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加稅,新三板減稅,那P2P呢?
近一個月來,個稅起徵點的上調,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
個稅與我們每個人的收入息息相關,以月薪資收入一萬為例,在不考慮需要計稅前扣除的社保費用,需要繳納的個稅稅款高達745元,而個稅起徵點上調至5000元之後,僅需要繳納290元的個稅,不到原來的40%。
這對我們工薪族來說,本來是一個利好的訊息,但隨之而來的自明年起社保交給稅務統一徵收的訊息,讓身處中小型企業的僱員們瞬間陷入失業潮的恐懼中。
除了普通的工薪族,創投行業的LP(有限合夥人)最近也陷入關於個稅的焦慮中。事件起因是稅務總局發文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取消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的自然人LP的20%的優惠稅率,按照個稅五級累進稅率徵稅,最高稅率為35%。稅率的調整,對LP的打擊很大。第一財經記者瞭解到,杭州已有部分機構按照35%的稅率補繳了稅款。
同樣是投資,暫未將利息所得申報納稅的P2P投資人,是否也需要面臨補繳稅款的問題?
利息所得,適用稅率為20%投資P2P所得的利息收入需不需要繳納個稅呢?
《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使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但實際上,並不是所有的投資理財所得都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比如為了配合我國企業改制和鼓勵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釋出多份檔案規定,從1994年起對股票轉讓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持股期限的不同也給出了不同的優惠政策,持股期限超過一年,實際稅率就只有5%。
除此之外,基金、教育儲蓄、信託產品和保險也是免徵個人所得稅的。
而對於利息所得的優惠政策,目前銀行存款產生的利息以及國債所得的利息是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民間借貸產生的利息沒有相關的優惠政策,需要按照《個人所得稅法》中第三條的規定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針對P2P投資,國家目前並沒有具體的細則出臺。P2P雖然與傳統的民間借貸有一定的差別,但其實質上仍然是民間借貸。因此,從P2P平臺投資獲得的利息有按照民間借貸徵稅的可能。
絕大部分平臺合同約定,由投資人自行申報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徵收方式,主要有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
比如我們日常的工資薪金所得,都是由公司代扣代繳,也就是說發到我們手中的工資都是扣稅後的工資,不需要再自行申報繳納。
而對於P2P的投資人而言,在是否應該繳納個稅尚不明晰的情況下,以何種方式申報繳納個稅更是不能確定。
如果採用的是代扣代繳的方式,就勢必會涉及到代扣代繳的義務人。
所謂的代扣代繳義務人,指的是在向納稅人支付收入、結算貸款、收取費用時有義務代扣代繳其應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
在P2P投資的模式中,平臺的定位是資訊中介,利息的支付人是借款人,所以從原則上來說借款人在還本付息的時候,應該代為扣繳出借人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但很顯然,大部分借款人沒有這樣的能力。
而作為資訊中介的平臺是否能夠為投資人代繳相關稅費呢?以房屋中介為例,雖然其也是資訊中介,但仍然會提供代為繳納稅費等服務。但是目前絕大多數P2P平臺卻不願意為投資人提供代繳服務。大部分平臺在與投資人簽訂合同時,會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由投資人自行申報繳納相關稅費,並宣告平臺不負相關責任。某平臺的投資服務協議中顯示:
甲方在資金出借、債權轉讓過程產生的相關稅費,由甲方自行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乙方不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圖片截自某P2P平臺服務協議
未按要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風險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而更有甚者,還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一段時間以來,國家稅務總局從責成江蘇等地稅務機關依法開展調查核實范冰冰陰陽合同事件,再到發文要求各地稅務機關取消對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的自然人LP的優惠稅率,無不透露著國家對稅收審查的力度和決心。而P2P投資,最終也難成為稅務機關審查的“法外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