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流程的“微信庭審”需在發展中改進完善
楊維立
日前,最高法院在寧波召開中國移動微法院試點推進會,據《浙江日報》報道,自4月1日起將移動微法院試點範圍從浙江擴大到北京、遼寧、上海等12個省(區、市)轄區內法院,用移動網際網路技術推進案件繁簡分流、深化審判執行資訊公開、促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移動微法院,是浙江省餘姚法院首創並推廣到全省的一款可以讓公眾“微信打官司”的小程式,用人臉識別、電子簽名、實時音視訊互動等技術,實現民商事一、二審案件從立案到執行全流程線上流轉,原被告不用到現場就能遠端參與庭審。事實表明,此舉可謂好處多多。比如,方便群眾、提高司法效率、緩解審判資源的不足等。當然,任何事物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對“微信庭審”而言,同樣需要在探索中不斷髮展和完善。
首先,“隔空”庭審模式下,如何落實“誰執法誰普法”。對訴訟參與人來說,不可能所有人法律意識都很強,所以為了確保“微信庭審”效果,法院不妨從立案開始,有針對性地幫訴訟參與人“預習”法律常識。在微信上可通過圖文並茂的形式,多角度地向訴訟參與人宣傳相關法律知識及典型案例。同時,還可邀請律師、大學法律專業師生擔當普法志願者,線上與訴訟參與人互動,接受諮詢,答疑解惑。這樣做不僅可為接下來的庭審打好基礎,而且司法流程和法治觀念可以通過這樣的“普法課”得以傳播,訴訟的效果就會更理想。
其次,“隔空”庭審模式下,如何保障司法的嚴肅性和儀式感。司法實踐中,有些違規的情形令人擔憂:有的訴訟參與人在庭審中抽菸,有的躺在床上開庭,有的在網咖、商場參加庭審,嚴重影響了“微信庭審”程式正常有序進行。對此,法官卻面臨著兩難選擇:放任訴訟參與人失範行為,無疑損害法律嚴肅性,而逐一糾正又將影響庭審效率。筆者以為,為更好地保障庭審效果,有必要在各法院和律師事務所設定“微信庭審”場所,這樣做的好處是,可授權專門人員在場維持庭審秩序,督促訴訟參與人遵守庭審紀律。
其三,“隔空”庭審模式下,社會公眾如何實現知情權。正如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副院長顧永忠所言:“微信庭審和視訊遠端審判相比,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如何讓公眾參與到審判過程中來。”筆者的期待是,“微信庭審”早日實現與庭審直播對接,以接受公眾監督。同時,加強特約監督員隊伍建設,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退休老法官、資深律師參與庭審考評,監督“微信庭審”。客觀上,微信能夠有效降低監督成本,而且監督不受地點限制。法院敞開胸懷,搞好制度設計,引入公眾監督這個“同盟軍”,為“微信庭審”當好“啄木鳥”,就能有效保障庭審質量。
“微信庭審”只有在規範中推廣和發展,移動微法院的步子才能夠更加穩健。
本文來源:北青網-北京青年報 責任編輯:郭浩_NT5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