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一則檔案鼓舞VC/PE圈
2月14日晚間,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要求銀行、險資、交易所全面支援民企融資,震撼圈內。
這是一份規格極高的檔案:
研究取消險資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範圍限制;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稽核進度;抓緊推進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範圍和發行規模;積極培育投資於民營科創企業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援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乾貨滿滿,令VC/PE圈備受鼓舞。
此外,《意見》還明確指出,支援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
亮點一:
研究取消險資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範圍限制
這幾乎是打開了VC/PE募資的活水通道。
VC/PE行業一直翹首以待險資。去年10月,銀保監會發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此前的《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進行修訂,首次提及要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股權投資的行業範圍限制,通過“負面清單+正面引導”機制提升保險資金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這對於深陷“募資難”的VC/PE行業而言,意義重大。前海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合夥)首席執行合夥人、前海方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靳海濤曾分析“募資難”的原因之一,就是本來應成為VC/PE基金主力軍的保險資金進度仍比較緩慢。在此之前,一般的創投基金難以滿足保險資金對當期收益考核的要求。如今,中辦、國辦點頭之後,意味著險資大門即將敞開,巨量資金將進場。
東方富海董事長、創始合夥人陳瑋也曾撰文表示,要真正推動中國經濟轉型,促進“雙創”發展,就必須逐步用“長錢”替換“短錢”,力爭使機構投資者佔比超過50%,而方法之一就是出臺相關政策,引導、擴大保險資金等進入創業投資的比例。
亮點二:
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稽核進度
眼下,IPO仍然是VC/PE行業的主要退出方式。
《意見》指出,要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稽核進度。根據券商中國報道,所謂“加快稽核”,意在縮短時間,但仍將履行完整的受理、反饋、初審、發審等程式,不會簡化稽核環節,更不會降低稽核標準,也不會出現民營企業集中批量上市或再融資的情況。
但這仍然令VC/PE機構充滿期待。清科旗下私募通資料顯示,2019年1月共發生退出事件94筆,其中IPO退出數量為55筆,併購退出33筆,新三板掛牌退出6筆。值得關注的是,本月各渠道退出數量驟降,IPO退出數量降幅超過65%。隨著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稽核進度,這一情況無疑有望得到改善。
此外,《意見》還提及抓緊推進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目前,科創板一系列改革政策已在徵求意見階段,本月20日為截止日期,待監管層完善相關規則後向外發布即可實施。
科創板和試點註冊制,註定會成為2019年中國資本市場的“里程碑式”事件。剛出爐的徵求意見稿就已經令金融圈沸騰:允許同股不同權企業上市;允許尚未盈利的企業上市;註冊制稽核流程不超過6個月;漲跌幅限制放寬至20%;定價全面採用市場化詢價;為創投基金提供更靈活的減持方式....
亮點三:
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範圍和發行規模
過去的眾多檔案中,可轉債鮮少被提及。而此次《意見》指出,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範圍和發行規模。擴大創新創業債試點,支援非上市、非掛牌民營企業發行私募可轉債。
可轉債,還有優先股,是創投機構期待被允許的投資方式。東方富海董事長、創始合夥人陳瑋曾疾呼,中國投資環境、信用體系建設尚不完善,應允許創業投資機構運用優先股、可轉債等多種方式進行投資 。
陳瑋認為,優先股、可轉債在時間和費用成本上更為經濟,通常情況下,其條款邏輯也對投資人、創始人更為友好。特別是在公司早期缺乏資料支撐、估值較難確定的階段,其優勢更為突出,在創投行業更為成熟的地區,如美國,是比普通股權更為流行的早期投資方式。
他曾建議,監管層需要從法律法規、會計政策上支援投資機構採取優先股、可轉債等多種方式投資,鼓勵創業公司採取更為多樣化的直接融資工具。
亮點四:
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援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
稅收問題一直是創投基金牽掛的“心頭大事”。
今年1月24日,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以及證監會聯合釋出了《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明確了創投基金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基金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分別採用20%稅率或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至此,創投基金的稅收問題塵埃落定。
但VC/PE仔細研究後心頭一緊。陳瑋撰文分析,如合夥制創投基金按照年度所得核算,適用5%-35%超額累進稅率(由於專案通常退出金額較大,都會達到35%的稅率徵收標準,實際稅率基本為35%),則相比《通知》出臺前享受地方稅收優惠政策,按照20%實際稅率繳納個稅要大大增加稅收負擔;而備受關注的按照單一基金核算,適用20%稅率的計徵辦法,則要求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在內的成本支出,不得在核算時扣除,顯然也不盡合理,未能從更深層次考慮合夥制創投基金的運營框架特點及個人合夥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係本質。
陳瑋認為,目前的創投基金稅收政策尚未充分反映去年 9 月國務院常務會議上關於 “ 將保持地方已實施的創投基金稅收支援政策穩定,確保總體稅負不增 ” 的精神 。
而如今,中辦、國辦發文再次強調抓緊完善進一步支援創投基金髮展的稅收政策,燃起了VC/PE的期望。
本文為投資界原創,作者:劉全,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902/44044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