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共享單車等押金應當日退還
3月19日,交通運輸部發布《交通運輸新業態使用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就網路預約出租汽車、汽車分時租賃和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等交通新業態資金和押金管理辦法向社會徵求意見。
《辦法》明確,運營企業原則上不收取使用者押金,確有必要收取的,應當基於協議,提供運營企業專用存款賬戶和使用者個人銀行結算賬戶兩種資金存管方式,供使用者選擇。使用者押金歸使用者所有,運營企業不得挪用。
而對於收取押金的上限,《辦法》做了詳細的規定。如,汽車分時租賃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2%;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的單份押金金額不得超過運營企業投入運營車輛平均單車成本價格的10%。運營企業應當在與使用者簽訂的服務協議中明確押金收取數目和扣除押金條件,在網路平臺顯著位置明示押金退還方式、程式和週期。
同時,對預存資金也有限制。運營企業收取的使用者預付資金總規模應當與其服務能力相匹配,嚴禁超出服務能力收取使用者預付資金。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單個使用者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100元;其他交通運輸新業態單個使用者賬號內的預付資金額度不得超過8000元。
在備受關注的押金退還問題上,《辦法》明確,使用者申請退還押金時,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相關資訊後,應當於當日(至遲次日)基於原路退還原則退還使用者。使用者原賬戶發生變化的,運營企業需提供使用者身份資訊、押金支付資訊和退款賬戶資訊,存管銀行和其他支付服務機構核對認定後再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