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解決“退押金難”問題(縱橫)
原標題:用法治解決“退押金難”問題(縱橫)
共享出行行業押金難退現象一直困擾著廣大消費者,這一現象有望得到解決。近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使用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新規就網約車、汽車分時租賃和共享單車等交通新業態資金和押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新規對消費者權益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作出了明確規定:交通運輸新業態的運營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押金;分時租賃押金不得超過單車成本的2%;共享單車預存資金不得超過100元;押金應當日退還給使用者等。
可以說,這些規定都直接切中了消費者的維權痛點,幾項規定互為組合,可有效約束共享出行企業,保障消費權益。
雖然新規規定運營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押金,但在目前國內信用制度體系還未建立完善的現實背景下,苛求所有企業直接跨越到無押金執行模式,可能會給企業帶來一定的損失。因此,如何規範押金管理,不再出現此前媒體報道的共享出行押金無法退還的現象,是現階段的重點。
以行政法規來要求建立使用者押金專用存款賬戶,將比期望企業自律的效果更加顯著。此外,新規還對使用者的預付資金進行了規定。網約車企業往往會通過促銷活動來吸引使用者大量充值。這樣往往是企業出現資金問題時,使用者既無法約到車,又沒法將自己充值的錢款取回。
所以,新規要求運營企業建立使用者預付資金備付金制度。目前,新規要求備付金不得低於使用者預付資金餘額的40%,且運營企業只能將使用者預付資金用於其主營業務,不得用於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等。這樣規定,將大大減小消費者的風險。
當然,也得看到新規仍存在不足之處。比方說,新規中明確,運營企業與使用者可通過協議明確使用者資金的孳息歸屬,但這一規定顯然含糊。所有押金的法定孳息是個鉅額數字,但細分到每個使用者身上,可能數額就極其微小。對法定孳息該如何處理,顯然需要一個兩全方案。
人們寄望於新規的出臺,能夠有效規範目前新業態市場的諸多亂象。更希望,新業態企業能夠從中意識到維護新業態這個定位的重要性。
(摘編自3月25日《光明日報》,原題為《期望新規有效規範新業態市場亂象》)
(責編:董思睿、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