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技術應用及其法律問題研究:以智慧合約與區塊鏈電子存證為視角
摘要: 近年來,隨著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區塊鏈由最初少部分人的狂歡逐漸成為引領社會變革的新技術。由於區塊鏈技術具備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分散式記賬等優勢,使得其在各個領域擁有著廣闊的發展前景。目前,這樣一項技術已被應用在了法律領域當中,但與其他新事物一樣,在現有法律法規體系下,該項技術同樣會面臨法律適用的相關問題。本文將以智慧合約與區塊鏈電子存證為視角,介紹其在法律領域的具體應用以及探討與此相關的法律問題。
關鍵詞: 區塊鏈;智慧合約;區塊鏈電子存證
一、區塊鏈介紹
在當今時代,區塊鏈技術毫無疑問是最為炙手可熱的新技術之一,有人將稱其為是變革未來十年的一項技術。通常而言,區塊鏈是指一個分散式的資料庫,維護一條由持續增長的資料記錄列表構成的鏈,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不可逆、分散式共享、共識信任機制等重要特點,其通過加密演算法、點對點網路、共識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為各個參與者提供了可靠、可信、真實、公開與透明的交易平臺,在該平臺上所記錄的資料均是真實可靠且不可篡改的[1]。因此,區塊鏈解決了參與者之間的信任問題,參與者之間完全可以放心地進行直接交易,而不需要依賴第三方機構的信託背書,也不需要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目前,區塊鏈已經開始應用在多個領域,尤其是金融行業涉及支付結算、票據、數字貨幣、徵信等方面的業務,而智慧合約與區塊鏈電子存證則是區塊鏈技術在法律領域的應用。
二、智慧合約
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是一種藉助資訊化技術傳播、驗證或執行合同的計算機協議。智慧合約是由計算機程式碼構建的,其完全自主地按照程式碼執行相關命令,而不需要人為干預,也無需彼此信任,“自治”、“自足”與“非中心化”是智慧合約的三個要素。
擬簽署合同的交易方在達成合同條款之後,藉助區塊鏈技術將其製作成一份智慧合約,這份合約將會按照設定的程式碼執行,這種方式消除了雙方之間資訊不對稱的困境,減少了人為干預的主觀因素,從而解決了交易方的信任問題。但當我們為這樣一項技術帶來的變革歡欣鼓舞的時候,這項技術在法律上卻面臨著身份界定與認可的問題。如果我們只是簡單地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程式碼,那麼這實質上其與普通的程式碼並無兩樣,會被視為計算機軟體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與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相關法律的規制與保護,但如果我們把它作為一種處理民事主體之間權利義務的規則,那麼就會引申出一個問題,即智慧合約能否被視為民事主體之間訂立的書面合同?
如果單從字面上來理解“智慧合約”這四個字,“合約”顧名思義就是我們通常理解的合同、協議,而“智慧”無非就是一種實現合同起草、簽署與履行的計算機技術手段,然而,智慧合約所呈現出來的形式並非是傳統意義上的合同形式,而是一行行的計算機程式碼。《合同法》第十一條對書面形式的定義作出了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計算機程式碼是否屬於該條規定所說的書面形式,目前國內立法與司法實踐在這一問題的研究與認定上仍處於空白階段[2]。而如果不解決這一根本性問題,那麼就會引發其他一些問題,包括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問題、要約與承諾的適用問題等。
由於智慧合約採用的是計算機編碼來設定合同條款,整個合同框架與條款內容呈現的是“if-then”形式,即如果達到某種特定事件、行為或時間時,則執行相應情景下的特定行為[3]。在討論到智慧合約的具體應用場景時,許多人都會用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例子,即出租人與承租人雙方之間關於租金的繳納與鑰匙的交付是通過智慧合約來實現的,具體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在區塊鏈平臺上構建一份租房事宜的智慧合約,其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是一種加密貨幣,而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的房屋鑰匙是一種電子金鑰。假如雙方約定租期一年,每月5號交納租金,那麼到了每月5號這一天,區塊鏈平臺就會自動將租金劃到出租人的電子錢包,並且與此同時會向承租人交付電子金鑰[4]。
在整個交易過程當中,區塊鏈扮演著一箇中介機構與中立裁判者的角色,杜絕了出租人與承租人的主觀行為對合同履行的影響,同時由於區塊鏈會對每次交易節點進行記錄與加上時間戳,因此,每次交易都會有跡可循而且不會被篡改,這也解決了雙方之間的信任問題。但這樣的一種計算機編碼所形成的合同條款是一套生硬的執行標準,在現實當中可能會發生某些影響合同履行或者出現合同變更、終止的情形,如在租賃期限內,雙方因出租房屋的質量問題發生爭議、或者出現情勢變更或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區塊鏈不能完全地將所有可能發生的情形都包含在內,或者不能夠與現實生活進行聯動,不具備一種自我調整機制,對現實生活中發生的情形不能立即做出快速反應,那麼繼續執行智慧合約中固定的已有標準必然會產生對合同一方甚至雙方而言不合理與不公平的結果。其實這還會涉及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區塊鏈作為一種計算機技術,能否像人類一樣做出價值判斷?如果只是機械地執行設定的標準,則難以實現法律的終極目標——公平正義。
三、區塊鏈電子存證
由於區塊鏈具備不可逆、不可篡改、加密演算法與分散式等特徵,因此在區塊鏈上形成與提取的資料往往會被認為是真實、可靠與值得信任的。正是因為區塊鏈具備這樣一種能夠自我證明的功能與機制,因此,藉助區塊鏈電子存證對已發生的事實(包括各種資料、資訊、內容等)進行固定,實現證據的儲存與記載,將有利於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中查明案件事實,實現法律事實無限接近甚至等同客觀事實的目的。而在司法實踐中,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在審理一起版權糾紛案中,採納了區塊鏈技術存證的電子資料意味著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效力在我國法院審判中首次得到認可。其實在更早之前,廣州仲裁委員會就開始佈局和實施區塊鏈電子存證技術,並且在2018年2月作出了首份基於“區塊鏈+存證”裁決書。
區塊鏈電子存證主要是利用區塊鏈技術的時間戳功能與“錨定技術”實現資料真實性的證明目的,其技術原理簡單地理解就是將某個時刻出現與存在的資料(包括電子合同、網頁截圖、電腦文件、視訊檔案、通話記錄等可以進行電子化的“原始檔”)通過加密保護的方式記錄和儲存在區塊鏈上,並對資料加蓋時間戳,保證資料的原創性、完整性與不可篡改,實現資料的自我證明。在前文提到的杭州網際網路法院審理的版權糾紛案中,為證明被告深圳某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中發表了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相關作品,原告杭州某公司系通過自動呼叫谷歌開源程式 puppeteer對侵權網頁進行圖片抓取,同時通過呼叫curl獲取目標網頁原始碼,並將該兩項內容和呼叫日誌等的壓縮包計算成雜湊值上傳至FACTOM區塊鏈和比特幣區塊鏈中。而廣州仲裁委目前在用的“仲裁鏈”是基於區塊鏈多中心化、防篡改、可信任特徵,利用分散式資料儲存、加密演算法等技術對交易資料共識簽名後上鏈,實時保全的資料通過智慧合約形成證據鏈[5]。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性是判定證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的標準與原則。在區塊鏈電子存證法律效力的審查方面,杭州網際網路法院通過對電子資料來源的真實性、儲存的可靠性、內容的完整性以及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關聯度這幾個維度對案涉的區塊鏈電子存證法律效力進行了審查與論證,最終認定原告提交的區塊鏈電子存證具備法律效力。而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首份基於“區塊鏈+存證”的裁決書中,直接認定案涉的區塊鏈電子存證合法有效[6],而對其真實性卻未作分析,實質上該份裁決書中反映出一個問題,即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直接認定區塊鏈電子存證的真實性?
2018年9月6日,最高院出臺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網際網路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十一條是關於判斷電子資料真實性的規定。根據該規定,法院在判斷電子資料真實性時需要審查電子資料生成、收集、儲存、傳輸過程的真實性,並且還強調著重審查電子資料環境的清潔性、主體和時間明確性、內容的準確性、不可篡改性等,該規定第二款又專門規定“當事人提交的電子資料,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雜湊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臺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網際網路法院應當確認”,這意味著區塊鏈固證存證技術在我國首次得到司法確認,其在我國司法層面的應用迎來重大突破。有人會認為即便第二款對於採用區塊鏈技術存證固證作出了專門性規定,但對於採用該技術收集和固定的電子資料還應當按照第一款確定的審查方法和原則來審查證據的真實性,不能當然就認定其具備真實性,但筆者並不完全認同該觀點。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這實際上是賦予了公證證明的直接法律效力,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而之所以認為經過公證的證據具備真實性,其中一個主要原因系引進了中立的第三方公證機構對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儲存進行公證,除非有相反證據推翻,否則對於經過公證的證據都會認為其具備真實性,但對於公證之前形成的原始資料、資訊與材料的生成、儲存和固定是否遭到了破壞、修改與變更並不進行司法審查。
我們知道,區塊鏈採用了分散式資料儲存、去中心化、加密演算法、共識機制等計算機技術使記錄在區塊鏈的資料不可篡改和不可逆,意味著資料一旦經過驗證並新增到區塊鏈之後,就會被永久儲存起來,並且發生人為修改、刪除、調整或者變更的可能性幾乎為零,因此,該等資料是高度可信與可靠的,這有效解決了使用者之間的信任問題。那麼在這一過程中,區塊鏈實際上充當了一箇中立第三方機構的角色,其功能和作用與公證機構一樣,保證資料被真實地記錄。既然對於經過公證的證據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那麼同樣地,在沒有相反證據推翻的前提下,對於採用區塊鏈技術存證固證的電子資料應當可以直接認定其真實性,而至於其被上鍊之前是否存在被破壞、修改與調整的情形,是否完整、準確和客觀,應當要由另一方舉證證明,也就是前述所述的相反證據。
這還引申出另一個深層次的問題,就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關係問題,實際上,在司法裁判當中,審判者查明的事實往往是基於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有時候還會基於常理和經驗所推演出來的,這種通過演澤方式還原的事實是法律事實,是審判者判案的依據和支撐,至於客觀事實究竟如何,並不能完整準確地還原,換言之,在審案過程中,我們所能做到的就是無限接近於客觀事實。而與經過公證的證據一樣,區塊鏈電子存證實質上已足以作為我們認定法律事實的依據。
然而,如果現階段,在司法審判實務當中允許直接認定區塊鏈電子存證的真實性,仍然面臨著一些問題。我們知道,由於公證方式已長期且大量地在司法實務領域中得到應用,具備相應的法律法規、指導意見及行業規則等予以規範,擁有一套成熟的具備實操性的標準,並且還易於司法審判人員理解,因此,公證證明的法律效力容易得到司法審判人員的認可。而與公證方式相比,區塊鏈電子存證面臨的一個主要的問題是缺乏一套統一的且具備實操性的執行標準。目前,區塊鏈電子存證在第三方存證平臺的篩選、執行的技術標準、採用的區塊鏈型別、存證的流程與方式、司法審查的標準等方面都沒有統一的司法認可標準,由於無法按照既定的統一標準對區塊鏈電子存證的法律效力進行審查,加上區塊鏈屬於新型的技術,多數法官對該技術並不瞭解,就會容易導致裁判尺度不一致的情形,不利於實現裁判結果的公平公正。
針對這種情形,可以考慮對第三方存證平臺實施准入制度,即取得相應資質的第三方存證平臺進行的區塊鏈電子存證才能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這就類似於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一樣需要取得相應資質。同時,還要積極推進第三方存證平臺與法院、仲裁機關、公證機構、司法鑑定機構等司法服務機構進行合作,實現資源資料共享。目前廣州仲裁委員會的“仲裁鏈”是由微眾銀行聯合廣州仲裁委、杭州亦筆科技三方基於區塊鏈技術搭建,而杭州網際網路法院亦上線了自己的“電子證據平臺”,這種由仲裁機構或者法院直接參與搭建的區塊鏈電子存證平臺,無疑是極大地提高了區塊鏈電子存證的公信力與實用性。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對於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及定理,以及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等是不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的,其一個重要的原因是該等事實屬於客觀事實或者是法律事實,在法律上均被視為真實存在,不存在爭議。由於區塊鏈記錄的資料是真實的,該等資料所記載與反映的事實,包括交易行為等亦應是真實的,對於該等事實,是否還需要當事人舉證證明,這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四、結語
毫無疑問,智慧合約與區塊鏈電子存證的出現給我們帶來了諸多便利,這種便利既體現在日常生活當中,也體現在司法實務領域當中,但它們在給我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對現有狀態與秩序帶來了挑戰。實質上,每一項新技術的出現都會對既有的事物造成衝擊與改變,法律也不例處。在這個隨時都會出現新技術對現有法律體系與法律規定提出新要求與挑戰的時代,我們應當時刻保持開放包容的心態,擁抱技術的發展,跟上時代的步伐,不斷修訂與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法律成為技術進步的助推器。
[1]楊東:《鏈金有法——區塊鏈商業實踐與法律指南》,北京航空般天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12-13頁
[2] 楊東:《鏈金有法——區塊鏈商業實踐與法律指南》,北京航空般天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313頁
[3] 周曉靖:《以法律視角探究區塊鏈下智慧合約的發展前景與侷限》,《法制博覽》2005年05下
[4] 周潤:《區塊鏈智慧合同的效力分析路徑研究》,《重慶廣播電視大學學報》第30卷第2期
[5] 姜樊,《廣州首個“仲裁鏈”判決書出爐》,釋出在《北京晨報》,來源http://bjcb.morningpost.com.cn/html/2018-03/13/content_482172.htm
[6] 麻策,《從電子存證到區塊鏈存證,司法效力的想象空間在哪?》,釋出在網路法實務圈,來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95441508408903059&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