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對不裁員或少裁員企業可返還上年度失業保險費的50%
鉛筆道12月5日訊,國務院印發《關於做好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促進就業工作的若干意見》,稱加大穩崗支援力度,對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可返還其上年度實際繳納失業保險費的50%。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返還標準可按6個月的當地月人均失業保險金和參保職工人數確定,或按6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50%的標準確定。
上述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加大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支援力度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自主創業的,可申請最高不超過15萬元的創業擔保貸款。
編輯 | 塵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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