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區塊鏈長效監管時代即將到來,各界提出瞭如下意見
去年9.4七部委針對區塊鏈ICO的監管政策出臺後,幣圈專案方寢食難安,幣圈隨即轉入熊市。10月19日,網信辦釋出又一重磅政策,即《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眾多區塊鏈媒體一夜未眠,唱衰之聲不絕於耳。
請注意,這是針對區塊鏈行業真正意義上的首部長效監管規範。但是,針對該規定,業內人士尚存很多疑惑和誤解,管誰?誰管?怎麼管?管誰?誰管?怎麼管?為什麼是針對資訊服務?而不是像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一時間眾說紛紜。
中央財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中央財經大學金融法研究所組織召開了“區塊鏈資訊服務如何規範”研討會,向區塊鏈媒體代表、技術專家、學界專家徵詢修改意見。另外,來自央財金融法研究所的三位教授對《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出臺背景和規範細節進行了權威解析。
在這裡,小編先給大家簡單科普下行政法規出臺的流程,包含準備、擬定、聽證、審議四個階段,因而此次釋出的為草案,之後需要向社會公眾、相關行業人士徵詢修改意見,再行釋出。
該研討結果將最終形成《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修改建議稿,提交相關政府部門。
也就是說,通過該研討會上,你既能從三位教授的解讀中窺視到監管部門制定草案時的成因和意圖,也可以提前預知正式規定的修改方向。
相信大家已經可以意識到,這一研討會的重要意義了。巴位元整理了會上的主要內容,供大家參考。
管誰?誰管?怎麼管?來自權威的解讀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長黃震從四個方面對《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的出臺背景進行了明確,同時,解答了規定“管誰?誰管?怎麼管?”三個關鍵問題。
對於出臺背景,黃教授解釋到:
首先,該規定與9.4政策是有區別的,此前是從金融角度進行的,並非是對區塊鏈本身的管理。
其次,我們應該注意到,雖然大家都說區塊鏈是價值網際網路,但該草案並沒有探討區塊鏈的價值,而是追根溯源,找到一個邏輯起點,就是網際網路產業的基礎是技術開發與資訊服務。
最後,草案的出臺起因是北大學生的輿情事件,此前我們主要關注區塊鏈技術應用,如今演變成跟意識形態、新聞傳播相關,這就引起了有關部門的高度關注,加速了立法程序。
管誰?物件並非區塊鏈媒體
首先需要澄清,如果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來做的媒體,就不是管理物件。
物件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提供的資訊服務這一行為,及背後主體。不僅包含提供者,還包含提供技術支援的機構和組織。不僅是服務的提供者,還有服務的使用者,同時進行規範。
誰來管?網信辦雙重管理機制
雙重管理機制,由國家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來統領全國,制定客觀、全面統一的區塊鏈資訊服務備案管理系統,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網際網路資訊辦公室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資訊服務負責具體的稽核工作。
特別注意,在規定第三條中提到了行業組織的自律,聰明的應該能意識到這裡面有大量的機會,區塊鏈行業組織在哪裡?他們在做什麼工作?這都很有啟發性。
怎麼管?相對平滑的備案管理
備案管理,採用的是一種技術化監管的思路,通過備案管理系統,提供便捷的服務。備案管理是一種事後管理,相對事前審批,已經平滑了很多。
我們在討論時也提出了某些行業以備案之名行審批之實,甚至比審批還嚴,相關領導也注意到了這個情況,我們這個備案是真的。
另外大家注意規定第七條,某些特許行業(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在備案前,有一個前置程式,需要得到有關主管部門的稽核同意,才能提交備案。敏銳的人會發現這裡沒有提到“金融”,因為我們國家對於通過區塊鏈從事金融活動,基本處於取締階段。
法學院教授針對草案提出的7點建議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鄧建鵬對《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提出7點理解和建議:
第一、我們首先需要注意立法起草的主體,從國際監管來看,多是金融監管機構,比如央行、證監會,中國的情況非常特殊。去年的9.4檔案,並不是一種長效監管機制,此次出臺的規定應該是中國第一個針對區塊鏈的長效監管規範,而它並不是金融監管機構,而是網信辦,它的職責主要是促進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健康有序發展。
第二、立法者出臺草案的起因是北大事件,但是為什麼不可以合併到既有的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監管規範內呢?為什麼要單獨針對區塊鏈的資訊服務出臺規定?顯然,是因為區塊鏈本身的特殊性,一旦上傳,無法刪除,這和傳統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是不同的,
第三、我有一個困惑,就是規定第十條“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使用者的身份ID等資訊認證”,但是這裡的問題在於,私有鏈、聯盟鏈等提供者和使用者是可以確定的,但是對於公有鏈,比如比特幣和以太坊等公有區塊鏈,它不存在特定的資訊服務提供者,把法律上的責任和義務施加給所謂的提供者和使用者,在實踐中是否可行?
第四、規定十六條提到“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需要上報網信辦進行安全評估”,但是沒有說具體如何評估?標準是什麼?如果不明確的話,不太具備可操作性。
第五、我們必須以全球眼光看待這個行業,區塊鏈像空氣一樣彌散在整個世界,我們的執法機構只能管境內,這是事實。那麼對於跨境的區塊鏈,中國有人在使用它,若資訊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的行為與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沖突,我們如何追查和執行法律?這存在很大困難。
第六、要特別警惕事後備案變成事前許可,這會給企業的創新、運營增加很多成本。
第七、網信辦的立法草案,帶給了我們一個啟示,資訊服務的規範,只是區塊鏈整個產業裡的一部分。對於整個行業,需要及時推進到長效監管機制裡。
現行草案有什麼問題?各界代表這樣講
研討會上,媒體代表、技術專家、學術專家以不記名的方式,針對規定的細則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1、關於如何界定資訊服務提供商,做基於區塊鏈的存證保全的算不算資訊服務?這裡的資訊主要是記錄,而不是傳播,更多的是變成不可追溯的證據。但問題在於,使用者存證的資訊有可能涉及商業機密,我們是不能做事先稽核的,因為備案而呈現給第三主體的過程中,有可能產生資訊洩漏。但如果不稽核,我們也不知道使用者存的會不會是違法資訊?而且一旦上鍊,就無法刪除。
2、關於應急處理能力的可行性,第十一條規定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對其釋出、記錄、儲存、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第十三條規定視情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這裡的問題在於,如果我有預謀想要傳播一些內容,一定會用比特幣、以太坊這類的大公鏈,這時候根本都不需要賬號,一個轉賬就可以承載資訊,這時候怎麼刪?動用全網一半的算力嗎?不太現實。而能夠達到這個要求的,可能是聯盟鏈、私有鏈和一些算力集中的小公有鏈,為了去做到這樣一個功能,是不是會給他們增加更大的負擔?
3、關於關停服務波及面積,可能會很大,比如超級節點的一個服務商出現了問題,如果要關停,可能要關閉這個節點,可能會誤傷這個區域內其他所有的服務提供商。
4、關於處罰金額,如果罰重了,備案就容易變成稽核,如果處罰過輕,為什麼要備案?毫無威懾作用。
預告!草案或做如下修改,處罰力度更大
基於《區塊鏈資訊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在中央財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副教授劉權的引導下,參會各方逐條提出了修改意見,該修改意見稿整理後將會提供給相關政府部門:
第一條:可增添一個開放解釋,相關行為未來或需要依靠其他一些法律法規來參考執行。
第二條:目前存在的問題是規範主體不夠明確,以及效力的問題,對於境外提供者的境內使用者,要不要規範?
第三條:行業自律這一段單獨拿出來可能比較合適,鼓勵行業組織加強自律。明確行業自律組織和網信辦的關係,網信辦作為它的一個指導單位。現在放在監管的後面,是在強調監管優先。
第四條:“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備案資訊”,時間上有點久,考慮到區塊鏈的效率,十天可能什麼事情都做完了,可以改為“提供服務之日時同步提交備案資訊”
第五條:“年度稽核手續”時間太長,可以結合季度報告,掌握動態的資訊。
第六條:應該加一句“不得利用備案號進行營銷宣傳活動,備案不等於對其信用和持續經營能力的認可。”
第七條:特許行業還有很多,為什麼就列這幾個?
第八條:落實資訊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這裡,對於境內、外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和境內、外區塊鏈資訊服務提供者要有一個區分。
第十條:“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認證認證”這裡可以加一句,“注意個人隱私資訊保護”。
第十一條:及時和應急處理能力,需要做一個評估,從技術上實現的可能性。
第十二條:這裡“與區塊鏈資訊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應該也要求備案,不然容易出現店大欺客,不管你什麼協議,使用者只能同意,所以給它一個威懾。
第十三條:“及時消除違法違規資訊內容”,區塊鏈的特性就是消除不了的,這裡可以改為“及時消除違法違規資訊內容的影響、防止擴散”。
第十四條:記錄備份到哪裡?是自己備份就好,還是要備份到網信辦?可以明確一下。
第十五條:投訴入口可以放在顯示的備案號後面,並且要求實名舉報。
第十六條:安全評估的要求、方法、標準還需要細化。
第十八條:“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區塊鏈行業力度太小,沒有威懾性,可以加一條“沒收違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