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頭條侵權轉載現代快報稿件 4篇稿賠10萬元
原標題:今日頭條侵權 4篇稿賠10萬元
今日頭條上訴現代快報一案被駁回,維持原判
金羊網訊 記者李斯睿報道:近日,北京位元組跳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位元組跳動公司”)上訴現代快報一案被法院駁回。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中顯示,根據一審判決,今日頭條(屬位元組跳動公司)因未經授權轉載現代快報4篇稿件,被判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相關合理費用1.01萬元。
2015年6月5日起,現代快報報道了由記者原創的《葉落歸根,9旬老太恢復中國國籍》等4篇新聞。在沒有獲得現代快報授權的情況下,今日頭條就予以了轉載。同年9月,江蘇現代快報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現代快報公司”)以侵權為由把今日頭條所屬的位元組跳動公司起訴至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位元組跳動公司認為,涉案4篇文章系位元組跳動公司從其他合作方獲得授權而連結,因此不構成侵權。
無錫中院一審認為,涉案文章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都是從無到有的獨立創作,符合作品的要件要求。所創作的作品系完成工作任務的職務作品,著作權屬於江蘇現代快報公司及其無錫分公司。位元組跳動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今日頭條僅提供了連結服務。即使其僅提供了連結服務,也不能完全免責。
綜合考慮今日頭條的影響力、傳播範圍及其主觀過錯等因素,無錫中院判決,位元組跳動公司向現代快報公司及無錫分公司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1.01萬元。
一審判決後,位元組跳動公司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
近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應予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2502元由位元組跳動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觀點】
“4篇稿賠10萬元”算不算高?
有專家認為,判賠額較高且少見,體現對智慧財產權尊重
“與過往類似新聞作品被侵權案相比,今日頭條侵權賠償案中,(折算起來)單篇文章獲得判賠的金額之高比較少見。”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姚歡慶昨日接受羊城晚報記者採訪時說,該判決體現了法院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和尊重,“這對於未來建立更好的新聞工作環境以及新聞轉載行業秩序會起到積極作用,對於整個新聞產業來說,也是一份很有價值的判決”。
廣東省律師協會智慧財產權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黎志軍律師表示,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最高可以到50萬元,本案中,法院作出了10萬元的判賠金額,雖比過往個案通常判賠一兩萬元甚至幾千元有了很大進步,但體現的依然是填平原則為主,而非懲罰性原則。“即便如此,該判決對我國著作權保護將起到積極意義,從這一個案還可以看到,裁判觀念正在與國際接軌,保護創新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
(記者 董柳)
【追問】
網路“洗稿”“曲線轉載”這些“小動作”算侵權嗎?
記者 董柳
眼下,著作權侵權正披著各式花哨的外衣,形式不斷翻新。隨著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的風生水起,一種新的寫作手法——“洗稿”正在網際網路上方興未艾,不時還能“洗”出一批“爆款”文章,一些人由此月入過萬;一些網路媒體打擦邊球,“曲線”轉載,妄圖洗掉稿件的來源。這些,是否構成侵犯著作權?
A.“洗稿”要看“洗什麼”
“洗稿”是對別人的原創內容進行篡改、刪減,使其面目全非,但其實最有價值的部分還是抄襲的。通過“洗稿”,可以短時間炮製出“爆款”文章,並從中獲利。“洗稿”算侵犯他人著作權嗎?
“這要作個案判斷,要看‘洗’到什麼程度。”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智慧財產權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姚歡慶介紹,如果社會上正在傳播一個熱點訊息,自媒體“洗”的是該熱點訊息而不是“鴻篇鉅著”,這種情況下的“洗稿”很難構成侵權,因為它傳播的是訊息和事實,沒有過多的“創作”在其中。
反言之,姚歡慶說,如果“洗”的是比較長的文章,即使每句話的表達都不同,但文章的結構、層次、情節如果一致,仍然構成侵權。他以作家莊羽起訴作家郭敬明侵權案舉例,雖然兩人的作品在表達上並不完全一樣,但最終北京高院認定郭敬明的《夢裡花落知多少》在12個主要情節上均與莊羽的《圈裡圈外》中相應的情節相同或相似,侵犯了著作權。
B.“曲線”轉載要看協議
今日頭條案被認定侵權的4篇文章中,其中兩篇為今日頭條連結 新浪 網所得,而這兩篇文章均來自現代快報。現代快報據此起訴今日頭條所在公司,指其侵犯了著作權。而被告認為這兩篇文章是其通過新浪網合法授權而連結。法院認為,被告與新浪網的合作協議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而本案連結文章的行為發生在此日期之後,雖然被告主張協議可延續執行,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故對被告的這一觀點不予採納,應認定為侵權。
隨著對侵犯智慧財產權“鬥爭”形勢的升級,一些機構“低調”地選擇“曲線”轉載或連結他人作品。比如,A報紙與B網站簽署了轉載授權協議,B網站與C媒體簽署了轉載授權協議,但A報紙與C媒體之間未簽署轉載授權協議,這種情況下,C媒體轉載了B網站上的文章,而該文章剛好來自A報紙。這種情況下,C媒體構成侵犯A報紙的智慧財產權嗎?
“這時,關鍵要看A報紙與B網站所簽署的授權轉載協議的具體內容。”姚歡慶表示,此前有過類似案件。如果A報紙與B網站所籤的授權協議中,允許B網站轉載後把這些內容提供給與A報紙沒有合作關係的媒體,那麼C媒體的“曲線”轉載行為不構成侵權;如果A報紙在與B網站所籤的協議中,明確約定不允許B網站再轉載給其他渠道,這時C媒體的“曲線”轉載行為構成了侵權。
【相關】
華為起訴三星專利侵權案開庭審理
金羊網訊 記者董柳、通訊員肖晟程報道:廣州智慧財產權法院近日對華為終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為公司”)訴惠州三星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惠州三星公司”)、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星中國公司”)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一案進行了開庭審理。
華為公司起訴稱,其“一種在介面中新增圖示的方法、裝置及移動終端”的發明專利現仍處於有效期內。被告一方的五款手機裝置落入了其上述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其中,惠州三星公司製造、使用、銷售了相關手機裝置,三星中國公司在中國三星電子官網上展示了相關手機裝置並提供購買連結,侵犯了華為終端公司的專利權。華為公司起訴要求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500萬元。
惠州三星公司表示,涉案的五款手機裝置沒有使用華為公司專利權利要求所述的技術方案,其使用的是現有技術。華為公司主張的涉案專利是方法專利,僅使用行為受保護,而兩被告沒有實施使用涉案專利權利要求方法的行為。同時,兩被告作為獨立法人,並無共同侵權故意,不構成共同侵權。
三星中國公司的答辯意見與惠州三星公司一致,認為其沒有製造行為。華為公司也沒有證據證明其銷售了涉案手機裝置,其所銷售的手機合法來源於惠州三星公司。
目前法庭還沒有宣判。
據瞭解,自2016年5月起,華為與三星多次因標準必要專利互相提起訴訟,索賠金額均達千萬元。2016年7月,三星曾在起訴華為時提出了索賠1.61億的訴訟請求。
編輯:al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