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浙江長租公寓企業不得自行開辦“租金貸”
[ 摘要 ]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範“租金貸”業務。從事住房房源委託出租業務的長租公寓企業不得自行開辦“租金貸”等金融業務,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合作開展“租金貸”等業務,不得誘導承租人簽訂“租金貸”協議,不得為承租人提供擔保等增信措施。
新華社杭州10月19日電(記者馬劍)針對長租公寓市場中個別企業違規使用“租金貸”等問題,浙江省日前出臺檔案明確,從事住房房源委託出租業務的長租公寓企業不得自行開辦“租金貸”等金融業務。
根據浙江省城鄉住房工作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出臺的《關於促進長租公寓市場平穩健康有序發展的指導意見》,從事住房房源委託出租業務的長租公寓企業應當按照約定,每季度或每半年向全體住房房源委託出租人、長租公寓承租人通告住房租金收入、支付總額,按期或者逾期支付,以及經營住房委託出租業務所產生的沉澱資金使用等情況。上述事項條款應當在委託出租協議、承租協議中分別予以約定。
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範“租金貸”業務。從事住房房源委託出租業務的長租公寓企業不得自行開辦“租金貸”等金融業務,不得與無放貸資質的機構合作開展“租金貸”等業務,不得誘導承租人簽訂“租金貸”協議,不得為承租人提供擔保等增信措施。長租公寓企業利用房東房源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租金消費貸款業務的,應當事先徵得原始房東書面同意。
同時,浙江提出建立租金價格分類管控制度。對國有企業在約定的租賃住房用地上建設的租賃住房實行租金價格管控,年度平均租金價格漲幅不超過5%。對企業自持商品住房、藍領公寓等特定租賃住房,相關部門要以成本價格測算為基本依據,加強價格指導和協調。
指導意見明確,長租公寓企業要承擔租賃住房空氣質量合格的主體責任。租賃住房房源特別是經過改建、裝修後的房源必須符合空氣質量相關要求,承租人可以要求長租公寓企業提供空氣質量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
即日起,浙江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長租公寓市場專項整治行動,公開曝光典型案例,重點整治強制或誘導租客違規使用“租金貸”等產品支付租金、出租不符合空氣質量合格要求的房源等六類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