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釋疑受理金立破產清算:法律對重整時效性要求嚴格
金立的破產重整再現新動態。
繼金立確定破產重整後,昨日深圳中院受理金立通訊破產清算案的訊息,在金立債權人之間驚起了波瀾:說好的破產重整何故變成破產清算?
據媒體12月12日報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已在12月10日裁定,受理申請人廣東華興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對被申請人深圳市金立通訊裝置有限公司提出的破產清算申請。
前者於2018年5月8日以後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本息總計2.67億元)為由,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述申請。
深圳中院稱,涉案債權已經到期至今未能獲得清償,足以證明金立公司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申請人華興銀行深圳分行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故而作出如上裁定。
隨後財聯社記者以債權人身份致電深圳中級人民法院,並向負責本案的法官確認了金立破產清算申請被受理一事。
據財聯社記者瞭解,該案件於2018年7月16日正式立案,2018年10月11日、11月20日兩次開庭。
對於上述局面,上海創遠律師事務所許峰律師解釋,實際上都是基於利益,在破產案件中並不是所有債權人的思路都是一致的,有些擔心如果清算了清償率非常低想要重整,但有些出於擔心自己的債權得不到保障等原因會去申請破產清算,而清算又符合條件。
眾所周知,破產清算是對企業資產進行拍賣等的處理,而破產重整是引入外部資金,避免企業破產。此前多位金立供應商人士告訴財聯社記者,由於破產清算相當於賤賣資產,大部分債權人更加傾向於破產重整,即金立通過一段時間資產增值來償還目前的債務。
而就在深圳中院受理金立通訊破產清算案當日,金立在深圳總部召開了第二次金立經營債權人會議,會上明確了金立將進行破產重整。如今看來,彼時金立應當已知悉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清算一事,並知悉爭取破產重整的時間已然不多。
在這次會議上,金立提出了重組的框架性方案,即重組後的金立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和運營公司。資產管理公司100%由債權人持股,持有原金立集團的優質非核心資產等;運營公司主要從事手機品牌授權和移動網際網路業務,其股權歸債權人所有。但是否分配一定股權給管理層及除責任人外原金立集團股東,由債權人確定。
此外,金立還要求債權人與本次破產重整方案相輔的另一份名為《金立集團債權人一致行動協議》的檔案,債權人需簽署該《一致行動協議》並於12月20日前傳送至指定郵箱。
這份協議的內容主要包括:儘快進入司法程式,對金立集團進行破產重整;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控制原金立集團能變現的資產;除責任人之外的原股東及管理團隊在會計師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監督下用現有資源(運營公司)恢復一定規模的運營。
同時協議還稱,在進入重整程式後或重整成功後,是否引入戰略投資者以及何時、以何種條件引入,由債權人協商決定;為保證重整的順利進行,普通債權中50萬元(含)以下部分原則上優先清償等。
金立債務重整顧問富海銀濤在此前發給金立債權人的一封信函中提到,雖然《金立集團債權人一致行動協議》是不具備法律效力的檔案,但其可以促使法院儘快受理金立破產重組案件,而非破產清算。
據與會的一名供應商透露,在會上,金立和富海銀濤很急地在唱雙簧希望供應商籤債轉股(重整協議)。
如今12月20日未至,還在破產重整期待中的金立債權人卻等來了清算的訊息。
對此破產清算受理,負責此案的法官解釋了相關背景:最近也有一些債權人頻頻打電話來我們這邊溝通擔心金立會被清算,金立此前也跟我們表達和溝通了破產重整的意向,但目前在法院申請的是一個破產清算案件,法院受理是以清算案由收進來的。而且法律對重整的時效性要求比較嚴格,一旦申請重整首先申請時可行性計劃就要提交過來,有哪些潛在的投資人(比較成熟的情況下),進來之後審查期限最多是6個月,經過批准最多延長再3個月,如果這9個月內沒有辦法通過重整草案就必須要走向破產宣告。
《企業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六個月內,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重整計劃草案。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請求,有正當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個月。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那麼,金立是否一定落得破產清算的結局?
上述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法官表示,目前金立相關的努力其實是在為案件進入重整做準備。據其介紹,在破產程式結束前,如果金立符合重組的條件也是可以申請轉破產重整程式的(即從破產清算轉為破產重整)。等它前期的重整準備得差不多了,再轉程式也是一樣的。
許峰律師也認為,後續還需要各方去協調,清算過程當中也可以改變思路達成和解的。畢竟破產法的初衷是更好地實現資源的配置而不是把一個企業關掉。
據上述法官介紹,接下來金立將進入破產程式,法院將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並予以公告,且目前已通過搖珠方式指定了本案的兩個破產管理人(其未透露具體細節,稱後續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