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福剛:“競爭中性”到底怎麼理解?
最近這段時間,“競爭中性”這個新詞,像塊石子扔進了水面,激盪出片片漣漪。
先是央行行長,在一個國際性的銀行業研討會上說,政府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
接著是國資委發言人,在前三季度央企經濟執行情況釋出會上,提到“競爭中性”原則。
這兩個人的發言,一前一後,只隔一天。“競爭中性”一下成了讓大家眼睛一亮的新詞。
四天後,國家統計局公佈2018年前三季度國民經濟執行情況,有記者追問,“中國考慮以競爭中性原則對待國有企業”是什麼意思?是否意味著要將國企政策性的負擔剝離出來,讓所有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記者還追問,怎樣才能做到競爭中性?
發言人說,一碗水端平。就是說,只要是市場主體,不管身份如何,一視同仁,在市場準入和資源等方面,都享受公平的待遇。這位發言人還解釋了,所謂競爭中性到底是什麼?他說,從學術上講,就是市場經濟國家把各種不同性質、不同型別的企業都一視同仁的技術方法。
再往後,“競爭中性”就沒什麼新聞了,但茶餘飯後大家還在議論這個新詞。
說著,說著,中國一汽宣佈,國家開發銀行等16家銀行,向中國一汽授信1萬多億元。
1萬億是什麼概念?10年前國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拿出了“4萬億”。1萬億是一場金融危機保衛戰國家彈藥的1/4。
這一下,就像馬蜂窩被捅了。七嘴八舌,又把競爭中性來來回回說了幾遍。
那麼,究竟如何理解“競爭中性”原則?
作為一個常年服務於資本市場的律師,我想簡單談談我的理解。
翻閱歷史文獻,“競爭中性”這個原則,跟共和國同齡。早在1949年,這個原則,就作為澳大利亞國內經濟改革政策中的一項原則被提出。
近年,大家都熟悉的經合組織(OECD),把“競爭中性”作為一項原則,當作經驗總結推廣了。
這裡,特別強調一下,這個影響力非凡的非政府組織,總結推廣“競爭中性”的時候,並不特別具有針對中國的含義。
“競爭中性”作為一項原則,所包含的政策措施,不是靜態的,而是動態的。概括而言,大概有八項準則:企業經營形式、成本確認、商業回報率、公共服務義務、稅收中性、監管中性、債務中性與補貼約束、政府採購非歧視。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談人家怎麼理解“競爭中性”,是為了討論我們國家的事。
簡要對照,我發現有些準則已經不是問題,例如稅收中性,要求面臨相同的稅收環境,取消區別待遇。這在中國早就一視同仁了。
那我們看看其他準則,比如成本確認準則。
按照“競爭中性”的要求,國有企業設立要透明,要有信息披露機制,要告訴大家,這家國有企業的成本結構是什麼樣的。這是因為立法者擔心,國有企業設立之後,為強調它的公共服務職能,進而對它的商業性活動加以補貼。
坦白地說,這一項準則,挺不容易做到的。一家國有企業,既要講求“經濟效益”,也要講求“社會效益”,要它把商業性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完全區分,很難。我們只要體驗一下國有航空公司和民營航空公司、中國郵政速遞和四通一達的區別,就知道這個原則是如何難以落實。
再比如監管中性準則。
按照“競爭中性”的要求,國有企業必須在最大程度上與私營企業面臨相同的監管環境,“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我覺得,這項準則,如果在我們國家真正落實了,對依法治國是極大的促進。實踐中,我們基本上做到了一視同仁,但還有待提高。
比如“疫苗事件”,對國有控股企業武漢生物的處罰是偏輕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10月28日釋出的巡視整改進展情況通報也認為,在對武漢生物的處理中,“對事故的處罰沒有按國家有關法規和規定從嚴從重,行政處罰偏輕”。
再比如債務中性準則。
按照“競爭中性”的要求,政府對國有企業提供融資,須保證融資條件與市場利率相一致。
但實踐中,國有企業債務在很多條件下可以減免、豁免、展期、債轉股,民營企業卻很難。副總理劉鶴在近日的講話中也提到,“目前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存在一些誤解和偏差,比如說有些機構的業務人員認為,給國有企業提供貸款是安全的,但給民營企業貸款政治上有風險,寧可不作為,也不犯政治錯誤。這種認識和做法是完全錯誤的。”
限於篇幅,就不對八項準則中的其他四項一一展開。總之,我們談的“競爭中性”,就本質而言,仍是一個國家所有制和市場經濟能不能相容的問題。從國際視野看,競爭中性原則與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方向,是相容的。競爭中性的概念,對突破改革僵局、提振民營企業信心、應對國際競爭壓力,應該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接下來的問題是,怎麼落實,怎樣才能把“競爭中性”變成經濟生活中活生生的跳動的原則?
我想,作為決策者、立法者,當務之急,可能是迴歸中國國情,把政策導向細化為法律規則,既有具體細則,又有時間表。
一萬年太久,只爭朝夕。
(作者系北京金杜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文來源:經濟觀察報作者:焦福剛 責任編輯:王曉武_N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