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億瑞波幣被轉移引關注 Ripple到底算不算證券
根據區塊鏈資料追蹤服務Whale Alert資料顯示,大約26億瑞波幣(價值在10億美元左右)已經從Ripple OTC Distribution錢包轉移到了一個“未知”錢包中。此舉引發了業界關注,Ripple託管賬戶中轉移出數量如此龐大的一筆交易,究竟是為了什麼呢?到目前為止,Ripple Labs並未對此事發表任何宣告。
Ripple Labs擁有550億瑞波幣,每月回解鎖10億瑞波幣。在本次轉賬交易發生之前,他們今年迄今已經出售了大約價值4億美元的瑞波幣,但仍有大約50億未解鎖的瑞波幣。
證券?投資合約?傻傻分不清楚
就目前的情況來看,Ripple通過場外交易出售了大約一半的已解鎖瑞波幣。但是,他們到底是以什麼價格出售的這些瑞波幣,現階段尚不得而知。值得關注的是,Ripple出售持有瑞波幣的時間點很“有趣”,因為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正在考慮是否將Ripple歸類為證券。此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已經表態比特幣和以太坊都不屬於證券,因為這些加密貨幣都是多中心化的,但是他們沒有提及Ripple(瑞波幣)。
最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傑伊•克萊頓(Jay Clayton)接受CNBC採訪時表示,他們需要更多時間、以及考慮更多資訊,來判斷Ripple是否需要被歸入到證券類別並依此進行監管。
1933年頒佈的“美國證券法”(The Securities Act)中並沒有在證券的定義中包含投資合約,與大多數法律一樣,美國最高法院目前在處理加密貨幣案件的時候,也只能依照這部“過時”的法案來判斷相關產品是否屬於投資合約。
證券的概念並非一成不變,而且也經過了多次修改優化。客觀的說,在實際層面上去判斷證券定義似乎略有難度,基本上也是依賴於“大數原則”——即一個理性的普通人是否認為某個“東西”該被歸類為證券。
“信任”——很重要!
現在讓我們回到瑞波幣上來,當你購買瑞波幣的時候,是否覺得是在投資一家公司呢?是否認可這家公司的管理團隊能夠通過有效的經營達到你的盈利預期呢?
當然,其中可能還會涉及到“信任”問題。比如Ripple是否暗示、或明示過任何承諾?資金轉移是否通過價值附加的方法進行?是由個人完成的,還是由團隊處理的?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傑伊•克萊頓舉了一個“電影製片人”的例子,如果一位電影製片人對消費者說,現在我可以給你一張電影票,你給我電影票上的錢,我用你給我的錢去拍一部電影——在這個階段,“電影票”就是一種證券。之後,電影拍完了,如果你拿著手上的票去看了這部電影——那麼到這個階段,“電影票”就不再是一種證券了。
在上述例子中的第一階段,電影製片人有可能會撒謊,他們拿到錢之後可能不會專注於製作電影,甚至可能攜款潛逃。此時,“信任”問題就出現了——換句話說,你是因為電影製片人的承諾而花錢買了電影票這個“證券”,而且電影製片人需要以某種方式來保持這個承諾——而這,其實也是邏輯基礎上的基本原則。
“證券法”屬於民法,不是刑法
Ripple沒有初始代幣發行(ICO),但他們很早之前有過一次空投(airdrop),或許也是他們唯一的一次空投。2014年期間,他們向Bitcointalk賬戶免費發放了5億瑞波幣,但也僅佔到了瑞波幣總供應量的20%左右,其餘的瑞波幣目前都是由Ripple創始人和Ripple Labs保管。就空投本身而言,完全是一種沒有承諾、也不構成投資的行為。但這點其實又非常重要,因為從根本上來說,“證券法”屬於民法、或是處理合約事項的法規,而不屬於刑法。
在刑法中,欺詐或欺騙等同於盜竊,通常需要面臨嚴峻的懲罰、甚至被關進鑑於。而在民法與合同法中,通常沒有刑法那麼嚴厲,敗訴方也不會因為沒有履行合同或承諾受到牢獄之災。這意味著,即便你違反了“證券法”,最多就是把非法所得的資金退還,而不會承擔類似盜竊罪這樣的懲罰——舉個例子,之前一個由以太坊社群成員羅曼•曼德利爾(Roman Mandeleil)發起的Hacker Gold專案在募集了數百萬美元之後便消失了,結果人們發現羅曼•曼德利爾拿著這些錢花天酒地。如果從“技術角度”上講,羅曼•曼德利爾的所作所為可能並不是盜竊行為,但又很難區分,也讓人們不知道刑法是否應該適用於此類案例。
如果代幣專案發起方是一個好人,一個誠實的人,當你的承諾無法實現、或是違反了其他技術規則,那麼補救措施就是遵守規則,把錢退還給投資者。
讓我們再次回到Ripple上來,就之前他們空投的20%瑞波幣而言,這顯然不是一種“盜竊”行為,因為他們是免費贈送的,沒有錢可以返還,而Ripple也沒有因此獲得任何收益。因此,空投肯定不屬於證券。現在距離這次空投已經過了大約4年、或是5年時間,而瑞波幣的總供應仍然沒有全部進入到流通市場裡。
目前瑞波幣的流通供應大約是400億,總量則為1000億,這意味著Ripple Labs及其創始人已經向公眾出售了大約200億瑞波幣,而且他們還有能力再出售600億左右的瑞波幣。
如今的Ripple網路已經建成,他們在空投期間沒有做出任何承諾,但之後卻承諾構建xRapid並努力讓銀行使用瑞波幣進行國際匯款,以提高跨境轉賬效率。
其實,Ripple Labs資訊披露並不透明
對於社群來說,一個比較好的方法就是要求Ripple Labs公開資訊,比如他們已經售出了多少瑞波幣、這些錢都用在什麼地方、以及資金支出是否靠譜等等。這樣的要求其實非常合理,因為Ripple Labs目前手上仍然握有超過一半的瑞波幣供應鏈,相比於比特幣或以太坊,Ripple Labs對瑞波幣的影響力是巨大的。
那麼,Ripple Labs願意這麼做嗎?至少現在看來,他們多少有些不情願,因為其資訊披露僅侷限於非常非常有限的範圍內,他們只公開了自己賣了多少瑞波幣,沒有季度報告、沒有詳細說明如何支出資金、也沒有公開過任何代幣燃燒率(burn rate)。
現在,讓我們再考慮另一種極端情況——如果Ripple賣出所有550億瑞波幣之後,會發生什麼?對於以太坊或比特幣來說,任何人都可以成為開發人員,任何人都可以與開發人員提出不同於生產以太坊或位元新供應礦工的程式碼,但瑞波幣不行。Ripple Labs不僅僅掌握了核心程式碼,同時還擁有超過一半供應量的瑞波幣,因此其他人不可能再創造出更多供應。
因此,不管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承認不承認,Ripple其實都應用屬於證券。
當然,如果你一定要求我們努力做到客觀,那麼說出上面這句話肯定是困難的,因為判斷Ripple是否被歸入到證券,本身就不能靠簡單模型得出結論。Ripple實際上是一種選擇了“瑞波幣盈利”商業模式的公司,直到瑞波幣被耗盡,他們自己沒有收入,但又沒有選擇成為一個非營利性組織。
所以,Ripple該對瑞波幣負責嗎?這似乎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Ripple該對瑞波幣負責嗎?這似乎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考慮到Ripple控制著鉅額資金且會對價格產生重大影響,是的,他們應該對瑞波幣負責。
問題再次回到了文章開頭,美國現行的“證券法”已經過時了,而且已經不適用於數字時代。當然,其中有一些規則是好的、可取的、並且應該繼續實施下去,但有一些規則是針對“紙幣”時代設計的,並沒有考慮到程式碼、加密資產也可以被用來投資——所以,我們需要一個全新的、適合時代發展的、考慮到差異化的監管框架,這就是為什麼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傑伊•克萊頓所說“需要更多時間”的原因所在,他說的沒錯,新的監管框架需要時間才能被有效建立起來。
瑞波幣是否屬於證券?這似乎已經不僅僅是個單純的提問,而是關乎瑞波幣是否能夠存在的問題了。