在客戶的人口統計資料、在亞馬遜的購物歷史、上網行為以及上網使用的軟體系統,確定不同的報價。一款“泰特斯”的碟片給老顧客的報價為26.24美元,給新顧客的報價為22.74美元。
事件曝光後,亞馬遜CEO貝索斯不得不公開道歉,稱這只是向不同顧客展示的差別定價實驗,並承諾不再使用價格歧視的定價策略。
權力的囚籠
網際網路平臺擁有大資料能力後,消費者站在對立面成為弱勢群體,如何約束網際網路平臺合法合規使用大資料,禁止“大資料殺熟”事件再度出現是相關監管部門的當務之急。
援引中國消費報中上海市百良律師事務所王冰 律師所述,自古以來就有的“殺熟”和現在“大資料殺熟”是不同的。以前的“殺熟”主要是B2B的生意,即使偶爾的B2C,消費者和熟人賣家也有一個比價討價還價的機會。
而“大資料殺熟”幾乎都是B2C,消費者與商家資訊嚴重不對稱,消費者完全處於無知狀態,消費者認為自己獲得的價格是公允的大眾價格,是純粹地被欺騙。
援引安徽法制報中電子商務研究中心曹磊所述,大資料“殺熟”的行為涉及面比較廣,需要多個政府部門參與監管,比如市場監管、商務、交通運管、旅遊、工信、網信辦等。
而且該行為權責不太清楚,因此首先要明確歸誰管,其次才能研究怎麼管的問題。此外,由於資料掌握在平臺手中,對於資料的處理方式外人不得而知,對於“殺熟”現象的規避還要依靠企業的自覺
對於企業濫用大資料的處罰規定,海外也已有先例。2016年4月,歐洲議會通過了《一般資料保護條例》(簡稱“GDPR”)法律條例,並於2018年5月25日生效。 它的核心是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和之後的儲存使用,規定更高的透明度與管控。GDPR被稱為“史上最嚴的隱私條例”,因為違規最高罰金可達公司全球總收益的4%或2000萬歐元中的高者。
國內方面,將於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電子商務法》第十八條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尋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 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應該更進一步地把這個問題拆解成兩部分:如何追求短期利潤最大化?如何追求長期利潤最大化?要做到後者,消費者的滿意 度和忠誠度無疑是至關重要的,而殺熟恰恰是殺雞取卵的行徑。
2018年9月,亞馬遜突破一萬億美金,站在全球科技企業頂峰。亞馬遜在承諾不使用價格歧視的定價策略之後,專心於將大資料運用在整個網站的推薦系統上。
大資料時代賦予企業更多權利,將可能會失控的權利關在籠子,這是成為一家偉大公司的先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