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蜂窩被指點評造假揭行業通病 平臺亟待加強監督審查
針對馬蜂窩資料被指造假一事又有新進展,10月22日,馬蜂窩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媒體作者丁子荃以及其報道中的資料提供方乎睿資料侵犯名譽權,目前已獲立案。
隨後,該自媒體再發《我承認,我們是有組織攻擊馬蜂窩的》一文與馬蜂窩展開較量,並抓住馬蜂窩此前釋出宣告中的幾點舉證表示質疑。同時,其還稱已將更多的證據做好公證和司法鑑定,接下來將逐步放出。並要求馬蜂窩公佈查證結果,否則將視為誹謗,發起反訟。
值得注意的是,“買資料”、“買評論”早已成網際網路行業的通病,以此營造的“繁華街市”,一方面可以獲取更多的使用者,另一方面則會吸引更多投資者的目光。
那麼,作為平臺方、甚至達到“獨角獸”級別的企業,平臺仍充斥剽竊內容的嚴重性和其需承擔的責任在哪?其提高識別虛假內容的技術儲備的重要性?
被指點評造假,“誰是誰非”?
此前,一篇名為《估值175億的旅遊獨角獸,是一座殭屍和水軍構成的鬼城?》引發熱議,該文章指出馬蜂窩旅遊網部分點評及評論資訊存在虛假內容的情況,並以此質疑馬蜂窩旅遊網的資料及使用者真實性。
具體來說,該自媒體報道中稱,馬蜂窩的2100萬條關於酒店、餐廳等使用者的“真實點評”,其中,85%都是從其競爭對手攜程、美團等平臺上抓取而來,涉及7454個賬號,合計抄襲572萬條餐飲點評、1221萬條酒店點評,而該資料分析來自深圳市乎睿資料有限公司。
馬蜂窩對媒體表示,承認部分點評造假,已對涉嫌虛假點評的帳號進行清理,但文章內容片面,存在明顯誤導傾向。
馬蜂窩強調,點評內容在馬蜂窩整體資料量中僅佔比2.91%,涉嫌虛假點評的帳號數量在整體使用者中的佔比更是微乎其微,馬蜂窩已對這部分帳號進行清理。同時,自媒體文章所述的馬蜂窩使用者效量,與事實和第三方機構資料都嚴重不符。
10月22日,馬蜂窩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自媒體作者丁子荃以及其報道中的資料提供方乎睿資料侵犯名名譽權,目前已獲立案。
在立案不久後,該自媒體再發《我承認,我們是有組織攻擊馬蜂窩的》一文與馬蜂窩展開較量。
該文中質疑了馬蜂窩此前發表的宣告並舉例證實:“點評內容在其整體資料量中僅佔比2.91%”,其並未按照條數總和來算而是從整體資料大小計算,實則為“偷換概念”;“涉嫌虛假點評賬號數量在整體使用者中的佔比更是微乎其微”,其核算了被刪掉抄襲的點評佔總字數的77%,實則為“避實就虛”。
產經觀察家洪仕斌對財經網表示,馬蜂窩不應該將點評的資料放在整體資料去計算,而是應該從其單一的專案中進行比重。平臺擁有大量的使用者資料、登陸資料、交易資料等,若按此計算,點評的資料肯定是“微乎其微”。
乎睿資料團隊對新京報表示,其至今的分析內容都以事實和資料為依託;團隊曝光馬蜂窩資料造假“純屬順手為之,沒有針對任何個人或企業”;團隊在分析過程中對馬蜂窩存在的資料異常行為進行了視訊錄屏、視訊截圖和司法公正。
該自媒體還表示,其已將更多的證據做好公證和司法鑑定,接下來將逐步放出。並要求馬蜂窩公佈查證結果,否則將視為誹謗,發起反訟。
“從自媒體文章中所提供的資料來看,其真實可信度還是很高的。”洪仕斌說。
行業通病與平臺責任
該自媒體在文中還表明,馬蜂窩回覆中的“自媒體將不法商家的違規行為歸結於馬蜂窩”,是在無視毒丸遊戲、水軍氾濫等問題,實則為“避實就虛”。
洪仕斌認為,現在馬蜂窩對於虛假內容的處理方式和監控的邊界有待加強,但不代表平臺沒責任。
資深媒體人王志安在其官方微博中評論此事,他表示,大量虛假資訊不僅存在於馬蜂窩,所有網際網路OTC企業的點評系統的皆如此,如攜程、去哪網、攜程、去哪網。“大眾點評,美團,淘寶,京東也是如此,大量的正向評價要麼是花錢買來的,要麼是返現優惠誘導來的。
雖然通過點評引導使用者進行有效購買是企業慣用的營銷手段,但是使用者對內容的真實性卻無法辨別,對於此類行業通病,在洪仕斌看來,很多平臺在上線前期,會購買一些平臺數據作為“藥引子”,可以獲取部分使用者,但當平臺已經達到獨角獸的體量,更多的是要考慮對其經營負責。“像馬蜂窩如果存在大面積剽竊行為,那麼這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財經網表示,付費購買的第三方評論,本質上等同於網路廣告,因此,平臺方有責任對第三方評論內容按照網路廣告的標準進行監督和審查。如果平臺未盡必要的注意義務,理論上而言,消費者可以要求平臺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北京煒衡(上海)律師事務所鞠秦儀律師告訴財經網,關於電商平臺上存在的“故意刷好評”或者“刪除差評”,實際上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了規制,且對於提供“刷單”服務的人也已經上升到追究刑事責任層面。
鞠秦儀認為,由於電子商務的創新和多變,有些平臺或者商家為了扭曲消費者賴以評判商家的緯度與標準以牟取經濟利益,以至於大量的灰色產業鏈仍然存在,也不斷出現一些新的問題,比如商家不採用傳統的“購買好評”、“刪除差評”等手段,轉而採用“返現以誘導消費者做出正面評價”這種方法,打監管制度的“擦邊球”。這些新出現的手段,仍有待監管部門不斷提高執法能力與手段,出臺相關的界定和打擊舉措,以構建一個誠信友好、風清氣正的商業環境。
相關法律:
2018年8月31日,國家頒佈了《電子商務法》的第三十九條顯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第八十一條顯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這部《電子商務法》將於2019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屆時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助於推進電商平臺上“評價制度”構建與施行的規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資訊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七條顯示,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刪除資訊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資訊,通過資訊網路有償提供釋出資訊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達到前款規定的數額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