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波託管錢包轉出26億XRP,收款方身份未知
某個專門追蹤區塊鏈資料的推特賬號爆料,大約有26億(9.9億美元)瑞波幣(XRP)從瑞波的OTC分配錢包中被轉到了另一個未知的錢包地址。
為什麼會有這麼大一筆資金從瑞波的託管賬戶轉出尚不清楚,目前瑞波實驗室(Ripple Labs)也尚未就此作出解釋。
瑞波實驗室持有550億XRP,每月解鎖10億個。他們在今年賣掉了價值4億美元的XRP,目前未解鎖的XRP還有50億個。
他們似乎通過場外交易(OTC)的方式賣出了近半數未解鎖的XRP,但具體的價格和交易對手都是未知數。
與此同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正在考慮是否將XRP定義為證券。SEC已經確定比特幣和以太坊不是證券,因為他們是去中心化的。
SEC主席Jay Clayton近期在接受採訪時被問到還需要多少時間才能決定XRP的屬性問題,Clayton回答,他們依然需要參考很多資訊。
《1993年證券法》將證券定義為投資合約。和大多數法律一樣,最終都需要最高法院在斷案的過程中對投資合約進行定義。
證券是一個不斷變化的概念,經過了多次改進,但從實踐層面上來看,它是由——客觀地說——一個理智的人是否認為某樣事物是一種證券所決定的。也就是說,這取決於投資者是否認為購買XRP是對一家企業的投資,是否是對管理團隊的工作成果收益的預期。
更好的表達方式或許是投資的過程是否涉及信任,是否有做出承諾,團隊是否在獲得資金之後將其轉化為更有價值的東西。
打個比方,有一個電影製片人說,我給你們票,你們給我錢用來拍電影,這就屬於證券。到電影拍攝完成之後,你拿著票去看電影,這就不屬於證券了。在這種情況下,電影製片人可能在撒謊,也可能根本不想拍電影,然後攜款潛逃了。因此,你付出的錢換來了一個承諾,而必須要有一些方法來確保企業兌現這樣的承諾。
而對於瑞波來說,情況複雜得多。瑞波並未進行ICO,他們通過空投的方式分配代幣,或許是圈內的第一次空投。大約在2014年的時候,所有bitcointalk賬號都能收到50000 XRP。當時送出去的幣大約是總量的20%,剩下的都在瑞波創始團隊和瑞波實驗室手中。
從空投本身來看,顯然是不存在承諾的,也不涉及投資行為。這一點很重要,因為證券法屬於民法或合約問題,而不是刑法。刑法規定,欺詐等行為通常都會被監禁。而在民法或合約法中,人們關心的通常都不是懲罰方式,而是糾正敗訴方的行為。
因此,通常情況下,違反證券法就意味著你必須返還資金。而從那時候20%的供應量來看,的確不存在盜用投資者資金的行為,畢竟這是免費送出去的,返還資金的懲罰顯得毫無意義。因此,那次空投顯然不屬於證券銷售行為。
4年後的今天,XRP仍未釋放完畢。XRP的總量是1000億個,流通中的XRP有400億個。瑞波實驗室及其創始人能夠任意處置這些資金。他們在空投的時候並未作出任何承諾,但之後在研發xRapid並試圖讓銀行在跨境匯款中使用XRP的過程中他們的確做出了承諾。有些人購買XRP就是為了回報。
但是是否有必要要求瑞波實驗室公佈他們賣出的XRP數量以及資金用途呢?這個要求是合理的,因為他們依然持有過半數的XRP,因此其行為會產生重大的影響。瑞波實驗室的確這麼做了,但給出的資訊十分有限,沒有完整的季度報告,也沒有詳細說明資金用途和消耗率等。
再假設,如果瑞波實驗室把550億XRP都買了會怎麼樣?對於以太坊和比特幣來說,任何人都能成為開發者,也都能提交程式碼改進意見,開發者和礦工存在顯著區別。而在XRP生態中,只有瑞波實驗室可以提交程式碼,同時還持有大量的XRP。
因此,無論SEC怎麼說,考慮到空投模式的存在,人們是否會認為XRP是證券?站在一個客觀的角度,給出答案是很難的,因為一開始承諾並不存在。
證券法已經過時了,無法適用於新的數字時代。當然,其中部分規則是正面的,應該繼續存在,但有些規則是為有紙化時代存在的,無法為加密貨幣投資者提供保護。因此我們需要新的監管框架。
現在討論XRP是否屬於證券,還不如弄清楚其是否應該被歸類到證券,更重要的是,這些舊的規則究竟是否適用於數字領域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