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基金合規與風控初探
數字貨幣基金是指投資於數字貨幣相關領域的風險投資基金,與傳統金融業的風險投資基金類似,數字貨幣投資基金也分為一級市場投資和二級市場投資。
在一級市場數字貨幣基金主要投資於一些初創的區塊鏈公司,這類似於傳統金融行業的VC和PE,但投資方式更為靈活,既可以採取純粹股權投資的方式,也可以採取代幣投資和股權投資相結合的方式。
隨著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對ICO的監管愈加嚴格,越來越多的區塊鏈初創企業尋求專業投資機構的風險融資和私募融資。
在數字貨幣二級市場的投資主要是面向數字貨幣市場的代幣投資,通過數字貨幣產品二級市場的交易來實現收益,目前大部分數字貨幣的二級市場投資基金在美國設立,主要以數字貨幣對衝基金為主;但中國監管機構已經明確禁止數字貨幣的二級市場交易,這也使得主要面向二級市場投資的數字貨幣基金在中國面臨合規的問題。
目前,世界各國對ICO的監管都有從嚴的趨勢,央行等七部委在2017年9月4日的公告中將ICO定性為非法集資。美國、日本等國也將ICO融資納入自身的監管體系中。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區塊鏈初創公司會更多的採用風投基金和私募基金融資的方式來實現自身專案的發展。
而數字貨幣私募投資基金的風險防控則是我們必要要關注的問題,它存在於基金的組織架構、基金份額的募集、投資標的的選擇、收益的分配等各個環節中。
與傳統的私募基金類似,數字貨幣投資基金也可以採取多種不同的組織架構形式,但由於數字貨幣投資的高風險屬性,我們要採取能實現投資者利益最大化的組織形式。
目前絕大多數的私募基金都採取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與基金相關的法律主體主要包括普通合夥人(GP)、有限合夥人(LP)、基金管理人等。依照我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以及第六十一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關於普通合夥人(GP)的法律主體形式,《合夥企業法》第三條有明確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這是一條列舉式的禁止性條款。由此條款可推知,GP的法律主體形式是比較寬泛的。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這些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擔任GP的主體外,其餘不在禁止之列的主體均可以擔任GP,具體包括自然人、公司、合夥企業、各式基金等。其中,以公司主體及合夥企業主體為重要。
圖:私募基金的一般組織架構
《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GP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為了減小經營風險,在進行基金架構設計的時候,需對這一點進行充分的考慮。聯絡《合夥企業法》第三條,通過比對可知,在GP的各個可選法律主體中,僅以註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主體,特別是有限責任公司主體是優先選擇。
我國法律對私募基金有限合夥人的資格有明確規範,由於數字貨幣投資基金的高風險性,從合規角度我們認為對數字貨幣基金有限合夥人的選擇應該更為嚴格。不管是對專業機構合格投資者資格的篩選還是對個人投資者資格准入條件的設立都應該比傳統私募基金要求更為嚴格。此外,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夥人(GP)的角色不能重合,否則會增加資金運作的風險,基金必須由具備專業資格的基金管理人來運作。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應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隻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第十三條規定:“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彙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査終投資教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併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由以上規定可知,基金的LP投資人主體非常寬泛,可以是自然人、公司、合夥企業、信託、養老基金、慈善基金、已成立的其他型別基金等,但都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法律要求。
總體上來講數字貨幣基金的設計和風險把控要著重注意以下幾點:
1、數字貨幣基金的組織結構必須符合法律規定,GP可以採取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來規避風險;
2、主要從事一級市場私募投資或者風險投資,採取股權投資和代幣投資結合的方式;
3、認購基金份額的LP設定標準要比傳統私募股權基金(PE)更加嚴格;
4、基金管理人和GP不能混同,必須委託具備專業投資管理能力的基金管理人。
(作者:鏈法/蔣毅,內容來自鏈得得內容開放平臺“得得號”;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鏈得得官方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