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頭大、行為壞? 科技巨頭沒你想的那麼糟
近日,人稱“反壟斷鐵娘子”的歐盟反壟斷專員瑪格麗特·維斯塔加召開新聞釋出會,宣佈對谷歌公司處以14.9億歐元的罰款,以處罰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據維斯塔加稱,這次罰款主要針對谷歌在廣告市場上遮蔽競爭對手的問題。此前,如果其他企業想利用谷歌的技術在自己的網站上提供搜尋服務,就必須與谷歌簽訂相關協議。
該協議規定,企業在使用這一搜索技術時,可附帶上谷歌的AdSense廣告功能,在網站上植入廣告,但在搜尋頁面上,不得放置谷歌競爭對手的廣告。歐盟委員會認為,谷歌是利用該方法使自己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高枕無憂,而這種行為破壞了市場秩序,違反了歐盟反壟斷條款,因此對其處以罰款。
這已是歐盟在兩年內對谷歌開出的第三張鉅額罰單了。2017年,谷歌就曾因給予自己的購物服務“非法優勢”而被歐盟罰款24.2億歐元。2018年,谷歌又因利用安卓系統遮蔽對手而被罰43.4億歐元。儘管這一次的罰款數額也十分巨大,但比起前兩次的數額,這一次只能算是個“小罰單”。
兩年三罰,總罰款額高達82.5億歐元。然而,這可能只是歐盟對大型科技企業揮舞監管大棒的開始。維斯塔加表示,歐盟還將對蘋果、臉書、亞馬遜等企業陸續展開調查。也就是說,大型科技企業,一個也別想逃掉。
為什麼這些科技巨頭企業這麼“招恨”呢?
商業模式成其“招恨”主要原因
有人認為,歐盟花費如此大的精力處罰科技巨頭,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的貿易保護主義行為。由於歐洲各國並沒有誕生亞馬遜、谷歌這樣體量的科技巨頭,所以反壟斷就是在反美國企業。
這種觀點當然有一定道理,但如果放眼全球,就不難發現“警惕大型科技企業”並非是歐洲人獨有的態度。
事實上,即使是在對大型企業態度極為寬容的美國,對於科技巨頭的態度也相當負面。很多專家、學者都認為,科技巨頭已成為新的壟斷力量,它們會干擾市場競爭、阻礙創新、侵犯個人隱私,甚至還會加劇收入分配不公。一些政治人物的態度則更為極端。例如,前不久美國前民主黨總統候選人伊麗莎白·華倫在紐約皇后區的政治巡演中表示,如果她當選下一任美國總統,就將拆分蘋果、亞馬遜、谷歌和臉書。
其實,這種態度的產生和它們的商業模式密不可分的。目前,所有的科技巨頭,幾乎無一例外都是平臺型的企業,也就是說,它們不像傳統企業那樣主要通過低買高賣來賺錢,而是通過撮合、匹配交易來盈利。
這種商業模式決定了它們具有很強的網路外部性,即一旦使用者規模突破一定的臨界值,就可以通過“滾雪球”的方式實現迅速生長,直到擠滿整個市場為止。
因此,我們會看到只要有科技巨頭參與的市場,其集中度都很高,通常只能容納下一兩家企業。
從表面上來看,科技巨頭們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確實要比傳統的企業多得多——它們會更熱衷於遮蔽對手,更熱衷於通過自身的演算法對消費者進行價格歧視,還會應用各種手段侵犯消費者隱私……
個頭又“大”,行為還很“壞”,這很難不引起人們的反感。因此,各國政府出臺相關規定,對科技企業進行嚴格監管,似乎也是順應民意之舉了。
對待“巨無霸”不必盲目畏懼
不可否認,在實踐中,科技“巨無霸”確實存在著很多問題,但對其盲目畏懼、疑慮,或者對其在監管上額外“照顧”,其實沒有必要。
事實上,人們對於科技巨頭的很多疑慮,都來自於對其的不瞭解。例如,我們看到科技巨頭的體量都很大,甚至在細分市場上一家獨大,因此我們就認為它們妨礙了競爭。但這種觀點並不正確。
對於平臺型的企業而言,“一家獨大”只是其競爭的一個結果。由於動態競爭、跨界競爭等因素的存在,即使企業獨佔了某個市場,也很難和傳統企業一樣擁有壟斷的力量。至於很多看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從其本質上來看,也不過是它們對商業模式的一種正常的使用。
舉例來說,現在社會熱議的遮蔽對手行為,好像很沒有道理。但事實上,在傳統經濟中,沃爾瑪超市也不會允許家樂福在自己的店裡發廣告,我們又為什麼要求線上平臺對其對手完全開放呢?明白了這些,當我們再面對所謂的科技巨頭壟斷問題時,可能就會看得更清楚一些、更理性一些。
目前,國際上對科技巨頭的反對之聲甚囂塵上,國內也有很多人主張對“超級平臺”進行限制。在這種背景下,只有保持清醒的頭腦,才能確保我們能制定出正確的政策,讓我國的科技企業走上更良性、更健康的發展道路。(陳永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