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單車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押金
昨日,交通運輸部、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6部門聯合印發《交通運輸新業態使用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明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即“共享汽車”)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即“共享單車”)企業原則上不得收取使用者押金,併為部分收取押金的企業設定押金退還週期上限。
《管理辦法》提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使用者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為使用者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使用者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存管方式,供使用者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