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C起訴未註冊的數字貨幣交易所 STO的合規之路該怎麼走?
近來市場上火爆異常的STO遠遠不是大家理想中那麼簡單,區塊鏈以及資本市場的諸多人士紛紛在討論的STO業務中暗藏了很多風險。基於植德對區塊鏈行業的實踐和觀察,我們就STO的合規進行了一系列研究並將一一與行業分享。
作為STO最重要的環節的交易平臺如何能在新模式下合規是行內普遍關心的問題。我們理解合規的平臺運營首先要考慮平臺所在地的證券監管規則。2018年11月8日,SEC宣佈對數字“代幣”交易平臺EtherDelta的創始人Zachary Coburn提起訴訟。這是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首次針對“在本國運營未註冊的證券交易所”提起訴訟。
1.事實:
2016年7月12日至2017年12月15日(下稱“相關期間”),超過360萬份ERC20代幣買賣訂單在EtherDelta上交易,其中包括符合證券交易法第3(a)(10)條對證券定義的代幣。這些交易,約有92%(330萬)在DAO報告發布之後產生。DAO報告已經說明,根據聯邦證券法的規定,提供證券數字資產交易並作為“交易所”運營的平臺必須在委員會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免於註冊。
EtherDelta的創始人Coburn是芝加哥居民,他於2016年7月建立了EtherDelta。2017年11月,Coburn簽訂了向外國買家出售EtherDelta的協議,截至2017年12月16日,Coburn停止向平臺使用者收取任何費用。Coburn目前已經不再運營EtherDelta。
EtherDelta網站具有類似於線上證券交易平臺的功能。對於可在EtherDelta上交易的每個Ether/ERC20代幣交易對,其都提供了對訂單的訪問許可權,並按價格和顏色(買單為綠色,賣單為紅色)排序顯示了前500個購買訂單和銷售訂單。該網站提供了使用者帳戶資訊,並提供了使用者入金、出金和交易興趣的欄位。該網站還提供了使用者每個代幣的每日交易量,市場深度圖表以及使用者已確認交易的列表。在相關期間,EtherDelta平臺可供包括美國公民在內的任何人使用。
在允許某代幣上EtherDelta交易之前,EtherDelta要求代幣發行分提供某些資訊,如代幣的名稱,關聯的網站URL和代幣描述,並對這些代幣進行了他自己的盡職調查。
在不承認或否認調查結果的情況下,Coburn同意停止運營EtherDelta並同意支付30萬美元的賠償金以及13,000美元的判決前利息和75,000美元的罰款。
2.相關法規
2.1《1934證券交易法》第5條規定,任何經紀人、交易商或交易所直接或間接在州際貿易中進行證券交易或報告任何此類交易均屬違法,除非交易所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第6條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或者根據豁免免於註冊。
2.2《1934證券交易法》第3(a)(1)條將“交易所”定義為“任何組織或團體,無論其是否註冊成立,只要它建立、維持或提供了一個可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市場或場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了證券交易所通常履行的職能,以及包括由交易所維持的其他市場或者設施。”[1]
2.3《1934證券交易法》第3b-16(a)條規定了如何評估一個交易系統是否是第3(a)(1)條法所定義的“交易所”的方法。該方法如下:
如一組織、協會或團體:
(1)彙集了證券訂單的多個買家和賣家;
(2)買賣雙方均同意使用一個既定的且非買賣雙方自行決定的方法(無論是通過提供交易設施或通過設定規則)來形成訂單;
那麼該組織、協議或團體應被視為交易法案第3(a)(1)條描述的“建立、維持或提供了一個可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市場或場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了證券交易所通常履行的職能,以及包括由交易所維持的其他市場或者設施。”
2.4如一個系統既不能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第3b-16(b)條[2]被排除,又屬於符合該法第3b-16(a)條定義標準的系統,那它必須:(1)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第5節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並(2)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第6節規定的國家政權交易所的規則運營;或(3)根據適當的豁免運作。其中一個可用的豁免是替代交易系統(“ATS”)[3]。交易法第3a1-1(a)(2)條規定,根據第3(a)(1)條,SEC對符合ATS規則的組織、協會或團體的“交易所”之定義予以豁免。《ATS規則》要求ATS註冊為經紀自營商(broker-dealer),向SEC提交表格ATS(Form ATS)以通知其運營,並建立書面保障措施和程式以保護訂戶的機密交易信息。符合《ATS規則》並按照Rule3a1-1(a)(2)進行操作的ATS不需要第5節註冊為國家證券交易所。
3.法律分析
EtherDelta符合《1934證券交易法》第3b-16(a)條的標準,也並未被排除在細則3b-16(b)之外。在相關期間,EtherDelta作為將多個買方和賣方的訂單彙集在一起的市場,這些交易物件包括符合交易法第3(a)(10)節定義的證券。這些數字代幣的購買者出於合理的利潤預期投資,包括依賴於他人的努力增加其在二級交易中的投資價值。
如上所述,EtherDelta通過在訂單簿中接收和儲存大筆訂單,並在網站上顯示前500個訂單(包括代幣符號,大小和價格)作為出價和報價來彙集訂單。EtherDelta通過組合使用網站、訂單簿和、智慧合約中定義的預程式設計交易協議,為這些訂單提供了互動和執行的手段。這些既定的、非買賣雙方自行決定的系統允許使用者在相關期間就EtherDelta上的代幣交易條款達成一致。
在相關期間,Coburn創立了EtherDelta,編寫EtherDelta智慧合約,將其部署到以太坊區塊鏈,並對EtherDelta的運營實施完全和唯一的控制,包括上述違規行為的操作。
因此,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第21C條,SEC做出如下命令:
(1)Coburn應停止並且從事任何違反《1934證券交易法》第5條的行為。
(2)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第21F(g)(3)條,Coburn向SEC支付300,000美元賠償金和13,000美元的判決前利息,共計313,000美元。
(3)根據《1934證券交易法》第21F(g)(3)條,處以Coburn民事罰款75,000美元
由於Coburn在調查期間配合SEC工作,SEC將不會除以其比上述命令更重的處罰。
4.合規建議
對於任何一個想成立STO平臺的團隊而言,第一步就是通過合規調研確認在哪個司法區域設立STO平臺,此後則是在此基礎之上按照該司法區域證券監管法規申請相應的牌照。此外,對於傳統的數字貨幣交易所,如果已經交易的token中有ST,則需要充分考慮本案的影響並作出相應的合規整改。
註解
[1]“any organization,association,or group of persons,whether incorporated or unincorporated,which constitutes,maintains,or provides a market place or facilities for bringing together purchasers and sellers of securities or for otherwise performing with respect to securities the functions commonly performed by a stock exchange as that term is generally understood,and includes the market place and the market facilities maintained by such exchange.”15USC§78c(a)(1)。
[2]“交易法”第3b-16(b)條明確排除了SEC認為不符合“交易所”定義的某些系統,包括僅將訂單傳送到其他執行設施和系統的系統,這類系統允許人們根據單個經銷商系統的出價和報價輸入執行命令。
[3]《ATS規則》第300(a)條規定,ATS是指“符合如下定義的任何組織、協會、個人、團體或系統:(1)建立、維持或提供了一個可將買賣雙方聚集在一起的市場或場地,或者以其他方式履行了證券交易所[如交易法第3b-16條定義]通常履行的職能;
且(2)i)除訂戶在ATS中交易的行為外,不會針對訂戶行為設定規則或(ii)除排除交易外,不會對訂戶進行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