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常會:加大對創新創業支援力度,合夥人稅負只減不增
搜狐科技/尹莉娜
12月12日晚間,國常會宣佈決定:明年起對創投企業實施個人所得稅優惠,要使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稅負有所下降、只減不增。
實際上,早在今年9月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就已經確定了創投基金的稅賦不增加的原則。中國政府網的報道:“為促進創業創新,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援政策穩定,由有關部門結合修訂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確保總體稅負不增的原則,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援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
今年8月30日,有媒體釋出文章《創投基金稅負暴增七成,部分基金補稅數億元,機構大佬:行業迎來至暗時刻》,引起了廣泛關注和討論,中國基金業協會和中國併購公會也緊急發出呼籲,建議稅務總計審慎考慮。
在國家立法層面,針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存在兩種政策規定,要麼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個人所得稅,要麼比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而這兩種政策都有相應依據。
以下為兩種政策條例內容:
一、35%稅率依據:財稅[2000]91號文
財稅[2000]91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專案,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包括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等。
二、20%稅率依據:國稅函[2001]84號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專案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
稅負增加7成的訊息曝出後,有創投基金在聽聞加徵稅賦的訊息後表示:稅法沒變過,一直是35%,我們都按照這個來的,少數可能跟地方有協議按照20%。另外也有聲音說“行業裡目前應該都不是按35%交的。(提升稅率)肯定有影響,但具體影響有多大要看每一隻基金的情況”。目前有創投機構反映稱目前已經接到通知暫停補繳、等待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