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出手嚴管私募命名!一大批字眼在產品名中被禁用
#文章來源 券商中國,原標題 《監管出手嚴管私募命名!明年起,穩贏、避險…這一大批字眼在產品名中被禁用》,作者 券商中國,題圖來源 視覺中國。更多精彩資訊請登陸眾籌之家www.zczj.com,或關注微信公眾號(ID:zczhijia)。
11月20日, 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對私募基金的命名正式作出規範。
《指引》要求基金名稱中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字樣;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字樣;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目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中,含有“穩贏”字樣的產品最多,共有464只產品,還有12只產品含有“避險”字樣,有3只產品含有“保本”字樣等。這也反應了過往基金產品在命名時存在不少亂象。
“此前基金產品命名的亂象主要集中體現在名稱中含有誤導性的陳述,比如隱含高收益、或者暗含著保本無風險的字眼,有浮誇誘導投資者的嫌疑。本次對名稱進行規範,具體到產品命名的細節,體現了管理層整頓行業亂象的決心,從源頭上解決潛在風險的發生。”私募排排網研究院劉有華表示。
《指引》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 自2019年1月1日起,新申請備案的契約型私募,新設立的合夥型、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的命名事宜應當按照本指引執行;對於2019年 1月1日前,已完成備案或已提交備案申請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命名指引和合同相關約定,調整私募投資基金名稱。
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發布
20日晚間,基金業協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對私募基金的命名進行正式規定。
首先,命名時不得違反以下四個方面規定。
第一,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表述。
第二,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字樣。
第三,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第四,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其次,《指引》還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徵保持一致。
其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併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此外,要求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有分級安排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指引》同時強調,在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原則上應當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過往私募基金命名存亂象
值得注意的是,命名指引第三條中提到,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字樣,目前已備案的不少基金都含有上述字樣。
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目前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產品中,含有“穩贏”字樣的產品最多,共有464只產品。比如,上海合晟資產的中融信託-融達穩贏一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上海璞盈投資的雲信-海通私募穩贏2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等產品均含有“穩贏”字樣。
此外,還有12只產品含有“避險”字樣,有3只產品含有“保本”字樣,按照要求上述產品應該調整名稱。
再來看,命名指引第五條提到,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券商中國記者發現,上海寶銀創贏投資旗下多隻產品以“最具巴菲特潛力對衝基金”,也違反了命名指引規則。
劉有華認為,此前基金產品命名的亂象主要集中體現在名稱中含有誤導性的陳述,比如隱含高收益、或者暗含著保本無風險的字眼,有浮誇誘導投資者的嫌疑。本次對名稱進行規範,具體到產品命名的細節, 體現了管理層整頓行業亂象的決心,從源頭上解決潛在風險的發生。
《私募投資基金命名指引》
第一條為了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規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通過契約、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命名事宜,適用本指引。
第三條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明示、暗示基金投資活動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不得含有“安全”、“保險”、“避險”、“保本”、“穩贏”等可能誤導或者混淆投資人判斷的字樣,不得違規使用“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私募投資基金風險收益特徵不匹配的表述。
第四條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含有虛假記載和誤導性陳述,不得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不得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最佳業績”、“最大規模”、“名列前茅”、“最強”、“500倍”等誇大或誤導基金業績的字樣。
第五條未經合法授權,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不得非法使用知名人士姓名、知名機構的名稱或者商號。
第六條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不得使用“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專戶”、“理財產品”等容易與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混淆的相同或相似字樣。
第七條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列明體現基金業務類別的字樣,且應當與基金合同、合夥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約定的基金投資範圍、投資方向和風險收益特徵保持一致。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股票投資”、“混合投資”、“固定收益投資”、“期貨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證券投資”字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使用“創業投資”、“併購投資”、“基礎設施投資”或者其他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的字樣。如未體現具體投資領域特點,則應當使用“股權投資”字樣。
第八條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包含“私募”及“基金”字樣,避免與公開募集投資基金混淆。
第九條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簡單明瞭,列明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全稱或能清晰代表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名稱的簡稱。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聘請投資顧問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可以列明投資顧問機構的簡稱。
第十條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有分級安排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應當含有“分級”或“結構化”字樣。
第十一條同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管理相同策略的系列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在系列私募投資基金名稱中原則上應當使用連續的中文大小寫數字、阿拉伯數字或字母進行區分。
第十二條通過有限合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募集設立的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工商總局關於印發<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企業名稱相同相近比對規則>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3]號)相關規定。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名稱應當符合《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私募投資基金名稱簡稱、英文名稱參照本指引要求。
第十四條本指引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指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