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二清”業務的需和求
各個銀行在網路金融層面都在嘗試突破平臺型企業的服務,今天我們來說說有關“二清”這個敏感話題。
二清這件事情的出現其實由來已久,也不算是什麼新話題,畢竟從電商平臺的擔保交易開始,做的已經就是二清的事情。本質上的目的也並不單純,往好了說,是“擔保支付”,往壞了說是“雁過拔毛”。把錢先放到自己口袋裡,再拿出來給到應該給到的物件。
擔保支付聽起來確實是個能夠產生價值的事情,解決了買賣雙方資訊不對稱導致的信任危機,但是擔保提供者本身就需要很高的信用支撐了。所以通過一個三方支付牌照,准入式經營,大體上有了一個監管控制的機制。
而從雁過拔毛的角度來說,就沒有那麼美好了,一買一賣,賺個手續費,商品不是平臺提供的,服務不是平臺提供的,平臺只是搭了個臺子,所以錢到底應該給誰成了至關重要的問題。明明不是屬於平臺的錢,落到了平臺的口袋,那麼平臺計不計入收入?需不需要繳稅?該給商戶100,給99,1塊錢算是什麼錢?是否需要為服務質量產品質量負責?以及揣著兜裡跑了的風險如何控制?
這些成為了傳統平臺化發展的主要矛盾,市場上的平臺角色主要分為兩類:
1、要麼踏踏實實搞個三方支付牌照,開展合規的擔保交易清分,賺取支付手續費,這也符合平臺作為一個資金代收付方的角色定位。這種角色下支付手續費的減免,支付成功率的提升是其訴求。
2、要麼踏踏實實的擴充營業範圍,直接提供商品買賣,與上游形成採購關係,賺取交易價差,這也符合平臺作為一個綜合銷售機構的角色定位。這種角色下企業更多用手工分賬,高階一點的走個銀企直聯,通過軟體分賬,降低分賬成本,提高分賬效率是其訴求。
3、還有第三類,有更多的平臺遊離在這兩種角色定位之間,一種所謂只提供資訊服務的“網際網路平臺”定位。但是網際網路這個定位,是以流量經營為核心的,也就是說掙錢的方式既不是支付手續費,也不是交易價差,而是流量變現,或者廣告費。
我們在接觸這第三類平臺的時候,發現這種平臺的訴求非常廣泛和有趣,比如:
1、我們想收錢,收完了再給下面分錢,我拿一部分。為什麼這個錢不直接給下面的商戶?因為怕給他們了就拿不回來了。
2、我們不想出發票,因為產品服務不是我們的,我們就是個平臺。
3、這個錢最好能沉澱下來給我產生收益,我們都向往金融這條路上轉轉。以後我們還想基於這些交易,去做供應鏈金融,做小微。
平臺的訴求非常現實,對應的就是以下幾點需求:
1、要當期收入。
2、要躲避服務風險。
3、要吹故事為遠期估值。
很多三方機構知道這種交易由於平臺不同,定製化程度高,在支付利潤極薄的時期,普遍不太願意涉足,畢竟這種模式下收入很可能無法覆蓋成本。
所以一些銀行紛紛上馬,想要搶這一塊市場,畢竟去年開始,監管風口正盛,給了自己一個很好的營銷“抓手”。
但是銀行涉足這類服務的矛盾依然存在:
1、大型平臺。普遍在早期已經佈局支付牌照,與銀行的合作普遍集中在三方支付手續費的減免上。或者本身就是自營採購模式,不涉及二清。
2、小型平臺。(1)規模較小監管難以顧及,走一步算一步,用不著解決問題。(2)轉型買賣交易模式,該開發票開發票,順便做大交易額,同樣不需要解決問題。
但是小型平臺畢竟多如牛毛,一句“違規”還是能嚇到一些小平臺,這種接近長尾的平臺群體,就需要有可以“批量複製”的模式開展對接,以及對平臺下的商戶,具備線上服務能力,所以對於銀行與小型平臺的合作來說,他本身不是一個“前端技術驅動”的合作模式,更多的集中在後端的業務運營上,也就是所謂的清分系統如何實現批量對接的能力。
以上還只是停留在業務合作的層面,最後我們簡單說說合規。
銀行提供這樣的服務到底合不合適?銀行的解決方案普遍是資金入銀行自有賬戶,避免資金入平臺賬戶,以此來解決“二清”的概念問題,而實質上是將二次清分的職能從平臺轉嫁到銀行自己,那麼銀行使用什麼賬戶承接資金就值得討論,是比照三方支付機構的備付金賬戶採用銀行自己的專用賬戶,還是使用內部賬戶來開展,似乎都還沒有一個明確的合理方案,雖然去年的217號文明確提出了對於銀行來說“禁止用內部戶”的字眼,但是其中歧義頗多,當然也沒有明確的解釋。
但是不管怎麼說,監管的核心訴求始終是從使用者到終端商戶的點對點支付,防範非持牌機構對資金的挪用風險。因此平臺在整個銀行“二清”服務中的角色定位就顯得至關重要,它和資金是否有關聯,它和商戶的交易關係如何界定,它對使用者的服務關係如何界定,這些才是界定“二清”服務是否是“違規二清”的關鍵因素。
而類似銀行提供虛擬賬戶的做法,由於銀行與三方支付機構,在機構性質上不同,三方支付機構的整套規範不適用於銀行,鼓勵政策不適用,監管政策其實也不適用,銀行在效仿三方這條路也似乎沒有明確的說禁止,但是風險意識之下,銀行到底怎麼解讀政策,就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了。
但是假如銀行採用了三方支付機構的服務模式,那麼是否收入資金應該比照備付金模式做強監管?同時不產生任何收益甚至一併上收央行統管?這些其實都還是相對灰色的領域,留給膽大的人去邁一步試試深淺。
另外小平臺普遍寄希望通過銀行合作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如同P2P對所謂“銀行資金存管”的訴求類似,實際上也是變相將自身信用與銀行信用做捆綁,但是潛在的交易背後的其他風險可能會起到連帶影響。
所以雖然強監管給出了一定的發展利好期,但是平臺型交易商的服務也不是必須“銀行二清”來解決,畢竟通過申請三方資質、與轉型三方機構合作、轉化自身交易模式等方式都可以解決平臺發展中的實際訴求。尤其是針對一些從傳統企業轉型而來的平臺,自身交易模式轉化是更為合規的模式。
那麼銀行這麼做是為了什麼?以及有什麼問題。
1、沉澱資金。希望擔保交易過程中的資金沉澱可以貢獻為存款,計入頭寸。因此沉澱資金到底計入什麼賬戶至關重要,但是計入賬戶是否合規,是否由於銀行信用高於三方支付的信用,可以對備付資金有新的管理方法,可能存在瑕疵以及不確定性。
2、交易手續費。雖然三方手續費利潤已經極薄,但是仍然可以在交易額上實現資料成長。但對於平臺來說,其更核心的訴求是支付手續費減免,支付體驗夠好,因此對於銀行來說,這歸根結底就是一項線上收單業務,在基礎產品支付成功率滿足平臺需求的前提下,議價能力是至關重要的因素。
3、平臺流量。銀行的B2B2C戰略為的是平臺下的使用者,但是大平臺自持牌照普遍難以合作,更多的訴求是找到風險備胎。小平臺的單平臺使用者較少,且數量多如牛毛,平臺間差異大,銀行在強風控的意識背景下,長尾服務能力未知。且平臺流量留存在對方平臺,銀行對流量經營許可權小,對自身的業務貢獻難度大,考驗流量運營和談判的能力。
綜合而言,二清本身是一個階段性的產物,但隨著交易模式的演變,“二清平臺”本身會隨著商業主體信用的變化,逐漸朝向合規的商業模式演進,因此網際網路“二清”業務並不會成為長期可持續的業務模式,但是確實存在階段性的市場需求。
但比起階段性的市場需求來說,銀行“二清服務”更接近於一個平臺合作的敲門磚,敲門磚只能敲一次,早期業務的核心在於這塊敲門磚的複用效率,中遠期業務的核心在於對方開啟門以後合作關係的固化,以及平臺篩選、培育、准入退出機制、其他各項業務的融入,自身銀行業務開放程度的提高,以及流量轉化沉澱的業務模式。
而“二清”的本質也從來不神祕不高階,只是一個把誰的錢通過什麼樣的方式,給到誰的問題。因此在“代理收付款”的業務上,玩法本身可以更多樣。
別因為平臺的“二清訴求”,喪失了長遠發展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