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香港證監會“數字貨幣交易所監管概念性框架”(附原文)
一直以來,鏈法都認為,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合規化和監管落地,無論是之於投資者的風險防控,還是之於整個區塊鏈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2018年11月1日,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釋出《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臺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宣告》(以下簡稱“宣告”)。“宣告”以附錄的形式,對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的監管提出了概念性框架。
(視覺化圖示依據“宣告”製作)
如上圖所示,“宣告”分為背景、與投資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現有監管制度三個部分。其中在“現有監管制度”中提到了“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及基金分銷商的監管方針”和“探索對平臺營運者作出監管”。而對於前者,“宣告”又分為“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和“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在“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管理公司”部分,香港證監會從“監察範圍”、“監管標準”、“發牌程式”三個方面進行了論述。
在“與虛擬資產相關的風險”部分, “宣告”強調虛擬資產對投資者造成重大風險的原因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是虛擬資產本身的固有性質與特點;其二是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或投資組合管理公司的營運。 由此,也引出“宣告”的附錄二:《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以下簡稱“監管的概念性框架”)。
香港證監會認為,在“監管的概念性框架”下的監管方針如得到落實,可以為有能力並願意依循嚴格標準與作業手法的平臺營運者提供一個合規途徑,並可將持有牌照與不打算申領牌照的營運者區分。
可以說,香港證監會提出的“監管的概念性框架”在全球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合規的道路上具有重要的意義。它提出了一種在“沙盒”的環境下,探索是否適宜根據其現有的權力對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平臺批給牌照及作出規管,並在探索階段後作出相應結論。
就如“宣告”中所講:“部分全球最大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被看來在香港經營,但卻不屬於證監會及任何其他監管機構的監管範圍。鑑於投資者保障問題嚴重及考慮到國際發展,證監會認為有需要嚴肅、全面地探索應否(及如應該的話)和如何根據現有權力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
(圖片來源:非小號,時間:2018年11月1日)
如上圖所示,包括Bitfinex和Okcoin國際在內的30家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都在香港設有營運業務,有成交額的也有20餘家。
(視覺化圖示根據“監管的概念性框架”製作)
“監管的概念性框架”共分為四個部分,包括背景、監管範圍、核心原則-建議的發牌條件、建議的條款和條件。
其中“核心原則”和“建議的條款和條件”部分從多個方面提出了合規的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應當符合的條件,其提出的“五大核心原則”與“十二條持牌條件”對全球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的合規,具有重要的借鑑意義。鏈法團隊從“監管的概念性框架”中提取出來以下重點內容,供讀者參考。
1.“監管沙盒”階段會做什麼?
(視覺化圖示根據“宣告”和“監管的概念性框架”製作)
如上圖所示,結合“宣告”和“監管的概念性框架”,香港證監會提出以“沙盒”的方式,與那些有意並且已證明其致力於依循應達到的嚴格標準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合作,將其納入監管沙盒。在此探索階段,證監會將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共同探索以釐定它們是否應當受到規管。若證監會認為其應當受到規管,便會考慮向合格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頒發受發牌條件所限的牌照。
“監管沙盒”屬於探索階段,此階段不少於12個月。在此期間,證監會與平臺營運者會討論應達到的監管標準,並就這些標準觀察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真實運作情況。
在考慮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是否適宜受證監會規管時,予以考慮的因素包括建議的概念性框架是否足夠及有效;遵守條款及條件的能力;投資者利益;以及本地市場和國際監管發展。
在證監會認為有必要對其加以規管時,會頒發運營者牌照,同時施加發牌的條件。此後虛擬資產交易所將進入下一個階段,這也就意味著虛擬資產交易所須更頻繁地作出彙報、受到監察和受到審查,以便接受證監會的密切監督,制定嚴格的內部監控措施,及處理因進行業務而引起的任何證監會關注的事項。
除上述之外,為了更好的瞭解“監管沙盒”,我們還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 監管沙盒是自願參與性質,其目的在於為有能力並願意依法依規開展業務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提供合規途徑,並將持有牌照與不打算申領牌照的虛擬資產交易所進行區分。也就是說,如果在未來“虛擬交易所持牌化”,沒有牌照的將會被“區別對待”。
- 強調監管沙盒期間與虛擬資產交易所之間是“合作”的關係。雙方共同探討是否需要持牌、監管應達到什麼程度以及持牌的條件等。這一點與前述的自願參與原則相呼應。
- 在監管沙盒階段,為免公眾對平臺營運者的監管狀態有所混淆,沙盒申請人的身分及有關的商討細節將會保密。
- 只有證監會認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能證明其致力依循應達到的嚴格標準,才有可能最終被納入監管沙盒。
2.證監會對虛擬資產交易所初步定義,認為其與傳統證券經紀商相似
證監會在“監管的概念性框架”中提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是配對買方和賣方有關虛擬資產的交易指示的網上平臺。其功能與傳統的證券經紀商、股票交易所及私人交易場所(例如另類交易平臺)相若(相近、相仿)。投資者通常在這些平臺上買賣虛擬資產或就虛擬資產進行交易,而這些平臺在提供有關資產的市場流通性和價格透明度方面擔當著重要角色。
3.明確擬監管範圍,初步認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從事的活動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中指名的受規管活動。
“受規管活動”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5第1部有所指明。其中包括證券交易、期貨合約交易、槓桿式外匯交易、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等共十二類活動。在香港從事上述受規管活動或從事以香港投資者為物件的受規管活動的人士或機構,都須獲證監會發牌。這也是證監會初步設想為虛擬資產交易所發脾的法律依據。
在“監管的概念性框架”中,也進一步明確了證監會下一步的具體工作及監管範圍,即證監會將聚焦探索對提供虛擬資產的交易、結算及交收服務,及會控制投資者的資產的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的規管。同時將會留意虛擬資產的相關活動的發展,並可能在適當時候發出進一步指引。
以下解讀為監管的“核心原則“和”建議的發牌條件“部分,需要強調的是,證件會在檔案中明確,以下原則和條件,須待證監會與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在沙盒進行修訂和商討後,才能作實。
4.全部虛擬資產交易活動在持牌主體下開展且全部活動需遵守規定
要求虛擬資產交易平臺進行的“所有積極向香港投資者推廣或在香港進行的虛擬資產交易業務活動”,必須在獲得證監會發牌的單一法律實體下進行。即開展的有關活動必須全部納入發牌的單一公司實體,這樣便於讓證監會對該持牌交易所進行詳盡和全面的監察,及避免公眾對其哪些業務獲證監會發牌和監察產生混淆。
除上述之外,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應就一切有關活動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包括證監會施加的任何發牌條件)。
5.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只能面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
“專業投資者”的定義,出現在《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分,共包括十類。“核心原則”中提出,鑑於虛擬資產交易涉及重大風險,平臺營運者應僅向“專業投資者"提供服務。平臺營運者如向其他公司提供其交易系統作為技術解決方案,亦應確保其參與者和所有能夠進入系統的最終使用者為“專業投資者"。
6. 首次代幣發行的代幣在最初12個月受到交易限制
虛擬資產交易所應在完成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至少12個月後或在ICO專案已開始產生利潤時(以較早者為準),方可接納透過該ICO發行的虛擬資產在其平臺上進行交易。
這確保有足夠的市場資訊和過往業績紀錄,讓投資者瞭解ICO代幣是否由真正可行的專案所支援。這也能讓虛擬資產交易所掌握更多資料,以便對批淮在其平臺上交易的代幣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
我們知道,在此前1CO盛行之際,大多數專案在完成1CO之後的第一時間會將其代幣上交易所,這給了意圖謀求不法利益之分子以機會,這一點的提出對於打擊虛假專案、保護投資人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
7.禁止槓桿成分或買賣與虛擬資產有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產品
證監會現階段將不考慮向買賣屬“期貨合約"或“結構性產品"的虛擬資產的平臺營運商發牌。
“監管的概念性框架”提出,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應僅在客戶於其平臺的帳戶有足夠的法定貨幣或虛擬資產支付交易時,才能為客戶執行交易。此外,虛擬資產交易平臺不能向投資者提供任何財務通融,以讓他們購買虛擬資產。同時,亦不應就虛擬資產相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工具進行有關活動。
證監會指出,虛擬資產的價格波動,本質上對投資者構成龐大風險。平臺營運者如提供保證金融資服務或容許投資者買賣虛擬資產相關的期貨合約或其他衍生工具,上述風險可能會因有關服務或產品的固有槓桿作用而加劇。
有些交易所交易指數缺乏透明度,加之投資者抗風險能力弱、專業判斷能力不足等原因,使得近期因期貨合約爆倉引發的幣圈維權事件愈演愈烈。香港證監會這一核心原則的提出,對於杜絕期貨合約,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市場的穩定,頗具意義。
8.持牌虛擬資產交易所要遵守哪些規定?
“監管的概念性框架”指出,為加強對投資者的保護措施,除了核心原則及相關法例之外,還載列了一些被視為適合施加於持牌交易所的監管標準。其原因在於虛擬資產的獨有特點或者其技術會引發一些新風險,這些新監管標準,是為了解決現有的部分規定可能並不能直接適用在虛擬資產交易所上的問題。
持牌的虛擬資產交易所應遵守以下規定或其他內容:
《證券及期貨條例》、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第571N章)及《證券及期貨(發牌及註冊)(資料)規則》(第571S章)、《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以及證監會發出的指引、通函和常見問題內的所有相關監管規定。
特別是,證監會強調持牌的平臺營運者(如有)在進行其有關活動時,將須符合《操守準則》第5.1段下的認識你的客戶程式和第5.2段下的合適性規定,並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適用於持牌法團)》。
以下就“監管的概念性框架”提出的可能施加的主要條款和條件進行解讀:
9.虛擬資產交易所“儲備金制度”
“監管的概念性框架”以“財物穩健型”為題,擬要求虛擬資產交易平臺根據其角色和功能,儲備一定的財政用於解決突發事件(如黑客、盜竊等)。在證監會確定儲備金額時,會考慮以下因素:平臺營運者擔當的角色和職能;平臺實際或估計成交量;平臺虛擬資產類別;專業投資者類別;獲牌後12個月預期開支及其財務狀況。
10.保險制度
證監會要求虛擬資產交易平臺就其保管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如盜竊或黑客入侵)投購保險。
證監會認為線上保管數字資產容易遭受黑客入侵。
一般來說,證監會預期保單會就平臺營運者以線上儲存方式持有的虛擬資產提供全面保障,及就以線下儲存方式持有的虛擬資產提供絕大部分(例如95%)保障。
11.打擊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
在“監管的概念性框架”中,證監會用了較大的篇幅、從六個方面論述了打擊反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要求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應確保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系統能夠充分管理涉及有關活動的洗錢和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12.提高平臺透明度和專業性
分別以“披露規定”、“獲准買賣的虛擬資產”、“交易規則”、“預防市場操縱及違規活動”、“員工交易”、“自營買賣”、“ 分隔和保管客戶的款項及虛擬資產”、“持續彙報的責任”為關鍵點,以期提高平臺的透明度和專業性,從而最大限度上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證金融活動依法依規開展,穩定社會秩序。
附:《可能規管虛擬資產交易平臺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
(作者:鏈法/龐理鵬 郭亞濤,內容來自鏈得得內容開放平臺“得得號”;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鏈得得官方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