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分蘋果和谷歌?時候未到,且沒必要
扼殺創新、摧毀競爭、對抗監管......又有人計劃對蘋果、谷歌們動刀。
宣稱參加2020年美國總統競選的民主黨參議員伊麗莎白·沃倫提出要分拆以Facebook、亞馬遜和谷歌為首的科技巨頭們,在部落格中,她歷數了科技公司們的“罪狀”。
沃倫甚至建議撤銷從前的一些收購提案,包括讓全食脫離亞馬遜、Nest剝離谷歌,Instagram和WhatsApp重回獨立。
一時間,公眾和媒體的神經又被挑動起來,但客觀而言,她的提案很難站得住腳。雖然口頭上爭論了很多次,卻並沒有什麼落實的措施。去年扎克伯格參加聽證會,各位議員不斷質疑他壟斷的問題,但最終仍然很難找到實錘。畢竟,僅僅是規模大、市值高,很難認定這家公司就違反了《反壟斷法》。
至於“拆分”這種極端的做法,更是為時過早。起碼在當下,它們的商業帝國還遠沒有到所向披靡的地步,即使強大如Facebook,也不能高枕無憂,不得不警惕新興社交應用Snapchat的衝擊。
沃倫的提案雖然迎合了很多人對於大公司的恐懼,但幾乎是”不可能完成對任務“。幾家公司的股價在沃倫提出這一言論後有了些波動,並沒有掀起太大的波瀾。
為什麼科技巨頭總被當作靶子?
從上世紀開始,美國曾經拆分過很多巨頭,只要一家公司發展到可能撼動自由市場的基礎,歐美反壟斷的大棒就會揮動起來。
上一個中槍的是AT&T,它控制了美國有線電話產業上下游,如果別的裝置廠商不按照AT&T的標準造裝置,就不允許它們聯網。最終,一家獨大的AT&T被拆成了7個小公司。AT&T的市場佔有率從分拆前超過90%下降到幾年後的50%。美國的電話通話價格5年後下降了40%。
在歐美社會中,無論是公眾還是政客,主流聲音對於“壟斷”這個詞語從來都是警惕的。他們認為,壟斷必然帶來控制。
在資本主義野蠻生長的年代,這些控制不僅侷限於資本,甚至會深入金融和政治體系中。很多大企業的創始人都是權勢滔天,甚至超過了政客集團。比如當時美國最有錢的三個人,洛克菲勒、卡內基和摩根,直接用金錢和人脈干預了1896年的美國大選,確保“自己人”上臺。縱觀當下,還沒有哪家科技公司能夠企及當年他們的“輝煌”。
美國曆史上最有名的《謝爾曼法》也是誕生於這樣的背景。洛克菲勒的石油帝國瓦解了,標準石油公司成了33家小公司,可以說這部法律奠定了此後一個多世紀美國反壟斷的基調。
雖然科技公司的政治權力不可與舊經濟時代的大亨相提並論,但公眾對他們還是心存芥蒂,至少在控制公眾生活這件事上,它們做得毫不遜色。據稱美國人每週瀏覽Facebook的頻率已經超過了《聖經》,亞馬遜在黑五的銷量每年都在重新整理。他們控制著使用者的身份、支付和生活的一切隱私資料,甚至,如果需要,他們可以操縱人們的思維。
這就像是一個潘多拉魔盒,一旦開啟,後果甚至會超出扎克伯格他們的預估和認知。
2016年Facebook的“資料門”事件,使用者資料被交給第三方公司Cambridge Analytica,他們則定向投放宣傳廣告影響大選的走勢。這一事件之後,公眾對大型科技公司的信任危機達到頂峰,Facebook的市值也蒸發了上千億美元。
在資料即黃金的時代,如果不加以控制,這些科技公司是可以利用資料為所欲為。即使從商業的角度看,資料資源如此集中,監管觸達不到的灰色地帶,也給了巨頭們尋租的空間。
事實上,這幾家公司憑藉資本實力,讓自己的商業版圖不斷擴大。對小公司接二連三的收購,讓很多人產生“創新是否已經被扼殺”的懷疑。對於新的創業者來說,被巨頭們吞併似乎已經成了必然的結局。
網際網路公司們擁有虹吸式的流量資源,再加上雄厚的金錢,雙管齊下,足以讓有根深蒂固反壟斷傳統的歐美市場反對之聲高漲。
拆分巨頭既沒必要,也不可行
亞馬遜、Facebook、谷歌、蘋果以及中國的BAT,雖然它們體量龐大,科技行業擁有強大影響力,從而主導著新技術的商業化程序,但在它們沒有違反監管規則之前,並不能說它們遏制了技術創新。
它們的形成源於市場競爭,並沒有壓制下一代的技術創新,這些公司在AI、量子計算、無人駕駛等前沿技術上投入巨大,並構成了美國、中國在新一輪技術創新的優勢。
如此看來,拆分這些科技巨頭,既沒什麼必要,反而還會產生負面效應。美國參議員“沃倫”打出的維護技術創新的旗號並不成立。
在網際網路時代,類似事件影響最大的是微軟反壟斷案。在本案中,美國司法部也是打出了同樣的旗號,但並沒有證據證明微軟抑制了創新。雖然微軟部分行為觸犯了反壟斷法,但最終兩者達成了和解,微軟免於分拆。這為討論肢解亞馬遜、谷歌等公司提供了參考。
相反,拆分標準石油、AT&T的案例,並不適合類比於此。兩者都對市場其他的參與者形成了不正當競爭。拆分後恢復了市場秩序,並給消費者提供更好的、價效比更高的服務。
但亞馬遜等網際網路巨頭是處於充分的市場競爭環境中。這些巨頭雖所在核心領域不同,但彼此還是競爭對手(比如,多數網際網路巨頭營收主要都來自於廣告)。它們在某一地區某個領域形成壟斷,但從全球範圍內,這些網際網路巨頭都有強大的競爭對手。
技術發展會帶來新的市場機會,從而導致巨頭更迭以及影響力的轉移。IBM在80年代是科技行業最有影響力的公司,長年市值位居第一,但是個人電腦的興起,催生了新一波巨頭——微軟、英特爾。在WIntel聯盟的“統治”之下,網際網路的普及又催生了亞馬遜、谷歌、Facebook。移動網際網路時代,滴滴、Uber、頭條、美團這樣的新巨頭也相繼興起。
蘋果公司在智慧機行業的影響力和領先程度,也經歷了肉眼可見的下滑。
企業決策也會改變一個巨頭的主導地位。比如,在移動網際網路時代到來後,李彥巨集沒有把握住這樣的機會,導致後來百度掉隊,影響力不再能與阿里騰訊並列。英特爾沒能抓住移動處理器和人工智慧的機會,先後目送高通、英偉達成為新的巨頭。
在市場充分競爭下,美國政府並沒有介入的必要,還是應該商業的歸商業,政治的歸政治。
從另一個角度講,美國參與全球競爭,拆分科技巨頭無異於自斷臂膀。
在全球範圍內,只有美國、中國、韓國擁有市值幾千億美元的科技巨頭,這些巨頭公司是美、中、韓在商業、科技競爭中的重要資源。亞馬遜、谷歌、Facebook、蘋果讓美國保持了科技行業的領先優勢,在商業、科技影響力上進一步拉開了與歐洲的差距。
拆分亞馬遜、谷歌、Facebook、蘋果,必然削弱它們的影響力,客觀上成全了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搜狗執行長王小川向36氪表示:“美國還要參與全球競爭。削弱美國企業,中國開心死了。”
反觀中國,拆分BAT也是同理。
此外,考慮到法律和政治博弈,拆分這些巨頭也會困難重重。華爾街日報刊文評論:“考慮到不可避免的政治和法律挑戰,該提議真正實施的可能性很小,任何進一步行動都遙遙無期。”
這些公司引起人們擔憂的地方,在於其無孔不入的影響力和侵犯人們隱私的可能性,但這些可以通過合理的監管來解決。相比於拆分巨頭,這樣成本更低、可行性更高。
科技巨頭的自我監督
就算這次沃倫的提案沒有通過,科技巨頭們也不敢掉以輕心。
它們一旦有任何“越軌”的苗頭,或者觸碰了市場市場自由競爭的底線,都會迅速演變成一場危機。Facebook的“資料門”事件以及之後的發酵就是前車之鑑。
從科技公司的做法來看,自微軟之後的巨頭們,都在小心翼翼地包裝自己。無論是谷歌早年的“不作惡”、還是亞馬遜支援中小商家線上開店,都是一種很聰明的迎合。“開放”已經成了一種共識。國內的BAT同樣如此,騰訊在經歷了3Q大戰之後,轉向了開放的政策,也是不希望自己陷入眾矢之的的境地。
但在資料安全和隱私問題上,以掙錢為目的的公司陷入了兩難。如果要變現,必定要挖掘資料價值,至於何種程度為“適度”,實際上有很大的發揮空間,在外部監督還未到位時,還全憑公司的“自覺”。這會讓科技公司持久曝光於聚光燈下,並且這種兩難之間的平衡一旦面臨外部壓力,很難持續下去。
最為關鍵的是,“壟斷”這一定義本來就是在不斷變化的。AT&T時期,壟斷意味著“非正當競爭”,包括遮蔽對手或濫用市場地位。但去年告到美國最高法院的蘋果反壟斷案中,起訴方認為App Store的抽成這一做法就違反了“反壟斷法”。如果最高法院判定了蘋果敗訴,就會成為今後類似案例的判斷依據。
巨頭們撒錢收購,之前很少有政府之手干涉其中。因為在自由市場和政府引導中,的確很難找到一個平衡點,所以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批准了亞馬遜對全食超市的收購案,畢竟即使收購後,亞馬遜也才佔到食品雜貨市場的零頭。但如果未來某個巨頭達到了當初微軟一統江湖的盛況,而且想要覬覦跨行業的領頭位置,很難說不會引起更大的反彈了。
儘管沃倫的提案可能很快煙消雲散,但時不時有人亮一亮“反壟斷”的棒子,對這些公司,對公眾來說,都是好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