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匯局發文完善支付機構外匯政策 便利跨境電商結算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促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防範外匯支付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在總結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了《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見附件)。現就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辦法》實施前參與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支付機構,應於《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辦法》要求,向註冊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進行名錄登記。
二、銀行在滿足交易資訊採集、真實性稽核等條件下,可參照《辦法》第十二條,申請憑交易電子資訊為跨境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
三、為確保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試點業務平穩過渡,各分局應向轄內支付機構準確傳導政策要求,科學調配人員,妥善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工作。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開展支付機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發〔2015〕7號)同時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以下為檔案全文:
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便利跨境電子商務結算,促進支付機構外匯業務健康發展,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支付機構外匯業務,是指支付機構通過合作銀行為市場交易主體跨境交易提供的小額、快捷、便民的經常項下電子支付服務,包括代理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本辦法所稱市場交易主體,是指電子商務經營者、購買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
第三條 支付機構依據本辦法辦理貿易外匯收支企業名錄登記(以下簡稱名錄登記)後方可開展外匯業務。支付機構應遵循“瞭解客戶”“瞭解業務”及“盡職審查”原則,在登記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條 支付機構應盡職核驗市場交易主體身份的真實性、合法性。為市場交易主體辦理的外匯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為非法交易提供服務。支付機構應對交易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與外匯業務的一致性進行審查。
第五條 銀行應審慎選擇合作支付機構,客觀評估擬合作支付機構的外匯業務能力等,並對合作支付機構辦理的外匯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進行合理稽核。未進行合理稽核導致違規的,合作銀行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合作銀行可根據支付機構風險控制能力等情況在經登記的單筆交易限額內確定實際的單筆交易限額。合作銀行要求支付機構提供必要相關資訊的,支付機構應積極合。
第六條 市場交易主體、支付機構及合作銀行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得以虛構交易、分拆等方式逃避監管。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依法對支付機構開展外匯業務進行監督管理。支付機構、合作銀行及市場交易主體應予以配合。
第八條 支付機構及合作銀行應依法履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義務,依法維護市場交易主體合法權益,對市場交易主體身份和交易資訊等依法嚴格保密。
第二章 登記管理
第九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負責支付機構名錄登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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