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蘋果專利之爭:一場已上演多場的商業大戲
ofollow,noindex">高通 與蘋果關於專利許可費的爭議由來已久,雙方的專利戰從美國、德國打到中國,這個案子只是他們商業利益之爭的一個子戰場。
12月10日,福州中院授予了高通針對蘋果公司四家中國子公司提出的兩個訴中臨時禁令,要求這四家子公司立即停止進口、銷售和許諾銷售被控侵權的蘋果手機產品(包括iPhone 6s到iPhone X),該臨時禁令引人側目。而蘋果方面表示,已提出複議,要求撤銷中國對iPhone的銷售禁令。
臨時禁令是一項較新的訴訟保全措施,初見於2000年專利法,後經民訴法2012年修正,以及2015年民訴法解釋的規定進一步完善。臨時禁令的殺傷力在於不戰而屈人之兵,故幾乎所有的行為保全裁定的作出都會引發關注和爭議。
根據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在智慧財產權案件中,法院批准臨時禁令通常會考慮如下五個因素:第一,申請人應為權利人或獨佔許可、排他許可的被許可人,同時權利基礎應當穩定。本案中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在無效請求程式中維持了該專利的有效性;第二,構成侵權有較大可能性。本案中高通提交了司法鑑定意見書,證明蘋果手機落入了高通專利的保護範圍;第三,被控侵權行為如不停止,會給申請人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第四,申請人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擔保,本案中高通提交了銀行提供的三億人民幣的保函;第五,禁令的批准和執行不會損害公共利益。
就福州中院對蘋果公司頒發的臨時禁令,人們最關心的問題便是,該禁令何時生效,是否可以上訴及禁令的溯及力問題。
根據民訴法規定,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無權上訴,當事人對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換言之,本案的臨時禁令裁定的效力自送達蘋果公司後即生效,蘋果公司可向一審法院申請複議,但複議不影響裁定的執行。值得關注的是,從目前的實踐看,對臨時禁令裁定的複議沒有成功的案例。
此外,臨時禁令裁定對此前的行為沒有溯及力。蘋果此前已進口、銷售和許諾銷售的行為不會被執行。如已分銷到電商或線下渠道商的被控侵權產品,還可繼續銷售,高通可以通過請求損害賠償的方式對該部分行為進行救濟。
但在未來,若蘋果最終能在涉案專利的無效程式中勝出,其可向高通公司提起保全錯誤之訴,要求賠償損失。考慮到蘋果產品的銷售量,高通公司提供三億元人民幣的擔保,恐怕還不足以賠償蘋果的實際損失。
很多人認為,福州中院此次對蘋果的禁令與更巨集大的國家間貿易背景有關。其實不然,高通與蘋果關於專利許可費的爭議由來已久,雙方的專利戰從美國、德國打到中國,高通公司的真正訴求在於儘可能多地獲得專利許可費,雙方的根本分歧在於費率的計算方式。
由於蘋果公司一貫以來的強勢態度,讓高通公司不得不謀求禁令保護以提升談判地位,尤其是美國和德國法院都沒有支援高通禁令訴求的情況下,中國戰場便格外重要。
在我看來,高通與蘋果的專利許可費爭議最終大概率會以全面和解結束,目前的情況是高通暫時挽回了一些談判地位。歸根結底,該案的本質是兩大美國公司由來已久的商業利益之爭的一個子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