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自媒體轉載侵權的不良風氣
遏止自媒體轉載侵權的不良風氣
■ 社論
這次國家版權局約談13家網路服務商,也抓住了網路轉載版權專項整治的“牛鼻子”。
9月29日,針對網路轉載版權專項整治中發現的突出版權問題,國家版權局在京約談了 趣頭條 等13家網路服務商,要求其全面履行企業主體責任,規範網路轉載版權秩序。
約談13家網路服務商,其中不乏部分公眾常用的自媒體平臺,無疑是有的放矢:如果說,今年7月啟動發“劍網2018”專項行動中首提整治自媒體“洗稿”行為,將箭頭對準的是那些自媒體,那此次約談則是主要針對平臺。
在UGC(使用者生產內容)平臺興起、內容管控難度增加的背景下,要求平臺們全面履行主體責任,可以說是頗具現實針對性。
網路轉載決非“無法之地”。在現行著作權法律制度下,網路轉載不適用報刊之間的“法定許可”制度,而必須遵循“先授權後轉載”的原則。《資訊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指向更加明確,規範了網路轉載的法律邊界、注意事項、承擔義務以及侵權處罰措施等。這些法規制度,理應得到普遍遵循。
遺憾的是,在現實中,網路轉載侵犯他人著作權的現象依舊突出。近年來,不少網媒和資訊類平臺未經授權,通過抹去版權方資訊、虛標文章來源等手段,非法轉載傳統媒體的原創內容。這類網路轉載“侵權”的現象在當下並不罕見。
正因如此,國家版權局對傳統媒體維權的支援力度持續增加,“劍網”行動也有意識地將執法重點調適,從之前側重於影視版權保護向文字版權保護傾斜。
對那些網路內容服務商來說,也該跳出“侵權免責”的僥倖:以往新媒體的發展,的確經歷過“搬運新聞”大行其道的草莽時期。但自媒體時代,這種“無序狀態”已難以為繼——版權保護的強化,註定會壓減那些內容分發平臺的“野蠻生長”空間。
這次國家版權局約談13家網路服務商,也抓住了網路轉載版權專項整治的“牛鼻子”。這些網路服務商,或是直接轉載傳統媒體作品的主要平臺,或是為使用者轉載他人作品提供了平臺。無論是哪種,對於平臺上出現的轉載侵權情況,都應擔其責。
若是自己轉載,如果未經授權直接轉載,或是雖經授權卻不標註姓名來源,無疑會帶頭滋長網路侵權盜版之風。即便只是為使用者轉載他人作品提供平臺,根據法規,網路服務商也有“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斷開與涉嫌侵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影製品的連結”等監管責任,而不能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本質上,這次約談,也是對這些責任主體應擔之責的重申,也是對其加強版權自律的引導。接下來,也希望網路服務平臺規範版權管理,與監管執法部門、權利人等聯合發力,及時查處各類網路違法轉載行為。
網路轉載“侵權”,平臺該擔起責任,即便是UGC模式。也只有平臺履責到位,才能為平臺和權利人、版權相關聯盟等強化版權合作,探索符合網路使用需求和傳播規律的轉載授權模式提供條件,進而合力營造更健康的版權環境,讓各方從良好的版權保護生態中獲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