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通過新版權法保護原創新聞:臉書谷歌轉載要付費
澎湃新聞記者 南博一
歐盟《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終獲通過。該法案第11條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聚合平臺展示新聞出版機構生產的部分內容時需支付費用。
據路透社、法新社等媒體報道,9月12日,歐洲議會以438票贊成、226票反對、39票棄權通過了之前備受爭議的《數字化單一市場版權指令》這一版權法案。但根據歐盟的立法程式,此法案在得到歐洲議會通過後,歐洲議會議員們可開始與歐盟28個成員國代表及歐盟委員會分頭談判,各方可能需要幾個月時間才能就法案細節達成妥協。支援改革者希望爭取在明年5月歐洲議會換屆選舉之前通過最終法案,免得更多“疑歐派”議員當選、阻礙法案通過。
法案旨在保護原創內容作者權益
報道稱,法案的第11條賦予了新聞出版機構一種名為鄰接權的新型權利。具體而言,如果搜尋引擎、社交網路等網際網路公司在其網頁上展示新聞出版機構生產的包括連結、標題、摘要在內的部分內容,新聞出版機構則可以依據此權利要求網際網路新聞聚合平臺支付費用。法案還要求諸如 谷歌 、 Facebook 這類網際網路科技公司使用“有效的內容識別技術”,來過濾平臺上傳的所有內容是否侵犯版權。
歐盟委員會2016年提出這份方案,認為歐盟現行版權法規體系創立於2001年,已不適用於網際網路時代。新法案尋求加大對音樂、電影、新聞等原創內容作者權益的保護。
歐洲議會今年7月首次就法案草案表決,以318票反對、278票贊成、31票棄權否決草案。歐洲議會隨後收到200多項草案修改意見,定於9月再次表決修訂版方案。
據報道,法案7月被否決的原因是其中的第11條和第13條存在極大爭議。在原先版本中,第11條要求當Google News或Facebook等轉載其他網站內容的摘要或提供連結時,需向內容釋出者支付費用,因此被簡稱為“連結稅”;第13條則要求各網路平臺審查使用者上傳的內容,一旦涉及侵權,網站需為使用者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被簡稱為“上傳過濾器”。
本月12日通過的法案版本,兩項條款均較原先略為寬鬆,其中第11條豁免了僅僅轉發標題、摘要或連結的行為,對於多少比例的內容(包括標題、摘要、連結,也包括正文、圖片等等)轉發需要付費也尚未有明確規定;第13條則豁免網站法律責任,但仍然要求網站研發有效技術,完全隔絕所有侵權內容。
此外,歐盟委員會12日還建議立法,要求Google、Facebook及 Twitter 等網路巨擘在接獲通報後,須在一小時內,將含有煽動或支援極端組織、加入極端組織的途徑或鼓吹犯罪等內容的訊息刪除,否則最高可被判罰款相當於其全球營業額4%。
報道稱,歐盟今年3月曾給予網企3個月時限,展示它們已採取措施,加快刪除極端訊息的帖文,但監管機構指成效不彰,認為有必要立法強制。歐盟司法事務專員維拉·朱羅瓦形容,社交媒體正面對網路戰爭,需配備強大及針對性的工具才能取勝。
在獲知法案獲得通過後,法國文化部長尼森表示歡迎,他認為,此次方案中提出的相關條款,能夠保證大型科技平臺使用作品時,向創作者支付更合理的薪酬,從而提高分享價值。在歐洲議會投票表決前,尼爾森和包括法國歌手戈德曼、演員夏薇等在內的200名人簽署聯名公開信,呼籲歐洲議會面對跨國科技公司,維護自己智慧財產權保護模式,通過相關改革。
此外,西班牙等歐盟成員國的文化部長也聯名發表文章,表明立場:“我們不該任由一小撮跨國企業攫取他人創作作品所產生的大部分價值。”
喜憂參半:傳統媒體叫好,網路公司擔憂
這一法案得到了以傳統媒體為代表的新聞出版機構的廣泛支援。9月4日,法國新聞社、英國報紙聯合社、德國德意志新聞社等歐洲主流通訊社曾聯名公開表示,支援法案裡的這一新規。該法案被支持者視為傳統媒體和娛樂產業的巨大勝利。
傳統媒體認為,多年來行業形勢每況愈下、採編人員大批離職,部分原因在於網際網路公司多年來通過“連結”的形式免費“掠奪”傳統媒體的勞動成果,使得傳統媒體不能從自己投入巨資生產的新聞資訊作品裡取得足夠廣告收入。
一方面,創作者和媒體希望獲得更高的收入,支援法案通過;另一方面,網際網路公司和網民則結成陣營,強烈反對,認為這會破壞網際網路自由,將加重網站負擔,迫使網站對使用者上傳的內容在上網展示前就審查版權。批評者擔心新法案會被一眾“版權流氓”濫用,更會嚴重打壓網上創作自由,甚至變相成為言論審查。Google等美國科技巨企及網路自由團體警告,新例將對全球網路生態構成“災難性”打擊。
有觀點認為,歐盟新版權法案影響之大將改變人類使用網際網路的行為方式。圍繞著歐盟版權改革之爭,實際上是歐洲網際網路革新力量與國際網際網路科技巨頭間的博弈之爭,也是數字化內容時代歐洲智慧財產權改良訴求與網際網路巨頭平臺方的利益之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