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星公開課」第193期 |ENChain聯創朱峰:通證經濟系統的治理模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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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在通證模型裡面只有激勵沒有治理,就像只發工資而不管管理的公司一樣,是無法運營和生存的。
2.在區塊鏈技術出現之前,通過註冊公司來確保各方權益是唯一的選擇,所以即便是流程繁瑣也不得不如此選擇,而相關行政機構也沒有太多積極性對這一問題進行改進。
3.信任不能夠被任何技術建立,信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技術並不可能越俎代庖的來建立信任。
4.在陌生人之間,信任源自高效的失信懲罰機制和極高的違約成本,無人敢於失信才能高效的建立信任。
5.治理與仲裁是自商業中重要的組成環節,如果沒有仲裁系統,則在當前的技術和區塊鏈普及狀況下,絕大多數的自商業都不可能成立。
10月10日21:00,受輪值群主郭強之邀,ENChain聯合創始人朱峰做客「火星財經創始學習群」,做了主題為“通證經濟系統的治理模型研究”的分享。
朱峰認為,區塊鏈驅動之下的自商業,也需要一個合理的分層結構來做能力上的耦合和分工,如果沒有基於分層架構的設計與邊界隔離,無法有效實現生態中的社會分工與協作,無法定義權責邊界,進而有效實施也是無法達到的。
在重點介紹自商業七層模型中治理層和仲裁層基礎上,朱峰坦言,區塊鏈如同網際網路一樣,並不是萬能的,但希望通過在治理層的有效設計,解決在智慧合約提供的 code is law 以外的治理保障,合理的、最大化運用區塊鏈提供的共識能力,把各方的利益訴求、公正訴求、資訊透明訴求加以保證。
以下為朱峰分享內容,由火星財經(微信:hxcj24h)整理:
一、過去重點做的三件事
我是從2010年開始研究比特幣,ETH釋出之後開始研究智慧合約和鏈上資料探勘,今年早些時候跟呂欣欣一起決定在區塊鏈領域做一點事情,所以我們成立了ENChain.Asia,並得到了BUMO的投資。
無論是法律上還是實際業務層面,ENChain.Asia是一個日本公司。在日本,我們和一些知名大學、企業的區塊鏈研究機構,區塊鏈領域的律師事務所以及一些日本的行業機構緊密合作,主要是針對企業的通證化改造和區塊鏈的實際落地這兩個領域來組織工作。在過去的時間點裡面,我們重點做了三件事情:
第一,我們和日本的合夥人一起,參與了日本金融廳很多政策法規上的意見溝通,並向他們提交了六份正式報告, 近期日本擬就ICO合法化進行嘗試的政策背景,在政策研究階段就有我們在參與提供諮詢建議。
第二,在通證化改造領域,我們在全球範圍已經有四個專案在同時實施,這四個專案涵蓋了內容、電商和泛娛樂行業,都是具備一定業務基礎的企業,希望通過區塊鏈技術對他們的使用者激勵、內部治理方面進行協助與賦能,在某些業務點上利用通證經濟的基本原理幫助他們完成一些以往不能做到的事情。
第三,在國際化合作方面,目前我們與國內某地國家級創新產業園在擬定有關建立通證經濟研究機構及產業園區的事情,已經到了準備簽約備案階段,預計在年底前就能完成掛牌工作。屆時我們會邀請日本知名大學區塊鏈研究機構和通證聯盟一起參與到研究中心中來,並且為區塊鏈創業企業提供政策、研究指引、場地、資金等一系列服務。
所以就產業、政策兩個方面,我們在今年上半年都有不小的成果和積累。特別是對通證經濟改造方面,在深入與企業、政府溝通交流的過程中,我們逐漸摸到了一些規律和最大公約數。
6月份開始,我們就在著手在這個基礎上把服務內容抽象出來,做一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通證經濟實施和治理的平臺,讓各方更容易參與到通證經濟裡面來,讓不懂區塊鏈技術的企業和團隊也可以完成通證經濟的嘗試與探索,讓他們嚐到共識基礎設施帶來的甜頭,進而在區塊鏈應用上做更多的事情。
這個平臺我們叫做BAO(BlockchainsAs Organization),也就是區塊鏈即組織。目前這個平臺的白皮書已經基本完成,正在準備向公眾釋出的階段。所以借今天這個機會跟大家分享下BAO系統在設計時的一些思路和觀點,特別是在治理層面的思考。
圖出自《通證經濟的模型與實踐——區塊鏈商業落地白皮書》
談及通證經濟,提激勵和流通場景的文章和分享比較多,但提及治理的分享還不多,而治理卻是通證經濟的重要一環,如果在通證模型裡面只有激勵沒有治理,就像只發工資,而不管管理的公司一樣,是無法運營和生存的。
在BAO系統裡面,我們把通過通證經濟驅動的組織叫做自組織商業體,簡稱:自商業。
圖出自《通證經濟的模型與實踐——區塊鏈商業落地白皮書》
自組織商業體不僅適合商業機構的組織形式改造與賦能,同樣也適合就某項特定、臨時工作組織起來的團隊,以及非盈利機構的組織和治理。由於BAO提供了敏捷、高效、即開即用的治理模型,所以由此產生的自組織商業體可以適合各種組織的快速構建與高效治理。
我們認為, 區塊鏈驅動之下的自商業,同樣也需要一個合理的分層結構來做能力上的耦合和分工,如果沒有基於分層架構的設計與邊界隔離,我們無法有效的實現生態中的社會分工與協作,無法定義權責邊界,進而有效實施也是無法達到的。
就如同網際網路的七層模型一樣,我們也提出了自商業的七層模型:
今天時間有限,就不贅述七層模型的具體定義了,這些大家可以去看稍後釋出的BAO白皮書。今天我們僅就七層模型中的L5、L6,即治理層和仲裁層進行分享。
二、關於治理層
治理層通常來講比較容易理解,就如同公司的內部治理一樣,簡單來講,必定有一些經營上的事情需要各方共同決議,而在傳統的公司結構中,是以股東會決議這樣一個形式來體現的,但傳統公司結構有幾個比較大的不足,在以往是難於解決的:
首先,公司設立和撤銷繁瑣。
公司註冊制是一箇中心化的行政流程,其本身需要較長的時間週期才能完成。以日本為例,公司註冊流程至少需要一個月之久的時間,如果計算銀行開戶等時間,則流程更長。而一旦公司結束營業,則登出一個公司可能更要花費久於公司註冊時間幾倍的時間才能妥善完成,在追求效率的現代商業社會中,這樣繁瑣的流程顯然是不能被接受的。
公司制度設立的初衷實際上是確保長期契約的達成和履行,在公司制度被髮明的幾百年前,沒有信息技術支撐下資訊快速流轉的可能性,短期契約是很難有效達成的。而現代商業的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出現對短期契約的需求,如多人合作以完成一個需要一個月時間完成的軟體系統開發,這樣的組織方式需求在傳統公司制度下是無法達成的。
但是,在區塊鏈技術出現之前,通過註冊公司來確保各方權益是唯一的選擇,所以即便是流程繁瑣也不得不如此選擇,而相關行政機構也沒有太多積極性對這一問題進行改進。
其次,註冊資本制度對公司發展的侷限性。
在公司制度的發展歷史上,資本制度是作為一個基本原則而存在的,這一基本原則即為彌補在有限責任制度之下的責任不足而產生的。資本制度是為了保證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及合作各方利益的重要基石和準則。無論是法定資本制還是授權資本制,本質上都是為了體現特定公司組織的償付上限,以在有限責任前提下,給參與各方、債務各方償付能力上的保證。
但我們也可以發現註冊資本制度在實踐過程中存在的侷限性, 採用認繳制無法保證股東個人擁有相應的償付能力,一旦存在債權爭議,儘管法律予以支援,但實際上並無有效的方法來保證債權人可以獲得相應的權利保障。而實繳制又對追求效率的輕公司或臨時組織極不友好,注資、驗資等一系列需要中間人擔保的行為給公司制度下的快速反應帶來了不小的阻尼效應。
第三,也是在實務中最普遍的情況——公司獨立人格被濫用。
公司制度下,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以及在其間出現的不可避免的資訊不透明狀態,為公司實際控制人或經營者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提供了機會和土壤。公司的獨立人格如同一層面紗,將公司股東、經營者等權益各方隔離開來。這實際上給經營者或實際控制人利用公司的獨立人格進行不正當行為提供了機會,使得他們可以輕易地違反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原則,非法操縱公司從事不正當的活動。
儘管公司法和絕大多數的公司章程規定了必須經股東投票決議的重要事項,而在實際操作中,公司實際控制人完全可以用手中掌握的印鑑、證照、IT 系統來繞過股東會獲取非法利益,這在公司實踐過程中屢屢發生,並無有效的杜絕方法。
最後,傳統公司制度缺乏多方參與的可能性。
公司制度本質上是由特定數量股東組成的中心化利益集體,通常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存在法律上的限制,而突破限制的方法是將公司公眾化,即成為一家上市公司。但無論是何種形式,根本上來講,公司制度仍然是由少數人決定、少數人獲益的利益集體。這樣的組織形式在傳統意義的商業領域是合理的,因為無論是生產資料,還是服務或產品,都一樣是以中心化的形式擁有、使用和銷售的。
而在新經濟時代,尤其是網際網路日益滲透入每個行業之後,這樣的形式變得在一定程度上有害了。在多方參與,特別是不特定的多方參與貢獻的商業模式下,顯然,權利與利益也應該由多方參與和分配。在仍然中心化的公司架構下,多方參與天然的存在巨大的障礙。
所以我們會看到, 本來應該去中心化的網際網路,被商業化之後,網際網路公司越來越多的成為資訊、使用者的壟斷者,並從壟斷中獲益。而真正為這些網際網路產品提供內容、資料等價值產物的使用者,卻成了網際網路公司的“產品”,這顯然是有悖於絕大多數參與者的利益的。
顯然,以上這些問題是可以通過區塊鏈技術提供的可信記賬、共識能力和智慧合約提供的剛性執行能力來基本實現的,注意,我們這裡的用詞是“基本實現”。
在治理層面,我們定義為治理即為自商業的內部事務,由內部定義其治理方式,通常來講,是根據持有Token的數量或幣/天來實施投票,根據投票結果來達成一致。
但是我們也可以很明顯的發現,鏈上的投票實現容易,但在很多場景下卻很難形成強制力。如果是通過智慧合約保證的事務,鏈上投票和智慧合約的結合可以做到剛性執行——合約不折不扣的根據程式碼來執行投票達成一致的事務。
而現實情況卻是,很多事務仍然是在鏈下的,跟區塊鏈完全沒有關係,比如收付款、具體的業務執行和實施等,即便在鏈上投票得到一致,也無法100%的確保投票一致的結果被有效執行——傳統公司的治理難題,在自商業裡面仍然會存在。
所以,我們將就已經達成治理投票一致的事務,在履約層面的問題,歸結為兩類,一類叫做鏈上履約,一類叫做鏈下履約。
鏈上履約在區塊鏈技術的支援下非常容易達成,通常一個鏈上履約模型由一個投票和一組智慧合約組成,投票達成一致,即自動根據投票結果執行智慧合約。鏈上履約適合簡單、一致性強、標的物在鏈上的情形,比如一筆大額轉賬、調整發幣引數、鏈上資產的處置等。
鏈下履約則不太容易被區塊鏈技術所保證,雖然投票可以利用區塊鏈技術來執行,保證投票結果的公正可信,但如何把投票結果付諸實施,尤其是標的物線上下的情況下,如果保證投票決議真的被執行,是區塊鏈技術無法解決的。
我們會發現,一個內部決議是否會被有效履行,取決於組織內部的人合性,一旦人合性發生問題,大家無法得到一致,爭議和矛盾則會爆發,決議也無法得到有效履行,此時,就需要一個仲裁機制予以救濟。
在聊到仲裁機制之前,我覺得必須要強調的一點:很多人會說,區塊鏈是一個建立信任的工具,這其實是錯誤的。 信任不能夠被任何技術建立,信任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技術並不可能越俎代庖的來建立信任。
區塊鏈只是傳遞、鎖定、證明信任的工具,共識能力提供了信任的基礎保證。但信任本身是不可能被憑空建立的,在信任層面,區塊鏈要解決的是在一個公允體系下的失信懲罰和救濟的問題。 所以治理與仲裁是自商業中重要的組成環節,如果沒有仲裁系統,則在當前的技術和區塊鏈普及狀況下,絕大多數的自商業都不可能成立。
一個常識是,在陌生人之間,信任源自高效的失信懲罰機制和極高的違約成本,無人敢於失信才能高效的建立信任。BAO設計上解決信任問題的思路在後者。
三、關於仲裁機制
BAO仲裁機制的設計比較巧妙,它通過兩級仲裁來保證在自商業組織內部出現爭議的事務得到有效救濟,同時讓失信一方得到懲罰甚至連坐,為此,BAO設計了兩個生態實體:商會、超級賬戶。
我們可以把商會理解成一個擁有區域性共識的管轄權最小單位。商會既可以是以行業區分的縱向定義,比如餐飲行業商會;也可以是一個跨行業的橫向定義,比如西安市自商業商會。每個賬戶都可以通過抵押 BAO 系統代幣作為前提條件發起商會,是否加入以及加入哪些商會,是由組織自身主動決定的,BAO 系統並不提供任何強制參與的選項。
商會實際上是對管轄權的定義和對映,就像傳統世界中按照地區分佈的管轄權一樣,只是這樣的定義維度會更加方便和高效,組織加入商會完全是出於共識和認可,而不是出於強制的行政法律。而加入商會,則會得到在仲裁、治理方面的強制力保證以及救濟途徑。
一個組織可以選擇加入一個多個商會,當然也可以隨時選擇退出一個或多個商會,而加入商會的代價必須要抵押商會發行的 Token,以獲得在抵押權證明支援下的信用背書和商會內的強制力保證。加入方式、抵押數量及規則、退出方式原則上由商會制定並寫入商會發布的智慧合約中。
而超級賬戶是決定 BAO 社群方向、對重大社群事項擁有表決權的受託人。同時超級賬戶也是 BAO 治理模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超級賬戶應約對組織、商會兩層無法達成一致的事項進行仲裁投票,並作為最終結果被各方強制履行。
在BAO的實施草案中,某個時間點擁有表決權票數最多的 17 個賬戶將成為超級賬戶,並每 18 個月重新統計並生成新的超級賬戶,未來超級賬戶的總數將根據社群治理投票來決定增減。
仲裁機制的有效性有賴於一個新的概念:抵押權證明。抵押權證明是 BAO 系統中對自商業各方的信用、償付能力的信用保證體系。各方必須抵押指定的Token 作為其信用保證,這有些像註冊資本制度,但與註冊資本制度又有所不同:註冊資本規定了各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上限,而在自商業中,每個人都是生態的參與方,無謂誰為股東,所以註冊資本和股本登記制度在自商業中已經失效。所以我們轉而採用抵押權證明要求自商業參與各方做出償付保證。
每個組織在建立時可以選擇以抵押一個或多個商會Token 的形式加入商會,由商會的仲裁機制提供其履約能力的保證,如違約並被提起仲裁,則勝訴方的損失將由其抵押的商會 Token 償付。雖然加入商會是一個可選的過程,但在正式的交易和交往過程中,交易對方會傾向於觀察相對方的抵押情況來決定是否交易,以及交易額度。
而每個商會在建立時必須抵押 BAO 的系統代幣,以通過 Bancor 協議發行商會代幣。此時抵押的 BAO 系統代幣成為商會的信用保證基石。
值得注意的是,仲裁是一種救濟途徑,救濟的結果是強制組織賠付勝訴方一定數量的 Token,商會仲裁不干涉智慧合約的履行或 Token 經濟模型的引數等組織內部事項。
當組織內部出現對治理的爭議,可以首先向組織加入的商會(一個或多個)提出仲裁請求,由商會做出仲裁決定。
當商會仲裁被髮起,系統將表決要求投遞至每個參與商會的組織,由各組織內部通過內部治理表決渠道讓各組織的權益擁有者就該事件進行投票,每個組織的集體投票結果將作為該組織的表決結果提交至商會。各組織抵押的商會 Token 此時即為表決權票,投票系統根據表決權票來確定投票結果。
商會仲裁的發起方可以是不特定賬戶,而被仲裁方必須為抵押了商會代幣的商會成員,最終救濟結果非常簡單:如被仲裁方敗訴,則根據仲裁申請中的要求扣除部分或全部組織抵押的商會代幣交付於發起仲裁一方。由於商會代幣是抵押 BAO 系統代幣發行的,所以可認為出售商會代幣即可獲得現金補償。
當內部治理和商會仲裁均無法讓各方取得一致時,超級裁判權作為最後的裁判手段被使用。超級裁判權指的是由 17 個超級賬戶表決決定某仲裁請求的過程。
被裁判一方必須是此前執行商會仲裁的商會,而不能是組織或賬戶,此設計可以理解為請求仲裁一方實際上是對商會仲裁不滿而提出的超級裁判請求,而請求標的為 BAO 系統的代幣,因為商會在發起時已經向系統抵押了一定代幣發行了商會代幣。
當表決完成,認定商會方敗訴,系統將強制扣除商會抵押的 BAO 系統代幣支付給請求方作為補償。而此時由於 Bancor 演算法的驅動,商會代幣價值會迅速下跌,進而對所有參與商會的自商業的信用保證帶來影響。系統希望通過這樣的演算法連坐機制確保各方誠實履約,守信運營。
關於治理和仲裁,BAO的設計不僅限於以上的粗略介紹,具體請大家參考稍後我們正式釋出的白皮書。
常識告訴我們,區塊鏈如同網際網路一樣,並不是萬能的,我們希望,通過在治理層的有效設計,可以解決在智慧合約提供的 code is law 以外的治理保障,合理的、最大化運用區塊鏈提供的共識能力,把各方的利益訴求、公正訴求、資訊透明訴求加以保證。 能夠鏈上解決的儘量鏈上解決,但我們也要承認有很多事情不是鏈上能夠解決的,此時就要設計有效的仲裁和救濟機制加以保證。
問答環節:
Q1:BAO的白皮書在哪能下載?
A1:白皮書目前已經完成,但還在最後的潤色和配圖階段,預計10月中下旬就可以跟大家見面。
對於研究機構和媒體,我們會提前開放白皮書的內部預覽版,如果能夠在我們預覽版的基礎上做出你們的分析和研究,並公開發表的話,可以得到一些BASO的優先購買權來作為我們對您關注BAO的回報,考慮到BASO是通過Bancor協議發售,所以優先購買權的價值還是蠻高的。
Q2:可是公司為什麼要用呢?作為老闆很多隱私的小陰謀要做呀。
A2:這個回答很簡單,傳統的公司制度的弊病就是出現了這些小心思的空間,但這些小心思是不是公平的,是不是利於公司治理的,我看未必。尤其是,老闆和員工之間還簡單,但老闆和股東之間呢,小心思害了誰呢?所以一個正常的企業,應該最大限度避免這些濫用治理權的問題,而不是作為一個正常情況而存在。尤其是在新經濟的環境裡面,大家跨界甚至跨境合作,一點小心思帶來的資訊不對稱,可能害了整個專案。
Q3:所以說你們是一個用區塊鏈作為底層的SaaS系統,來幫助企業發幣?
A3:BAO有點像SaaS,但與SaaS也很不一樣,首先,BAO上面的數字資產和賬戶都屬於使用者自己,無論是私鑰還是代幣,都是從技術上保證100%由使用者擁有的。SaaS系統通常會把資料所有權模糊化,但BAO上面執行的是數字資產,顯然不能這樣做。而因此會產生很多技術、產品設計上的挑戰,我們也正在一一解決。
而BAO並不是一個發幣工具,BAO提供的是一個建立自組織商業體的工具鏈,使用者在上面是要定義一個自商業的全部事情的,發幣只是其中很小的一塊。包括Token架構、治理模型、流通方式、流通限制、募資、定價都是系統要去支援的能力。發幣的話,只是一個合約,在某些公鏈系統上甚至只是一行命令,這顯然不是BAO要做的唯一的事情。
Q4:BAO發幣麼?如果ICO的話能參與麼?
A4:BAO當然有自己的系統代幣,考慮到 BAO 是一個生態系統,公平的多方激勵以及與社群發展階段相適應的利益分享機制是生態建設的主要目標,所以 BAO 採用單 Token 架構,發行一種 BAO 系統的 Token 來耦合各方權益。
沒有錢是萬萬不能的,我們當然也會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做募資,但可能不是通常意義上的ICO,我們會通過獨創的雙軌制發行模式,同時耦合Bancor提供的演算法流通性和交易所提供的大宗交易能力。使得各方利益更有保證,二級市場交易更為公平合理。具體的方式已經寫在白皮書裡面了,大家到時候可以關注和參與。有願意一起合作的交易所也可以合作起來。
Q5:你們自己寫了個公鏈?這樣開發週期有保證麼?大概什麼時候我們才能用到?
Q5:這個問題很好,對任何區塊鏈應用系統來講,公鏈的選擇都是一個極具挑戰的話題。基於區塊鏈技術的發展階段,當下公鏈技術普遍還存在技術優化和提升的空間,而在效率和安全之間的權衡,也是在選擇各種不同的證明體系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
BAO 選擇採用公鏈無關的技術來開發和實施,即:系統同時支援多個公鏈系統,使用者可以選擇在不同的公鏈系統上實施自己的自商業模型。除了耦合TPS問題,保證系統高效執行必須的側鏈系統以外,BAO現階段並不會開發自己的公鏈。
BAO 認為,公鏈技術提供的是共識層能力,極大程度的依賴主流公鏈提供的共識能力的同時,將應用更多的匯入應用層是一個必要的選擇。為此,BAO 開發了一個公鏈適配層,以適配不同公鏈系統的合約和賬戶介面,將應用與共識解耦。
我們將根據開發進度,依照次序支援下面幾個公鏈系統:ETH、BUMO、EOS/FIBOS。
而就開發進度而言,我想大家不用等太久,實際上,就如我開始時所說,我們已經開始為很多企業提供服務了,只是提供服務的系統還比較粗糙,功能也比較定製化,還不能拿出來給不特定使用者群體來用。而面向普通使用者的版本,我們預計會基於一個迭代模型來開發,開發一部分,開放一部分功能。預計大家很快就能見到了。
Q6:現在公鏈,據你所知,誰的鏈考慮到了治理問題?
A6:我認為治理層的問題必須由底層公鏈和應用層共同實施,才能做到有效治理。應用層負責應用層面的資料採集、彈性規則的定義以及實施,而公鏈一層要負責保證在智慧合約、程式設計能力、開發生態上的有效對接。我們現在比較關注EOS,以及EOS的一條衍生鏈FIBOS,還有BUMO的生態,也會在這些鏈上做適配和開發。
Q7:你覺得日本和大陸的區塊鏈專案接下來會有什麼變化?如果強調治理,是不是日本的治理方面是不是有優勢?
A7:也並不完全是這樣,各國有各國的特點。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商業的演進中,自組織商業應該遵循某種治理結構。日本是希望能夠在一個管理的範疇裡面進行管理,而國內還在混沌的初期,我們正在和某個地方談的也是希望借鑑日本的經驗來進行管理。
這個話題如果要延展的話,會很長,從商業角度來說部落到契約,我們希望在這個領域踏出一步。如果說區塊鏈專案是建造一個城市的話,那麼從古到今其實有很多可以參考的經濟模式和發展規律。
嘉賓簡介
朱峰 / ENChain 聯合創始人
2010年開始接觸比特幣,是區塊鏈產品及技術專家,帶領ENChain團隊主導開發了BAO系統;是通證經濟聯盟的主要創始人及白皮書的主筆之一,目前在中國創辦或參與運營多個技術社群和媒體,包括DevLink 開發者社群、谷歌開發者社群、津津樂道播客。
對話發起人
郭強/ BUMO聯合創始人,
傳統技術早期投資人,區塊鏈早期實踐者、投資人。曾任世紀互聯副總裁,戰略創新業務負責人,國際廣播電臺CIBN副總裁,發改委戰略新興產業基金亦莊互聯合夥人,早期網際網路瀛海威、四通利方的參與者,清華大學i-center駐校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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