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良性清退,真的能“良”嗎?
據悉,各地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已經有八個網貸機構良性退出指引繼續出臺,在平時的溝通中,也有朋友問,我們本地某P2P平臺就良退了,但似乎是沒有什麼動靜,錢還是沒有拿到。也有媒體老友詢問,良性清退是不是“涼”了,就這個問題,咱們一起探討。
1、良性清退需要制度保障,更需要各方有力參與誠然,良性清退應該是平臺自身的事情,最多引入市場化主體(不良資產處置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但我們不能忽略一個重大的“變數”:出借人集體。
為了更好的保障出借人的知情權和財產權,我們認為在良性退出的初期,可以將聯席會議或自律組織充當“調停人”的角色。
以聯席會議為例,本地金融辦、銀監局、經偵大隊、治安大隊等可以坐在一起(不必全部到場,起碼四家裡來三家),與平臺實際控制人及高管進行面對面溝通,會議的主要內容是債權的真實性、流動性以及時間節點。當然,也可以下沉到各地自律組織進行協調,但力量可能會明顯減弱。如果為網貸清退專門成立一個處置小組,也許是個辦法,但可能會造成人員冗餘等問題。
2、確保出借人權益是目的良性退出不能以犧牲出借人利益為前提,我們的終極目的就是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在一些地區的良退處理中,我們發現:實際控制人取保候審,CEO在押,高管部分在押,而實際控制人出來後,精力沒有放在催收等方面,而是專注於其他新創業專案去了,對平臺事宜不聞不問。這種做法,出借人很難接受。之所以能夠讓渡權利,讓實際控制人取保候審,其目的還是為了儘快解決流動性問題。
資產就在那裡,如何盤活資產?
比較科學的辦法是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託管”,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引入專業機構,回收資金,定時公佈,同時,我們建議對於平臺進行“破產處理”,在法院履行相應手續,確保平臺清退工作乾乾淨淨,不留後患。
3、良性清退的中止我們不能容許:一管就死,一放就亂的局面,對於良性清退的平臺,並不是給一個金鐘罩,免死金牌。
對於某些良性清退中,查出有“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侵佔出借人資金的行為,還是要給予適當的法律評價,構成犯罪的,絕不姑息。不能因為在搞清退,就對平臺行為全部放任,而是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目的是償還出借人資金,一旦在承諾時間內,資金迴轉無望,該抓人抓人,該判刑判刑。
我們建議,放置一個“良退中止”按鈕,給出借人。一旦出借人組織發現,平臺負責人(或不良資產處置公司等)造成了債權滅失,嚴重損害出借人利益。出借人可以通過投票系統,要求更換負責人或中介機構,如果不能停止損害,則可以直接中止良性清退,選擇刑事立案或民事起訴。
4、寫在最後....良性退出,到底能不能“良”,不取決於咱們怎麼喊,取決於具體怎麼做。形式主義沒有意義,必須真抓實幹,就是要各方通力合作。不能再懶惰了,出借人的情緒隨時在積聚,年底得把穩定工作做好。
同時,良性清退也不是“免死金牌”,成為良退的試點,就要如履薄冰,而不是拿著良退當幌子,忽悠出借人。“紙總是包不住火”,總會有被揭穿的時候。平平安安地離開牌桌,也是善莫大焉。
最後提醒一句,誰都不能以傷害出借人的利益為前提進行良退,保障金融消費者的權益是我們呼籲良性退出的終極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