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核查突擊入股!昨晚,上交所對Pre-科創板出手了
3月24日晚間,上交所釋出《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稽核問答(二)》。這份長達13000多字的檔案堪稱科創板IPO最新最嚴的稽核紅線。
其中,令眾多VC/PE心頭一緊的是,上交所要求全面嚴查突擊入股,申報前6個月新增的股東鎖定期為三年;原則上要求科創板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同時要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於“三類股東”…… 條條新規劍指要害。
外界普遍認為,最早一批從科創板嚐到甜頭的,極有可能是深耕科技領域的VC/PE。因此,一些機構正在拼命尋找科創板潛在標的,火線入股,符合科創板風向的優質專案估值飆升,一場Pre-科創板狂歡盛宴正在圈內上演。
全面核查突擊入股股東!
對Pre-科創板現象,上交所表態了。
根據新規,對IPO前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保薦機構、發行人律師應主要考察申報前一年新增的股東,全面核查 發行人新股東的基本情況、產生新股東的原因、股權轉讓或增資的價格及定價依據,有關股權變動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新股東與發行人其他股東、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本次發行中介機構負責人及其簽字人員是否存在親屬關係、關聯關係、委託持股、信託持股或其他利益輸送安排,新股東是否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股東資格。
申報前6個月的新增股東鎖定期3年
對於火線入股的VC/PE機構,想要減持退場也並非易事。
上交所明確指出,股份鎖定方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後鎖定3年;申報前6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應當承諾:新增股份自發行人完成增資擴股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鎖定3年。 在申報前6個月內從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處受讓的股份,應比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進行鎖定。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親屬所持股份應比照該股東本人進行鎖定。
而此前,上交所表示為創投基金等其他股東提供更為靈活的減持方式。在首發前股份限售期滿後,除按照現行減持規定實施減持外,還可以採取非公開轉讓方式實施減持,以便利創投資金退出,促進創新資本形成。
對於申報後的新增股東,上交所也作了說明。
檔案指出,申報後,通過增資或股權轉讓產生新股東的,原則上發行人應當撤回發行上市申請,重新申報。但股權變動未造成實際控制人變更,未對發行人控股權的穩定性和持續經營能力造成不利影響,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東產生系因繼承、離婚、執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國家法規政策要求或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導,且新股東承諾其所持股份上市後36個月之內不轉讓、不上市交易(繼承、離婚原因除外)。
這類創投基金股東不用鎖定36個月
那麼,如果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發行人股東所持股票的鎖定期如何安排?
根據上交所的最新“問答”檔案,對於發行人沒有或難以認定實際控制人的,為確保發行人股權結構穩定、正常生產經營不因發行人控制權發生變化而受到影響,要求發行人的股東按持股比例從高到低依次承諾其所持股份自上市之日起鎖定36個月,直至鎖定股份的總數不低於發行前 A 股股份總數的51%。
位列上述應予以鎖定51%股份範圍的股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上述鎖定36個月規定:員工持股計劃;持股5%以下的股東;非發行人第一大股東且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 其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是指符合《私募基金監管問答——關於首發企業中創業投資基金股東的認定標準》的創業投資基金。
要求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
上交所指出,PE、VC 等機構在投資時約定估值調整機制(一般稱為對賭協議)情形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 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對賭協議可以不清理:
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
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
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
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上交所要求,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就對賭協議是否符合上述要求發表專項核查意見。發行人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中披露對賭協議的具體內容、對發行人可能存在的影響等,並進行風險提示。
此條規定影響甚大。對賭協議,早就成為VC/PE投資的潛規則,然而接下來,無論是被投企業和創投機構,都需要按照科創板的要求倍加謹慎對待相關條款了。
放寬了對“三類股東”的核查要求
當前,新三板企業掀起一股熱潮——轉向科創板。其中難免會有一些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期間形成契約性基金、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三類股東”的發行人,對此上交所要求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從以下方面核查披露相關資訊:
(一)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於“三類股東”。
(二)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並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並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註冊登記。
(三)發行人應根據《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髮〔2018〕106號)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四)發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資訊披露。保薦機構及律師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五)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三類股東”問題一直深深困擾著新三板擬IPO企業,此次上交所只需明確三類股東中是否存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及其近親屬是否直 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份額,被外界視為放寬了對“三類股東”的核查要求。
不符合發行條件:
首發申報會計差錯更正利潤超20%
最後,需要提醒的是,首發材料申報後,如發行人同一會計年度內因會計基礎薄弱、內控不完善、必要的原始資料無法取得、審計疏漏等原因,除特殊會計判斷事項外,導致會計差錯更正累積淨利潤影響數達到當年淨利潤的 20%以上(如為中期報表差錯更正則以上一年度淨利潤為比較基準)或淨資產影響數達到當年(期)末淨資產的 20%以上,以及濫用會計政策或者會計估計以及因惡意隱瞞或舞弊行為導致重大會計差錯更正的,應視為發行人在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及相關內控方面不符合發行條件。
本文為投資界原創,作者:劉全,原文:https://news.pedaily.cn/201903/4415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