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這一制度對消費金融發展有何影響?
近期關於建立個人破產製度的呼聲漸高。
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10月30日,人民法院報報道稱,全國法院所形成的三大制度機制成果,為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提供了有效條件,奠定了較為堅實的工作基礎。具體而言,成果之一是通過推進聯合懲戒體系建設,極大地推動了我國誠信體系的建設;成果之二是通過推進網路查控系統建設,基本實現了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的“一網打盡”,基本堵住了債務人惡意逃廢債務的可能性;成果之三是通過建立並規範適用終結本次執行程式,破解了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管理上的難題。
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諮詢委員會副主任杜萬華撰文指出,從維護我國企業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科學性考慮,從有效推動以自然人為特徵的市場主體制度的完善入手,從徹底解決執行難的角度出發,從維護我國婚姻家庭制度的穩定性著想,我國都應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製度是一種法律制度,指當作為債務人的自然人的全部資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並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或對其債務進行豁免以及確定當事人在破產過程中和以後應盡義務。這一制度有利於保護債權、債務人權益。
目前,我國香港、臺灣地區已建有個人破產製度。
個人破產製度缺位,制約法院執行工作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工作報告介紹,有相當一部分案件被執行人完全喪失履行能力、經核查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客觀上不具備執行條件,即使法院窮盡一切措施,也無法實際執行到位。
他在報告中介紹了“執行不能”案件的底數:民商事案件中約18%的案件是“執行不能”案件。這類案件所涉債務大致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債務;被執行企業債臺高築、瀕臨破產,甚至處於無人員、無財產、無辦公場所的狀態,這些“殭屍企業”在執行中形成大量“殭屍案件”;另一類是自然人債務;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被執行人自始就財力有限,確實無清償能力。
他強調,“基本解決執行難”正處於攻堅克難、決戰決勝的最後關鍵時期,也到了推動長遠解決執行難問題的視窗期,為此建議完善執行立法,推動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實際上,人民法院報指出,我國目前因為沒有個人破產製度,在債務人無力償債的情形下,債務人本人不能申請破產,債權人也無法申請債務人的破產,一些債權債務就此成為爛賬,長期纏繞著債權人和債務人,讓雙方都揹負著包袱,這不僅極大地汙染了社會信用,雙方利益也都造成了損害。
消費金融發展迅速,個人破產製度需提上日程個人破產製度的目的一方面是公平實現債權和平等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即在債務人可以用於清償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時,債務人或者債權人有權通過破產製度公平合理地處理債務人的有限資產,保障債權人共同享受利益、共同分擔損失,處於同一順序的債權人地位平等、機會均等;另一方面是保護債務人的利益,個人破產製度具有破產免責的屬性,能夠幫助債務人重新開始經營活動,尤其是保障具有誠信、但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的權益。
說到個人破產製度,不得不分析我國當下迅速發展的消費金融業務。在相關的媒體報道中,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研究員陳夏紅的觀點是,“房奴”“車奴”等詞彙的泛濫,意味著在未來我們的經濟生活還將在高負債情形下執行,個人破產法對於消除金融風險、修復市場信用機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個人破產製度現階段存在爭議,反對一方認為要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還需要建立相關配套的立法和法律問題,例如,要制定自然人破產法,相應的金融機構的破產條例也要加緊出臺;另外,個人信用體系是個人破產製度建立的保障,在我國信用體系、個人財產登記制度不完善的情況下,難以監管個人的真實財產,可能導致濫用個人破產逃廢債務的道德風險等。
支援一方認為,我國實施個人破產製度已經初步具備條件,我國的消費金融正在快速發展,個人信用體系也在快速發展,這為個人破產的實施提供了基礎條件;同時,良好的債務清償秩序是維護市場信用的重要保障,個人破產製度的缺位會導致大量不能償付的個人債務無法得到及時妥善地解決,並使債權人無法利用破產清償程式得到公平受償權益,債務人也深陷債務無法自拔,因此,個人破產製度可以及時清理和終結出現信用風險的債權債務關係,阻止風險進一步蔓延。
人民法院報報道稱,隨著央行個人徵信系統的不斷完善、《徵信業管理條例》的施行,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健全,客觀上為建立個人破產製度提供了技術條件。而且企業破產法實施10年來,也為立法機構、司法機構升級破產機制積累了經驗。對個人來說,破產並不是普通概念上的懲戒,相反,是對陷入嚴重財務困境的債務人的一種有效保護。對債權人來說,也可以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債務清償,而且是對各方債權的平等保護。這些都為個人破產立法的啟動提供了良好的社會基礎。
我們認為,個人破產製度應該被提上議事日程,隨著消費金融(包括現金貸)的快速發展,個人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加之已有的司法實踐活動等,個人破產製度事實上也具備了一定的基礎;同時,個人破產製度本身就是個人信用體系的一部分,具有淨化信用環境的作用,應該伴隨個人信用體系建設取得進一步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