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清退方案,應注意哪些細節?
首先宣告,颯姐不製作網貸清退方案,對涉刑“不良資產”的處置持謹慎意見,以下內容僅為平時代理互金涉刑案件和觀摩法律共同體處理事件的心得。不作為投資參考,請諸位出借人務必瞭解。
1、瞭解自然人的恐懼與盲從我也是P2P的出借人,這些年也代理過集資參與人的非吸案件。印象最深刻的是在湖北某市經偵大隊,第一次我和同事去表達集資參與人的觀點,劉大隊長指著辦公室一米高的報案材料,肖律師請看,這是“投資人”的各種請求書,有時候要求“取保候審”;有時候要求“處以極刑”“嚴懲”等,看一下簽字的人,很多是重合的,他們到底是什麼意見呢?!
說實話,作為代理人,俺也很無語,投資人委員會不定時會有各種決策,要求律師出具書面意見,我們每天的工作幾乎都是給大家:普法......
因此,如果製作網貸清退方案,請你注意受眾感受,要給大家“小確幸”(小而確定的幸福),切勿畫餅,那種號稱自己的資產未來可以如何如何膨大的夢想,請儘快清醒。集資參與人都不是傻子,大家要的是:現金+強烈還款意願+確定還款來源。至於比例,個案不同,以我們的觀察,定時定量回款,對於安撫出借人的恐懼有良好效果。
2、說服99%的出借人,夠嗎?有經驗的朋友可能知道,在真實的P2P爆雷案件中,大戶們就是“維護穩定志願者”,他們天然與平臺利益繫結,不願意輕易放棄希望。對於大戶群體而言,網貸平臺要做的是:以誠相待,共同面對。具體而言,大戶更容易接受時間週期更長的還款週期,對於債轉股也理解到位。
散戶,是風險積聚的高危人群。2014年,我們團隊處理第一波網貸案件時,曾經自創過一個還款原則:小額本地優先。為什麼這樣提,主要原因是我們在辦案時發現,真正有時間、有精力到警局天天盯著的人,並不是動輒投資上百萬的人,也不是外地投資人,而是本地1萬元以下的“小散”。
還記得每次去某預審,總是能遇到一位頭髮灰白的大叔,他很容易激動,一激動脖子就通紅,讓人印象深刻。有一次,我忍不住問旁邊的大娘,這位到底投資了多少錢?很多吧。大娘瞟了我一眼,老張頭啊,他投了兩千塊錢!呃,俺心中暗想:這是找警局裡的年輕人來聊天的節奏哈。
其實,心理和財務情況一般的“中戶”是最難處理的群體,某西部地區一位公務員(在沿海某市借親友資金,投了20萬),曾經給我打了2個小時電話,他站在單位樓頂,把電話這頭的我嚇壞了,俺幾乎用盡了在電視學的“規勸”技巧,最終還是從“娃子太小,不能沒爹”的角度把他勸下來了。
說服投資人(出借人)的工作量極大,分類分層處理比較科學,對於不同心理狀態和財務狀況的人,建議從不同角度進行說服。但請網貸平臺的朋友瞭解,即便你搞定了99%的投資人,只要1%的絕對數是30人以上,按照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追訴標準”,公安機關也是可以立案的。因此,千里之堤毀於蟻穴,做投資人的工作,務必細心,方案要細緻,接待人員素質跟得上。
3、合成謬誤,隨處可見站著說話不腰疼,集資參與人常常會評價我們這些勸他們“理性維權”的人。有一次,我的遠方親戚,著急地打來電話,他發現自己投資的一家線下理財平臺,標的是假的,其他人還不知道,他問我要不要公開這些材料。作為親屬,而非律師,我能想到的是:趁平臺還沒倒臺,趕緊把自己的投資贖回。是的,這就是每個人的真實的最優選擇。
正如,我們在經濟學上看到的“合成謬誤”的故事,海上有一條裝滿客人的船,突然,左舷著火了,每個人的理性選擇是馬上躲到右側,這沒有錯,但請你腦補一下結果:整條船的人都跑到右舷,火還沒燒過來,整條船就翻了。
網貸平臺刑案,甚至更糟,因為船上還有“船長”“大副”指揮慌亂的人們,分佈在不同的位置;而網貸案件中,一旦平臺實際控制人羈押,主心骨就沒有了,樹倒猢猻散是必然結局。此時,各種追賬公司將大顯身手,投資人八仙過海,場面混亂,最終,雙輸。
我們建議,清退方案應該考慮到這一問題,特別是由金融辦、經偵主導的“半官方”清退方案。一定要考慮到集資參與人的各種可能性,在獲得授權的前提下,統籌管理涉案資產,定時反饋資訊,讓大家覺得事情公開透明,沒有暗箱操作,最好有專人負責(可採取網路平臺自動回覆,AI處理等手段,但必須保障溝通順暢,減弱各方焦慮感)。
4、寫在最後在實務裡,我們看到了沒有自融、沒有集資詐騙的P2P平臺。他們風控能力不高,在經濟下行壓力增大的外部環境下,經營不善,面臨倒閉,但網貸騎虎難下,投資人更願意找平臺而不是找那些真正的用款方。
我們必須確認:資訊中介不承擔剛性兌付的法律責任。
只有超越了資訊中介,達到欺詐程度的才要承擔相應責任;當然,從欺詐到詐騙,又是一道“質”的飛躍,刑法是謙抑的,不能總是衝在前面。咱們真實的立案標準,似乎有點單一“資金鍊斷否”,“能否還錢”,這似乎有點不太公平,錢成了太過重要的東西。以至於,有些平臺老闆笑稱,他之所以安全就是因為在東南亞地區開展“現金貸”,資金充足,沒有兌付之憂。
清退方案可以寫得很完美,但關鍵還是集資參與人是否買單。對於金融消費者的教育,不僅是在“預防”階段,還應當放到真正案件發生後,如何正確理解法律,具備基本金融、社會學常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