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支付寶記錄大量呈交法庭?電子證據認定還得有一招
近日,據廣州市南沙區人民法院公佈的資料顯示,今年圍繞網際網路電子證據展開的案件數量較往年呈現大幅增長趨勢。在當事人呈交給法庭的電子證據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構成的。甚至有的當事人只能拿出這類的電子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並無其他證據。然而,與龐大的案件數量形成對比的是,這些聊天、轉賬記錄的電子證據並不能完全被法院採信,究其原因,還是其真實性難以判定。
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微信、支付寶這類證據形式在認定時較為審慎和保守。主要原因在於這類電子證據在形式上存在易偽造、變造及篡改的可能性,像我們比較熟悉的PS軟體等,都能對截圖進行一定的處理,法官往往需要花費很大的精力去核實證據的真偽性;另一方面,當事人提交的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必須是完整的,不能只擷取一段文字或語音,沒有前言後語,失去了語境輔助的電子證據也難以就此認定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這一點要求,我們可以從今年7月18日南沙區人民法院率先出臺的《網際網路電子資料證據舉證、認證規程》中對於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應當包括的要素規定中窺知一二,比如,聊天雙方的個人資訊介面、使用終端登入本方微信賬戶的過程演示和完整的聊天記錄等都是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應當包括的要素,也是法院重點考察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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